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仲裁含义是什么,有啥规定?
行政仲裁指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与行政合同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行政仲裁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正当权益,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规定属于国务院最终裁决的事项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义务人不服行政机关的仲裁或处理决定,为阻止仲裁书或处理决定生效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例。但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此类案件在审理中会遇到一系列司法实践与法学理论、法规规范的冲突,并会造成原、被告诉讼地位的错位。
二、行政追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有什么?
1、行政赔偿性质上是一种救济手段,目的主要是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法行政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害得到弥补;行政追偿的主要目的是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行政赔偿的行政机关、其他行政组织或者它们所属的行政人员通过责令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方式予以惩戒,而不是试图通过行政追偿来弥补国家行政赔偿费用的损失。
2、行政赔偿的对象是受以违法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行政追偿的对象则是符合法律条件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和国家行政工作人员。
3、行政赔偿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其他行政组织以及国家行政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民、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行政追偿的前提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或者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超出法定范围和标准给付赔偿。
行政赔偿是一种救济性质的手段,而行政追偿是一种惩戒行为的手段。行政赔偿的前提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行政追偿的前提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存在故意行为,导致损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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