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制有编制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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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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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代表在编制里面了,属于正式员工。双方在进行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在劳动合同当中具体写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身份信息,以及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地点。
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制有编制吗

一、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制有编制吗

劳动合同制就是正式员工。

劳动合同可以自拟格式,我国法律没有强调劳动合同的统一格式。但是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因此,劳动合同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的事项制定。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在法律规定了必备条款的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缺少此类条款,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二、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的规定有哪些?

签订1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一般为两个月。试用期条款是劳动合同的特殊条款,《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对试用期作了如下的定义: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一般为两个月,同时签订劳动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签订劳动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劳动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能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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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关于裁决处罚的权限。凡根据公安部《关于做好企事业公安机构组建工作的通知》(<85>公(保)字84号通知)所规定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企事业单位的公安处、公安局或公安分局,可以行使警告、罚款处罚的裁决权;某些设在大型工矿区的公安处、公安局或公安分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从严掌握下,经逐个审核批准后,还可以行使拘留处罚的裁决权。给予拘留处罚的人,送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拘留所执行。设在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派出所、公安科经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审核,报地、市公安处、局批准后,可以行使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处罚的裁决权;需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超过五十元的罚款或拘留处罚的,送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裁决。
  对发生在企事业单位的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应当移送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处理。
  
二、关于申诉。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对设在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所作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不服的,按《条例》规定的期限,向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诉;对设在大型工矿企事业单位的公安处(或公安局、公安分局)下属的公安机构所作的治安处罚裁决不服的,可以向该公安处(或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诉;对申诉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原裁决的公安机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由原裁决的公安机构应诉。
  公安机关对公民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错误的,使受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赔偿损失或者在治安行政诉讼中败诉后需要交纳诉讼费的,由原裁决公安机构负担。
  
三、关于罚款的处理。设在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收到的罚款,交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按照财政部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发布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规定,上交地方财政。
  
四、关于法律文书。设在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所使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律文书,按照公安部下发的统一式样,由县、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统一印制,公安机关将法律文书编号后,交设在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保管使用。裁决时盖裁决机关印章,并定期将法律文书的存根或副页交回。
  
五、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案件(即治安案件)的统计。为准确地掌握和研究治安处罚的情况,设在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要将治安管理处罚统计数字按月分别报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治安、保卫部门。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统计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统一归口负责。
  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保卫部门要负责指导设在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正确执行《条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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