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拆迁合同一般都是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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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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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筑物拆迁合同先列明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的信息,在把工程承包的价款、工作期限、工程质量、双方各自该承担的责任等,双方经过对合同的了解符合双方的意愿可以签订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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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发包方:

承包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玻璃分厂、动力分厂等设备、土建拆除

二、工程地点:陕*公司内

三、承包内容:玻璃分厂的生产车间、库房、门房设备、土建拆除;九间门面房、自行车棚拆除;动力分厂的厂房、设备拆除;马路以东老系统五个烟囱拆除;土建均拆除至室外地平。

四、承包形式:承包方包工包料

五、工程中标总造价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 元)。

第二条:施工准备

一、发包方:区域以外的“三通一平”,负责施工区域以外进场道路的畅通。开工前三日内由发包方对拆除区域内的水、电、汽、煤气进行断离。

二、承包方:建筑工程申请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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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

2、组织施工管理人员、材料、施工机械进场;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

4 、按照建筑物爆破规范要求做好烟囱爆破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按有关法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工程期限

一、该项工程工期为 天(日历天),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日竣工验收。

二、开工前 天,承包方向发包方发出开工通知书。

三、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第四条:工程质量

一、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建筑拆除工程施工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二、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必须对拆除区域进行围护,拉运垃圾车辆必须加盖篷布,垃圾不得沿路抛洒;

2、在施工时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对于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不安全及人身伤亡事故均由承包方负全责,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拆除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由承包方按照环保要求自找垃圾排放点,并自行清理;

4、承包方在实施房屋拆除时,必须对钢窗、钢门、暖气片、管道、发包方留用的设备及工业厂房上的预制钢混屋架、钢混屋面板完整拆除,运送至发包方指定位臵进行堆放;5、按照附表规定及承包方拆除的部分设备及建筑钢筋折价处理给承包方,其折价款为1700元/吨;吨位计量以发包方计量磅单为准。

第五条: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该项拆除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均由承包方采购;

第六条: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一、本合同造价结算方式:承包价:综合总价承包,同时扣除折价处理给承包方的废旧设备及拆除建筑物的钢筋折价款:工程总造价= 二、承包方在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日内,将竣工结算文件送交发包方审查,发包方在接到结算文件 日内审查完毕;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按照审计后的工程总造价承包方给发包方-正式税票进行结算,一次付清。

第七条:工程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以国家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的竣工验收规定及发包方要求为依据。

第八条:违约责任承包方的责任

一、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每迟延一天向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5%逾期违约金;

二、承包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承包人自愿向发包人支付该项工程总价款10%的违约金:

1、在接到发包方的开工令后7日内未进场施工;

2、无视发包方的书面警告,不履行合同规定其义务

3、不经发包方同意,私自分包。

第九条:发包方的责任: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三、承包方验收通知书送达10日后不进行验收的,按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3%。

第十条:纠纷解决办法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后,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5 / 5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包方: 承包方:

年月日: 年月日:

双方在签订了合同后,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违约的一方要承担赔偿的责任,违约金的赔付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给付,没有约定的按一方的实际损失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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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人民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和等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
(二)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未经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可以向人民提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当事人可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
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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