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追偿的前提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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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追偿的前提是债务人欠债权人的钱,未履行合同义务,未按时归还。行政追偿制度是指,行政赔偿机关接受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请求,依法向债务人进行追偿。赔偿机构进行赔偿时,应该满足国家已履行的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重大过失。
行政追偿的前提是什么?

一、行政追偿的前提是什么?

行政追偿制度就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要求负有责任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它是指在行政赔偿中,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了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公务人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一项法律制度。

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追偿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国家赔偿法》本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追偿,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国家已履行了赔偿责任

行政追偿以国家承担了赔偿责任为前提,这是国家行使行政追偿权必要条件。虽然国家是否履行赔偿责任并不是向工作人员进行追偿的直接原因,但是,在受害人未获得赔偿之前,国家自己的赔偿责任尚未实现,向工作人员追偿会缺乏法律上的正当性,这正是法律将国家履行赔偿责任作为必要条件规定下来的原因所在。

二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国家行使行政追偿权的主观要件。把行政追偿限制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范围内,主要原因是鼓励工作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和抑制违法行政的平衡问题。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什么?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1、警告:它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

2、罚款:它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

4、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

6、行政拘留: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主要适用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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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人垫付提存费用能追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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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提存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各国立法均有具体规定,中国《合同法》对此也作出了规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二、提存债务人的权利
债务人需要将标的物提存至指定机关,并且需要垫付提存费用,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就消灭。
三、提存人垫付提存费用可以追偿吗
提存涉及债务人、提存机关和债权人三方之间的关系,也就必然会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人与提存机关之间以及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1、自提存有效成立时起,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有效的提存,即视为债务人履行了债务;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债权人享有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间。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4、对债权人领受权的限制: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时效为不变期间)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合同法》规定的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所以是债消灭的原因。《担保法》规定的提存并非以清偿为目的,而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
债务人垫付的提存费用事后是可以追偿的,债权人受取提存物的,需要承担提存产生的费用,不领取的,提存物扣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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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追偿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赔偿追偿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追偿程序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追偿事务、作出追偿决定的程序。
司法追偿,应当经历如下步骤:
(1)立案。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在履行赔偿责任之后,对符合追偿范围的工作人员,应当办理立案手续。在决定是否立案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追偿的条件作初步的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司法追偿的范围和条件的,应当按照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立案手续,同时确定办案人员。
(2)调查。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调查有关司法追偿范围和条件的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为此,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可以询问证人,询问被追偿人,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材料。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全面调查收集证据,无论其是否有利于被追偿人。被追偿人认为某个证据需要调查的,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但赔偿义务机关不受其申请的约束。
(3)初步决定。办案人员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拟定初步的处理意见。
(4)听取被追偿人的意见。被追偿人有权了解赔偿义务机关掌握的证据材料和初步的处理意见,有权提供证据,表达个人对追偿的意见和要求,特别是有关追偿的数额和履行期限的意见和要求。对有关的证人,被追偿人有权进行质辩。
(5)作出决定。办案人员在听取了被追偿人的意见之后,应当修改或者重新拟定处理意见,报请主管领导批准。作出决定必须说明追偿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即说明追偿的理由,以方便被追偿人申诉和上级机关监督。
(6)通知。作出决定应当通知被追偿人。
(7)申诉。被迫偿人对作出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作出决定。
(8)执行。被追偿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作出决定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追偿义务的,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可以采取执行措施。由于被追偿人是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而且公安司法机关的职权不一致,关于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是否有权直接对被迫偿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有待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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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追偿手续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行政赔偿追偿手续是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赔偿追偿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追偿程序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追偿事务、作出追偿决定的程序。
司法追偿,应当经历如下步骤:
(1)立案。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在履行赔偿责任之后,对符合追偿范围的工作人员,应当办理立案手续。在决定是否立案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追偿的条件作初步的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司法追偿的范围和条件的,应当按照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立案手续,同时确定办案人员。
(2)调查。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调查有关司法追偿范围和条件的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为此,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可以询问证人,询问被追偿人,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材料。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全面调查收集证据,无论其是否有利于被追偿人。被追偿人认为某个证据需要调查的,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但赔偿义务机关不受其申请的约束。
(3)初步决定。办案人员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拟定初步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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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作出决定。办案人员在听取了被追偿人的意见之后,应当修改或者重新拟定处理意见,报请主管领导批准。作出决定必须说明追偿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即说明追偿的理由,以方便被追偿人申诉和上级机关监督。
(6)通知。作出决定应当通知被追偿人。
(7)申诉。被迫偿人对作出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作出决定。
(8)执行。被追偿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作出决定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追偿义务的,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可以采取执行措施。由于被追偿人是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而且公安司法机关的职权不一致,关于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是否有权直接对被迫偿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有待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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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如何提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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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败诉后能怎么追责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诉讼败诉后能怎么追责问题解答如下, 败诉方必须履行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六条 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或者该的上一级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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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的账户内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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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追偿程序是怎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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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在履行赔偿责任之后,对符合追偿范围的工作人员,应当办理立案手续。在决定是否立案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追偿的条件作初步的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司法追偿的范围和条件的,应当按照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立案手续,同时确定办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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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听取被追偿人的意见。被追偿人有权了解赔偿义务机关掌握的证据材料和初步的处理意见,有权提供证据,表达个人对追偿的意见和要求,特别是有关追偿的数额和履行期限的意见和要求。对有关的证人,被追偿人有权进行质辩。
(5)作出决定。办案人员在听取了被追偿人的意见之后,应当修改或者重新拟定处理意见,报请主管领导批准。作出决定必须说明追偿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即说明追偿的理由,以方便被追偿人申诉和上级机关监督。
(6)通知。作出决定应当通知被追偿人。
(7)申诉。被迫偿人对作出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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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能提前释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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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网上追逃要满足哪些前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网上追逃的条件:
1、是刑事犯罪
2、犯罪事实清楚
3、案犯在逃,符合这三个条件就能上网通缉
并不是说大家都可以从网络上就可以看到所有通缉犯的资料。一般只有部分A、B级通缉犯。
网上通缉令是公安内部使用,不对整个互联网开放。
网上追逃是指各级各地公安机关将应当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脱逃的犯罪嫌疑人、罪犯身份信息案件基本情况发布到公安内网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全国所有公安机关都可以进行查询、比对,一旦发现在逃人员,任何公安机关都可以立即将其拘留或者逮捕的侦查措施。
网上追逃是侦查措施的新形式,在追捕犯罪嫌疑人、脱逃罪犯(下统称犯罪嫌疑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与传统抓捕手段相比,网上追逃最大限度地整合了全国公安资源,各地公安机关通过网上作战,身处本地抓捕外逃全国的犯罪嫌疑人,使犯罪嫌疑人身陷无处躲避的法网。
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网上追逃的侦查措施,网上追逃依据的是公安部规范性文件。由于这些规范性文件对网上追逃的适用条件、相关程序规定不够完善,加上个别民警不负责任或玩忽职守,网上追逃容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而最极端的是网上追逃误认。
本文所称的网上追逃误认,是指公安机关搞错追逃对象,也就是公安机关的本意是抓捕犯罪嫌疑人甲,但甲由于使用了乙的身份信息,或二者身份信息相同,而将乙列为网上逃犯,进而将乙抓捕的情况。
网上追逃误认因身份信息引起,而居民身份证是身份信息的载体。公民使用居民身份证的频率很高,如外出需要身份证住宿登记、购飞机票、购高铁动车票,网吧上网也需要出示身份证,等。同时因居民身份证所造成的灾难也随之而来。当某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犯罪嫌疑人相同,或其身份信息被犯罪嫌疑人冒用,如果公安机关怠于查实,无辜公民将被错误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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