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是谁指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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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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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破产管理人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但债权人可申请更换。我国的企业破产清算的规定,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为了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由法院指定的担负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清理、处分、变价、分配等职责的机构或个人。
破产管理人是谁指定的?

一、破产管理人是谁指定的?

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但债权人可以申请更换。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为了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由法院指定的担负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清理、处分、变价、分配等职责的机构或个人。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个人,也可以担任管理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实行的是管理人名册制度,中、高级人民法院通过编制管理人名册确定本地的管理人队伍。

二、什么情况下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

《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三、管理人的选任

管理人由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时指定,一般应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破产案件,原则上应指定机构担任管理人;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破产案件,也可以指定个人为管理人。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法院的指定,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法院许可。

在我国的企业的破产清算的过程中,破产清算小组以及破产清算管理人都是十分重要的内容,此时无论是何种原因的破产,只要是企业进入到了破产清算的程序的,都是需要注意相关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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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指母指甲、破方钢管压掉,在医院检查没伤到骨头,医生要求要休息几天,这几天有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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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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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我一朋友因为资金问题破产了,所以我就来跟大家打听一下破产法债务人的债务人指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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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层造成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为了强化对造成企业破产有过错的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破产法第125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规定,此类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后一款规定为资格限制责任,是民事特别法对于自然人身份权的特别限制。公司法第150条也有类似规定。
2.违反破产程序义务的法律责任。为了督促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切实履行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相关义务,第126条规定,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可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处以罚款。
第127条规定,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第129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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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提出企业破产申请,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
[律师回复]
一、谁有权提出企业破产申请根据我国2007年6月1日生效的新破产法,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如下:
1、债务人。对于债务人,由于其对企业现状比较了解,因此当其满足破产、和解、重整原因时,即“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就可以向提出相应申请。
2、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信息的不对称,法律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标准与债务人是不一样的。法律并不要求债权人必须知道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只要满足“不能清偿”一项条件就可以提出破产申请了。
3、金融监管机构。对于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由于其破产会给社会经济带来巨大的影响,大量的破产申请和破产宣告会带来严重的消极后果,因而法律对其破产进行了一定限制,只有金融监管机构才有资格向提出破产申请。
4、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在企业已经解散但未经清算或未清算完毕的,发现其资不抵债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提出破产的申请。可见,在该种情况下,对于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而言,向提出破产申请既是权利,更是义务。
二、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的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是指人民的辖区内的企业破产,该企业破产案件由管辖该区域的人民受理,并作出第一审裁决法。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管辖。企业申请或者被申请破产,必须要履行的是清偿债权人债务的义务法。商实际上,能够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只能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法人为限,所以这里出现的“被告所在地﹑法人所在地﹑债务人住所地﹑债务人注册地﹑债务人”等,均是指申请或者被申请的破产企业的住所地,对该地域有管辖权的人民,就是受理该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地域管辖的变更作出如下硬性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的人民批准法。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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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一段时间办完了破产申请受理。但是我不知道管理人是谁。我想问一下破产申请受理后 管理人是谁
[律师回复] 破产受理即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1.债务人的给付义务人应当向管理人为给付。
  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债务人的财产处于保全状态,所有应当对债务人履行的给付,无论是基于债权关系的给付还是基于物权关系的给付,都是债务人财产的所得,均属于财产保全的范畴。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时指定的管理人负责接管和管理债务人的财产。为了保证对债务人的各种给付能够顺利加入受保全的债务人财产,破产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这是一种强制性规定。这意味着,向管理人清偿债务和交付财产是义务人正确履行义务的行为准则。原则上,义务人的给付只有符合这一准则才能为法律所承认。
  
2.给付义务人错误给付的法律效果。
  破产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这里需要掌握以下三点:
  
(1)行为的界定。这里所称的“违反前款规定”,指违反向管理人履行给付的义务。所谓“故意”,是指明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事实。按照“公告之事实,利害关系人视为已知”的法理,应当认定,在法院受理公告以后实施的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行为,为故意行为;行为人不得以不知该公告作为抗辩。
  
(2)行为后果的认定。所谓“使债权人受到损失”,个别清偿的直接结果是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失,可以是债权人集体的清偿利益损失,也可以是部分或个别债权人的清偿利益损失。
  
(3)行为的法律效果。如果债务人的给付义务人故意违反破产法的规定,不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不免除其给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给付义务人在向管理人履行义务后,有权向实际受领人追偿;追偿不能的风险由其自行承担。但是,管理人也可以适用不当得利的法理,请求实际受领人返还其受领的财产,从而使给付义务人的义务归于消灭。
最近我们公司因为资金周转不行,于是打算申请破产,我们不知道管理人宣告破产申请书具体指?
[律师回复]
1、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申请书。”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写明企业法人的全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以及电话号码和邮政编码,不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分别写明各自的基本情况,债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以及电话号码和邮政编码;债权人是公民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以及电话号码和邮政编码。被申请人为债务人,应写明其基本情况。
(3)请求事项。债务人申请的,则写“请裁定宣告申请人破产还债”;债权人申请的,则写“请裁定宣告被申请人破产还债”。
2、正文
(1)事实。
债务人申请破产还债的,则应当写明:
① 企业情况。应写明企业性质,何时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和登记核准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数额,经营的范围和方式,产品的名称、规格,职工人数等。
② 经营情况。简叙经营生产情况,何时开始亏损,亏损情况,原因是什么,采取过何种扭亏转盈的措施,效果如何等。
③ 欠债情况。要写明主要债权债务关系形成的情况,共欠债多少元,所欠债务是否到了偿还的期限;拖欠税务机关税款多少元,亏欠本企业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等各多少元,内外共欠债多少元,企业所欠债款与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相比,前者数额已相当或超过了后者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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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交了过热费后管子冻破是谁的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业、居委会等协调解决,查明漏水原因,然后商讨解决办法。如果经专业人员勘察,漏水确因楼上业主导致,楼上业主又不肯处理和赔偿,楼下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楼上发生漏水事故,一般可按一下方法解决:

一,如经鉴定,漏水因房屋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引起,在保修期内,受损害业主可要求开发商对房屋漏水进行维修,并赔偿业主因此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正常使用条件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不低于8年。

二,如果楼上业主确因装修或铺设水管造成楼下业主漏水,楼上住户应及时查找漏水原因并进行维修,还应当就其不当行为给楼下住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物权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第
三,如果因房屋建筑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漏水,楼上、楼下业主应共同承担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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