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追偿,有什么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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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追偿是指,赔偿义务机构赔偿受害者损失后,责令有故意行为或存在重大失误的工作人员承担全部赔偿费用。对鱼存在故意行为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可以给予处分,如果构成犯罪的,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什么是行政追偿,有什么规定?

一、什么是行政追偿,有什么规定?

行政追偿又称行政求偿,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有多久?

1、《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行政追偿的形式有什么?

追偿的形式主要是国家先向受害人赔偿,然后责令致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支付赔偿费用,即“先赔后追”的方式。这种方式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既不徇私枉法,又不遇事退缩,督促其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职权。

四、行政追偿的条件是什么?

①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了损失;追偿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只有具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前提条件,才可能产生追偿问题。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未曾支付赔偿费用,追偿无从谈起。

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来说,法律上将主观过错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故意”,指责任人员行使职权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相对 人造成损害,却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态度。

二是“重大过失”,指责任人员行使职权时未能达到普通公民应当注意并能够注意的标准,而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主观 状态。

三是轻微过失、一般过失,指没有注意到一些特殊的、专门的、较难注意到的职务要求的过失。只有责任人员的过错在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行政机关才能行使追偿权。

公民从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都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于不可抗因素或者正当理由导致的耽误申请,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申请延期后,申请期限从障碍消除之日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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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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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该怎么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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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五条应当根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职责,综合考虑案件危害结果和过错情节等因素,认定败诉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做出行政行为或者不依照审核、批准内容实施行政行为,以及弄虚作假、的,承办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二)承办人因过错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共同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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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核人不采纳或直接改变承办人意见的,批准人按审核人意见批准,审核人、批准人共同承担败诉过错责任,承办人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五)违反程序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的,批准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承办人、审核人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六)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意见的,批准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承办人、审核人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七)因行政败诉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集体研究决定造成的行政败诉,主持研究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或者支持错误意见的其他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败诉过错责任:
(一)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应追究行政败诉责任的;
(二)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以其它方法阻碍、干扰行政败诉责任调查、追究的;
(三)打击、报复行政案件当事人的;
(四)因行政败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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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办人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做出行政行为或者不依照审核、批准内容实施行政行为,以及弄虚作假、的,承办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二)承办人因过错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共同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三)审核人未经批准,擅自做出决定的,审核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四)审核人不采纳或直接改变承办人意见的,批准人按审核人意见批准,审核人、批准人共同承担败诉过错责任,承办人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五)违反程序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的,批准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承办人、审核人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六)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意见的,批准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承办人、审核人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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