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追偿的概念和条件
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在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之后,依法责令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追偿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对此,行政诉讼法第6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根据上述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行使行政追偿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是国家行使行政追偿权的主观要件。所谓故意,是指工作人员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上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并可能造成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希望或放任侵害结果的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达到其职务上的一般要求,未能预见和避免一般情况下能够预见或避免的侵害后果,也就是说没有达到对公务员的一般业务要求。
把行政追偿限制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范围内,一方面,有利于保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抑制任意或者不负责任行使职权的问题。如果不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无过错或过错大小,一律予以追偿,则势必会损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终损害公共利益。
(二)行政追偿程序
行政追偿程序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追偿事务、作出追偿决定的程序。关于行政追偿程序,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
1、行政追偿的主体。行政追偿的主体是行使追偿权的赔偿义务机关和作为被迫偿人的工作人员。
(1)追偿人。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具体行使追偿权,是追偿人。在办理追偿事务过程中,赔偿义务机关有权向被追偿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收集证据,有权裁量追偿金额的大小,并且单方面作出追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在办理追偿事务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追偿的目的,准确认定工作人员的过错,合理确定追偿金额。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作为追偿人的赔偿义务机关具体有: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引起行政赔偿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追偿人;
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发生行政赔偿的,该组织是追偿人;
③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职权发生行政赔偿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追偿人;
④赔偿义务机关只能向自己所属的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赔偿义务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应当根据自己承担的赔偿金额,分别向自己所属的工作人员追偿。
(2)被追偿人。被追偿人是指在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个人,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具体来说,包括:
①在执行职务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人员。
②行使职权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③同一个行政机关两个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为共同被追偿人,应当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但赔偿义务机关在作出追偿决定时,应当根据各自过错的大小,确定具体的追偿金额。
④不同的行政机关的两个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不能作为共同的追偿对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根据自己分担的赔偿金额,分别向自己所属的工作人员追偿。
2、行政追偿的步骤。赔偿义务机关办理追偿事务应当经历如下步骤:查明被追偿人的过错;听取被迫偿人的意见和申辩;决定追偿的金额;执行追偿决定。被迫偿人不服追偿决定的,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行政机关申诉。
由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国家机构提起赔偿的请求,国家对于符合赔偿的条件的会支付相应的赔偿,如果对于赔偿事宜不满意的可以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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