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追偿是指什么,有哪些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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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追偿是指,行政赔偿机关代表国家赔偿请求人的损失。进行行政追偿时,必须是由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受害者出现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所赔偿的损失,应该由存在工作失误的工作人员全部承担。
行政追偿是指什么,有哪些规定?

一、行政追偿是指什么,有哪些规定?

行政追偿又称行政求偿,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给付可以提起诉讼吗?

行政给付是可以提起诉讼的,因行政给付提出的诉讼称为行政给付之诉。给付之诉是伴随福利国家给付行政发展而来的一种新型诉讼类型,以“给付性”为诉讼目的。在这种诉讼类型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给付关系、行政主体的给付义务和给付行政权的配置、行政相对人的给付请求权等都在诉讼审理所应考虑的范围内,与传统以秩序行政为中心设计的诉讼类型多有不同。

给付之诉不能再为其他之诉所概括,有必要成为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以发挥其更为广泛和重要的作用。

三、行政追偿的形式有什么?

追偿的形式主要是国家先向受害人赔偿,然后责令致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支付赔偿费用,即“先赔后追”的方式。这种方式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既不徇私枉法,又不遇事退缩,督促其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职权。

四、行政追偿须满足两个条件是什么?

一是 国家已履行了赔偿责任行政追偿以国家承担了赔偿责任为前提,这是国家行使行政追偿权必要条件。

二是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国家行使行政追偿权的主观要件。

只要具备了上述两个条件,国家就应当行使追偿权。

行政给付也是可以提起诉讼的,行政给付的诉讼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不能被其他诉讼所包括。行政给付的诉讼类型与传统的诉讼类型不同,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都在诉讼审理所考虑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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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追偿相关法规规定追偿的条件是什么?
行政追偿的相关法规规定追偿的条件包括赔偿的义务机关已经向赔偿的请求人赔偿了损失,同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还有受到当事人的委托的个人或者组织对加害的行为是故意的或者有重大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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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实行为是指什么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一、以事实行为是否涉及强制权力的运用可分为: 1.权力性事实行为: a.行政检查行为; b.行政即时强制(如对人身或财产的直接作用,见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 2.非权力性事实行为: a.资讯处理行为; b.在执法过程中所搜集的各种证据材料的处置,有关档案的收发、管理等; c.作出决定后的非权力性实施行为:如行政奖励决定作出后的奖励行为; d.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行为。 如: 1)道路养护; 2)桥梁维修; 3)公共工程的建设。 二、以事实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 1.的事实行为(具有的法律意义); 2.补充性的事实行为(又称执行性行为,不具有的法律意义)。 如:工商局销毁收缴的假冒伪劣产品。 三、即时性行政行为(具有临时性、紧急性的特征,其行为式样由行政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裁量决定) 如: 1)拖走抛锚的车辆; 2)清理横倒在公路上的树木,以保证公路交通顺畅。 四、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支配性最弱): 如:行政指导行为,对优质产品的推荐,某种商品的价格预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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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的区别
[律师回复] 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主要区别在于政府定价是强制性的价格,必须遵守,指导价是倡导性的,不具备强制性;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与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一种具有双重定价主体的价格形式,由政府规定基准价与浮动幅度,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和生产经营成本在政府规定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政府通过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形成价格区间,以达到控制价格水平的目的,体现了国家行政定价的强制性的一面,而经营者可以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灵活地制定调整价格,体现了经营者自主定价的灵活性的一面。政府定价:政府定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的主体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政府定价具有强制性。调整政府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必须严格按定价权限和定价程序,由价格主管部门或有定价权的业务部门依据《价格法》制定。凡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不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动。否则,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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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追偿,有什么规定?
行政追偿是指,赔偿义务机构赔偿受害者损失后,责令有故意行为或存在重大失误的工作人员承担全部赔偿费用。对鱼存在故意行为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可以给予处分,如果构成犯罪的,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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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政府败诉怎么追责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诉讼政府败诉怎么追责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六条 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或者该的上一级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讼又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八条 或者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或者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负责赔偿。
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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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政府败诉怎样追责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六条 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或者该的上一级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讼又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八条 或者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或者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负责赔偿。
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行政诉讼政府败诉如何追责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行政诉讼政府败诉如何追责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六条 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或者该的上一级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讼又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八条 或者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或者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负责赔偿。
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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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追偿的规定条件有哪些
一般来说行政追偿的条件有以下几个:1、涉事机关已经赔偿了当事人的损失;2、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这种情况一般是由相关部门先行赔偿损失,然后再由相关人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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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政府败诉,政府要怎样追责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六条 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或者该的上一级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讼又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八条 或者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或者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负责赔偿。 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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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指证会网上追逃吗
[律师回复] 对于有人指证会网上追逃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传唤和网上逃犯是两码事,不是说传唤不去就定为逃犯的。
有犯罪嫌疑,并有较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确定为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经一定的审批程序,可以上网追逃。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等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作为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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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行政追偿的对象是谁?
法律规定行政追偿的对象是公务员。国家赔偿完成之后,国家机关是可以要求公务员承担部分或者是全部赔偿费用的。因为行政追偿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机关支付给受害者的费用,但是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导致的,可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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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政府败诉该怎么追责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六条 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的账户内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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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或者该的上一级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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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讼又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八条 或者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或者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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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政府败诉能怎么追责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六条 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的账户内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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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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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讼又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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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追偿怎么赔偿?
关于行政追偿的赔偿,可以通过立案、调查、听出意见、作出决定、通知、申请、执行等程序来进行处理,对于不同的行政违法事项所认定的追偿情况是不同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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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府采用政府指导价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585号令)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
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585号令)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若帮到请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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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六条 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或者该的上一级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讼又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八条 或者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或者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负责赔偿。 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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