消费者受到伤害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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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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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消费者受到伤害的,可以首先协商和解,并要求赔偿处理,也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或者向消费者协会申诉、最后也可以进行起诉处理,对于消费者受到侵权的,可以按照上述方式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消费者受到伤害怎么办?

消费者受到伤害的处理方式是:

1、协商和解

协商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事实上,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消费者权益争议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的。

2、消费者协会调解

消费者协会调解的前提是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争议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解决。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讲清楚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基本情况;

即投诉人的姓名、性别、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

(二)被投诉方的基本情况;

即被投诉方名称、地址、电话等;

(三)购买商品的时间、品牌、产地、规格、数量、价格等;

(四)受损害的具体情况、发现问题的时间及与经营者交涉的经过等;

(五)购物凭证、保修卡、约定书复印件等;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以请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行政程序解决争议,与其他争议解决途径相比,申诉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消费者决定申诉时,应依照商品和服务的性质向具有相关职能的行政部门(如卫生部门、检验检疫部门、质量部门、工商部门、建设部门等)提出。

4、提起诉

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符合以下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才会予以受理。

(一)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消费者受到伤害的情况,是需要根据上述不同的方式来进行维权处理的,消费者利益受到商家的侵害,其本质上是属于侵权行为,是需要追究有关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的,严重的还需要追究有关刑事责任,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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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受到损害怎么办
1 对消费者的投诉,由被诉方所在地的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被诉方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2 案情涉及两个县级辖区以上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级或省级)消费者协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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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修理、重作、更换。
2.退货。退货有两种情况:

一、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质量标准;

二、是提供的商品在价格、用途等方面存在欺骗性宣传的。
3.补足商品数量。
4.退还货款和服务费。
5.赔偿损失。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如果不能采用上述方式补救,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采用赔偿损失的方式加以解决。
(2)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6、如何把握诉讼时效:
1.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这里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损害包括两种情况,即人身受到伤害和财产受到损失。这一规定与我国民法通则的要求并不一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应当按照哪个法律规定执行才对呢?应当按照“二年”的规定执行。因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又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另外的规定执行。
2.对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非侵权损害纠纷,请求赔偿损害的诉讼时效。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执行。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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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出去买药的时候买到了假药,现在药店不认账了,消费者受到伤害怎么办理维权的呢?
[律师回复]
一、协商和解
协商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事实上,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消费者权益争议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的。
在协商和解时,消费者应注意以下问题:
针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协商和解建议的行为,消费者应立即采取措施,用其他途径解决争议问题。即可用投诉、申诉或仲裁、起诉手段解决纠纷。如果经营者的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致使消费者财产损失扩大的,经营者除了应当满足消费者正常要求外,还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经营者故意推卸责任,认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是生产厂家的事,要求消费者直接找厂家交涉的行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因此,当消费者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时,如经营者推卸责任,认为是生产厂家的问题,要求消费者直接找厂家交涉时,消费者应当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能挟在中间让厂家和经营者当“皮球”踢。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针对经营者以店堂通知、声明、告示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的行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当消费者因商品质量和服务问题与商家交涉、协商时,千万不能为其店堂内服务规则或商品销售告示所约束,这些服务规则与法无据,没有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规则。
二、消费者协会调解
消费者协会调解的前提是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消费者争议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解决。
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讲清楚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基本情况;
即投诉人的姓名、性别、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
(二)被投诉方的基本情况;
即被投诉方名称、地址、电话等;
(三)购买商品的时间、品牌、产地、规格、数量、价格等;
(四)受损害的具体情况、发现问题的时间及与经营者交涉的经过等;
(五)购物凭证、保修卡、约定书复印件等;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以请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行政程序解决争议,与其他争议解决途径相比,申诉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消费者决定申诉时,应依照商品和服务的性质向具有相关职能的行政部门(如卫生部门、检验检疫部门、质量部门、工商部门、建设部门等)提出。
消费者申诉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消费者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二)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三)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四)申诉的日期。
必要时,消费者可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活动,但需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后,如果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申诉,请求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调解书。如果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可以撤回申诉,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如果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以撤回申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提起诉讼(如消费者与经营者间有仲裁协议,则须首先申请仲裁,不服裁决结果再提取诉讼)
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在我国,诉讼大致分为三种形式:
(一)刑事诉讼;
(二)民事诉讼;
(三)行政诉讼。
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符合以下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才会予以受理。
(一)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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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当我们的消费者权益被侵害时,有以下五种办法: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会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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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应向谁索赔?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许多消费者在权益受损后,面对纷繁复杂的经济问题,一时不知从何着手来维权。重庆市工商局南岸区分局向记者介绍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许多消费者在权益受损后,面对纷繁复杂的经济问题,一时不知从何着手来维权。市工商局南岸区分局向记者介绍说,根据《保护法》,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产品瑕疵责任,诉讼时效为1年)
2、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产品缺陷责任,诉讼时效2年,最长不超过首次交付最初消费者10年期间)
3、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4、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5、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6、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不提供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6533位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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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之前在网上购买了一部空调但是送来的时候损坏了联系那边一直没有消息也没有给予明确的解决方式,我想请问下您关于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怎么维权的?谢谢
[律师回复]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和《产品质量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财产损失责任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修理。修理是销售者出售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者不具备商品应该具备的的某些使用性能,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采取这种方式应该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是消费者要求修理,如果消费者不要求修理,而是要求更换或者退货,或者要求赔偿损失,只要符合有关规定,经营者不能拒绝,经营者不能单方面坚持通过修理方式承担责任;
其次,应该是可修理的,即虽然商品本身存在质量要求,恢复商品应该具备的使用性能,同时也能符合消费者的具体要求。
更换。更换也是对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一种补救措施。如果商品存在的质量问题不能通过修理、除去瑕疵使之达到质量要求,经营者应当予以更换。即使是能够修理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如果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更换也应该是按消费者要求采用的承担方式。如果消费者对该种商品失去了信心,不愿意更换,而要求经营者退货的,经营者不得拒绝,也不能坚持或者强迫消费者,选择其经营的其他等值商品而不退还货款。
退货。退货是指不能以修理或者更换方式,解决商品质量问题而采取的补救措施。这其中包括消费者不愿意以修理、更换方式解决的问题的情况,只要消费者的退货要求符合关于退货的规定或者符合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
重作。重作是指经营者按消费者的要求,重新制作其定做的商品的责任形式。这一责任形式适用于商品是应消费者特点要求制作的,而经营者制作的商品,未达到与消费者约定的特定要求或者货质量不合格,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重新制作的情况。如果重作没有可能或者没有必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的赔偿损失,经营者不得拒绝。
补足商品数量。如果经营者提供给消费者的数量不够的,经营者按消费者要求补足应该交付而未交付的物品数量。如果经营者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加倍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一倍。
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关于这种责任形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它源于《产品质量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籂酣焚叫莳既锋习福卢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消费者可以依照《产品质量法》的上述规定,要求经营者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既包括受损害财产本身的损失,也包括因财产损害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如修理费、交通费、运费、邮寄费等,在特殊的情况下,还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赔偿损失这种责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前几种责任形式结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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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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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应该怎样申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消费权益遭受侵害的申诉程序 申报范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及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资料,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或对经济活动中违法违章行为的举报。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4、《工商行政管理所受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 5、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移动电话机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山东省皮革制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山东省家具产品销售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 所需资料: 1、书面申诉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1)消费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依据; (4)申诉的日期。 2、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发票、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卡等)。 3、商品质量状况难以凭感官确定的,消费者应当提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书。 承诺期限: 1、能当天解决的当天解决; 2、当天解决不了,一般在十五个工作日解决(需要调查或送检取证的例外); 3、对来信来函的申诉举报,自接到申诉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对受理的申诉举报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调查、处理或提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4、对消费者纠纷的调解自收到消费者申诉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收费标准: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检验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用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支付或者由消费者先行支付,责任确定后,依法按责任情况承担。
你好,我想起我下您关于消费者损害优先受偿权是什么意思,我们再买房子的时候有提起这个所以我想了解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什么是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
一、《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司法解释一。是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11日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内容是:
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5、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三、司法解释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系2004年12月8日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回复,内容是: 你院闽高法[2004]143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最高法院一个会议纪要。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关人士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此纪要未公开,实际是谈到垫资及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一是承包人款项给建设方,未用到工程上去的,是一种企业间的借贷行为,不能享受优先受偿权,二是承包人垫付的款项用到了工程建设中去,垫资施工,这应该可以获得优先受偿权,且此时的违约金或利息也可受到优先受偿权的保护。
五、最高法院一个征求意见稿。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的17-29条对工程价款优先权做了规定,其中规定了,几种不支持优先权的情形,23条规定,
1、人民法院以承包方承建的建设工程为执行标的物并已执行完毕,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3、合同法颁布实施前,建设工程已办理抵押登记或已出售、预售的,
4、建设工程所有权已被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转移的,
5、放弃优先权承诺的(27条),
6、分包人一般无优先受偿权。
六、最高法院执行办副主任葛行军一个讲话。葛行军在全国法院执行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其中有这样一个内容:执行个案服从大局,集中体现在服从法律,依法办案上。许多房地产案件的执行长期拖延,迟迟不能结案顾问,与对〈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误解或者不愿服从有关。现在,最高法院已以法释[2002]16号批复,对这条法律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据此,执行某一房地产用以清偿债权的法定顺序是:
(一)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房屋受让人,并不以其办理、领取房产证为条件;
(二)建筑工程承包人,限于其为该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对该工程享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
(四)一般债权。各级法院应当按此法定顺序,尽快将一批房地产案件执结,不得再各行其是,借故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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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怎么办
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可以进行投诉,要及时的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个时候就是可以通过投诉的方式来维权。如果这个时候对方愿意承担自己的错误并给予赔偿,那么就可以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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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在什么情况下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因人身伤害或者人格利益受到侵害,进而蒙受严重精神损害时获得的金钱赔偿。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身权益具有更加丰富的内涵和更为复杂的因素,既包括物质层面又包括精神层面,精神层面的利益往往可以转化为物质层面的利益,物质层面的改善又可能发展精神层面的利益。人复杂的本身属性及其互动关系,使得将人身伤害和人格利益量化为金钱价值时,传统的损害赔偿计算项目实际很难全面覆盖。特别是精神上的巨大痛苦,常常是严重精神损害的反映,有的会体现为生命、健康上的现实损伤。但在传统的人身损害计算中,难以找到与之相应的项目。在侵害人身权益情节严重,造成巨大精神痛苦的情况下,受害人的损失水平显然高于按照传统项目计算得出的损害赔偿水平,有必要通过增加新的赔偿实现公正。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贯注重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面、充分保护。侵权责任法在第二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遇到的突出违法行为,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符合下列条件,经营者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一是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现实中有的个别经营者置法律的规定于不顾,有的在消费者比较、挑选商品时冷嘲热讽、侮辱人格;有的无端怀疑消费者偷盗商品,无理盘查,甚至对消费者采取搜身、强行扣留等违法手段;甚至还有的为前来依的消费者,不惜编造、散布消费者的,严重伤害消费者。此外,还有殴打消费者造成严重伤害等极端行为。这些都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问题突出、影响恶劣的经营者违法行为。本条规定,经营者有这些违法行为的,除了按照之前的规定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还要在通常水平的损害赔偿之上增加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二是受损害的是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的人身权益。这里的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等。 三是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本条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是一致的,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偶尔遭受的痛苦和不高兴等不良精神状态不能认为是严重精神损害,不能以之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应该如何维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如何维权 1、修理、重作、更换 2、退货。退货有两种情况:一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质量标准;二是提供的商品在价格、用途等方面存在欺骗性宣传的。 3、补足商品数量。 4、退还货款和服务费。 5、赔偿损失。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如果不能采用上述方式补救,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采用赔偿损失的方式加以解决。 (2)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如何确定被告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销售者为被告。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以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为被告。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服务者为被告;如果该损害是因为服务者使用缺陷产品而造成的,消费者还可以以产品的销售者、生产者为被告。 4、如果原销售者、生产者或者服务者发生企业分立、合并的,消费者可以以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为被告。 5、如果通过租借、转让等方式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消费者可将该经营者或营业执照的持有人作为被告。 6、消费者因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将经营者作为被告;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住址的,消费者可将广告发布者作为被告。 如何收存和提供证据: 消费者应注意收存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后的下列证据。 1、广告说明。 2、票据。 3、合格证。 4、使用说明书。 5、生产日期。 6、保修卡。 7、保修期限证明。 8、商家承诺。 9、警示标示。另外,当事人还应当提供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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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如何维权?
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先与经营者协商如何赔偿;如果不能协商好的话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或者申请仲裁;最后的办法就是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的申请书了,一定要带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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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怎样向律师申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申报范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及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资料,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或对经济活动中违法违章行为的举报。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4、《工商行政管理所受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 5、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移动电话机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山东省皮革制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山东省家具产品销售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 所需资料: 1、书面申诉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1)消费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依据; (4)申诉的日期。 2、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发票、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卡等)。 3、商品质量状况难以凭感官确定的,消费者应当提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书。 承诺期限: 1、能当天解决的当天解决; 2、当天解决不了,一般在十五个工作日解决(需要调查或送检取证的例外); 3、对来信来函的申诉举报,自接到申诉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对受理的申诉举报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调查、处理或提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4、对消费者纠纷的调解自收到消费者申诉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收费标准: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检验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用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支付或者由消费者先行支付,责任确定后,依法按责任情况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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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在购买东西的时候,发现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不知道应该怎么办,那么如果当消费者权利受到损害享有哪些权利?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安全权(二)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知情权(三)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简称自主选择权(四)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简称公平交易权(五)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简称依法求偿权(六)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简称结社权(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简称获得有关知识权(八)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简称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九)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简称监督权当消费者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采取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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