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某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XX券营业部,住所地XX市区某路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系董事长。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XX)越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利息判决不符合事实.法律。
原审判决认定(第六页)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XX年X月XX日所签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但同时又认定该协议无效,系自相矛盾。上诉人认为,该补充协议虽未经有关部门备案,但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付款时间的变更不属于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应依法认定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且双方实际付款情况均按照该补充协议履行,被上诉人从未提出过异议。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不应承担被上诉人员工的劳动保险费。
原审判决认为(第八页)“因原告在总报价书中已明确表示劳动保险费不列入报价,且根据xx市建管(1998)06号转发〈关于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计取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上述费用单独立项,不纳入建筑市场竞争,故原告主张本案工程的劳动保险费199560元由被告承担,符合法律,理应予以支持。”
上诉人认为,根据招投标确定的承包总额11164842元、招投标文件规定,被上诉人投标不存在附加条件,且xx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计取办法的通知,劳动保险费应列入工程承包总价,工程审计部门浙江万邦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也明确指出“本审核结果中未计劳动保险费,根据浙建建(1998)12号、绍市建管(1998)06号文,投标时应计入报价,合同总价中也应包含该项费用,结算中调整增加该项费用,本公司不予支持”。
上诉人同时认为,xx建管不属于法律法规,且劳动保险依法(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是被上诉人应尽的义务,而非上诉人的义务,上述两文件,也明确规定了劳动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依法缴纳。退一步讲,上述两文件如与法律有冲突,应以法律为准。
三、本案工程完工至今尚未超过五年保修期(XX年4月到期),根据合同及保修协议的约定,被上诉人有权扣留总工程款12329055元的3%即369871.65元,现一审判决全额付清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补充协议内容不属实质性的变更应合法有效,且双方在实际履行中也按此补充协议履行,上诉人未逾期支付工程款,劳动保险费不应有上诉人承担,保修押金因保修期尚未到期而不应支付。据此,上诉人实际已经履行合同补充协议义务,请二审法院明查并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 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某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xx某证券营业部
二oxx年x月x日
综合上面所说的,因法院对合同的纠纷判决不服的话,那么是可以继续上诉保障自己的权益,一般在上诉就需要写一份上诉书,对于上诉书的要求就需要把上诉的理由,还有上诉的请求注明清楚,同时再提交相关的证件,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