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辩护权来自于当事人的授权,但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便保持相对的独立性。根据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此为律师独立辩护权的基本依据。另外,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五条的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
这意味着,即便当事人已经认罪认罚辩护人仍可坚持无罪辩护,除非当事人明确表示撤销对辩护人的授权。
当然,法律赋予辩护人独立辩护的权利,并不意味着辩护律师可以滥用该项权利。辩护人是否做无罪辩护,除了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还应考虑到律师职业伦理及诉讼后果等问题,即:
1、在当事人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律师坚持做无罪辩护,会令法官、检察官产生当事人认罪态度不真诚的印象,影响实质辩护效果,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实践中,检察机关一般还会要求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具结书中签字,以证明辩护人同意认罪认罚及相应的量刑建议。辩护人同意量刑建议后作无罪辩护,显然是违反自我承诺的。虽然刑诉法及律师法等文件并未禁止律师违反自我承诺并对此规定相应的处罚,但该行为与社会一般的道德观念不符。
我国法律虽未禁止辩护人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中做无罪辩护,但考虑到辩护效果及禁止违反自我承诺等原因,辩护律师不宜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做无罪辩护。在现实中,基于某些因素的考量(譬如既想获得量刑从轻,又试图争取无罪),在案件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进入庭审程序的情况下,仍然坚持无罪辩护。
公诉人撤回原有的量刑建议,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认罪认罚,若辩护人在庭审中坚持无罪辩护,公诉人完全有理由认为当事人并非真诚认罪认罚,而是通过辩护人的无罪辩护否定控罪。由于认罪认罚的使用前提是当事人真诚悔罪、接受处罚,故公诉机关可以辩护人作无罪辩护为由合理怀疑当事人的悔罪态度,撤回原有的量刑建议,案件转入普通程序等程序进行审理。另外,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一般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否认指控的,不再适用速裁程序程序进行审理。
案件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后,对于辩护人而言,其好处在于可以充分发表无罪的辩护意见,争取无罪判决;其风险在于一旦无罪辩护失败,原来通过认罪认罚获得的从宽处理将不复存在(除非,检察机关仍坚持原来从轻的量刑建议)。考虑到我国无罪辩护的现状,辩护人应慎重采用无罪辩护策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我国的认罪认罚的案件是我国的的刑事诉讼的案件类型之一,此时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话是有利于查明案件真相以及维护社会的秩序的,我们应当十分注意相关的规定。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