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裁定终结审查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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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采取裁定终结审查程序的情形包括申请再审人死亡,放弃再审申请,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死亡或者被执行当事人无财产执行,或者是当事人之间争议需要另案处理的等。这样,法院会对裁定终结进行审查程序。
采取裁定终结审查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一、采取裁定终结审查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

1、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2、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4、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

二、法院终结审查裁定书的内容有哪些?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民申字第××号

再审申请人基本情况(列明在原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职业等基本情况)

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列明在原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职业等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民×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中,(写明终结审查程序的事实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院印)

××××年×月×

书记员×××

综上所述,法院做出裁定及判决后,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比如给付之诉中,给付人死亡或者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双方的争议属于另案处理的,法院会启动再审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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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一裁终局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特别程序一裁终局吗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是不能上诉的。但是有充足的证据等,可以提请再审。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特别程是与审判一般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并列的一种程序,但它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性。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既没有第二审程序,也没有通常意义上的审判监督程序。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免交诉讼费用,而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论是财产案件,还是非财产案件,都必须依法交纳诉讼费用。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则是要依法解决民事权益冲突,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特别程序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适用特别程序的人民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基层人民,中级以上人民不适用特别程序。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既没有第二审程序,也没有通常意义上的审判监督程序。而且,特别程序审理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权益冲突的案件,较之普通案件,一般都较为简单。所以没有必要由中级以上人民进行一审。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特定的,即限于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在这两类件中,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之争,也不存在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此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或撤销监护案件,从性质上讲也是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当比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3由于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特殊性,民事诉讼的一些原则、制度在这一程序中不能适用。比如,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反诉制度以及两审终审等,均不适用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一裁终局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特别程序一裁终局吗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是不能上诉的。但是有充足的证据等,可以提请再审。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特别程是与审判一般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并列的一种程序,但它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性。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既没有第二审程序,也没有通常意义上的审判监督程序。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免交诉讼费用,而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论是财产案件,还是非财产案件,都必须依法交纳诉讼费用。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则是要依法解决民事权益冲突,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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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于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特殊性,民事诉讼的一些原则、制度在这一程序中不能适用。比如,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反诉制度以及两审终审等,均不适用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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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仲裁程序终结跟执行程序终结的差别
[律师回复] 执行程序的终止和执行终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里的执行程序终结实际上是法律上的执行中止。执行程序的终结不等于案件的实质性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可以在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情况下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终结的案件是指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的内容,或者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案件。
执行程序结束的标志及司法救济
执行程序结束又称执行结案或执行完结,具有一定的存在和表达方式,主要有三种: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落实完毕。这类结案方式因申请执行人享受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权利,执行的目的达到,实现了申请人的诉讼愿望,因此是最理想的诉讼结果。
2、案件被裁定执行终结。相比之下,被裁定终结的执行方式的完美性,较之执行完毕要逊色。其中包括部分权利因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没有得到执行,一种情况可能系申请人自愿放弃,另一种情况则是因法定无需或没必要再执行而使执行程序结束。
3、裁定不予执行。主要指对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由于其公正性存在问题或仲裁程序违法,或公证文书确有错误,不被司法审判的认可。
4、当事人之间和解并全部履行。
执行终结是结案的一种形式,但执行终结也不是绝对的不可逆转。在出现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导致自然失效而使执行程序重新恢复。使执行终结恢复执行的特殊情形包括:
1、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申请继续执行原法律文书。实践中,对执行和解的案件一般都裁定终结执行,但法律对执行和解反悔不履行情况,赋予申请人继续申请执行的权利。因此,执行和解的“终结”并不具有十足的稳定性。
2、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一些案件比较复杂,可能需要多个执行程序才能达到目的,而每一个执行程序仅能解决部分问题,这些程序有时可以连续进行,一气呵成。有时可能间隔很长时间,根据被执行的财产发现、积累以及存在情况采取适当执行措施,从而构成一个个“独立”的执行程序。每一个执行程序承担一定的目标任务,多个程序联系在一起才能达到全面彻底执行完毕的目的。如果其中一个执行程序进行中因条件不成熟、不存在或没有继续进行的基础,就应当对这一程序宣告终结。
3、执行回转,即执行依据出现错误被改判,而使执行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
执行中止,执行终结都具各自的法律效力。对于全部执行程序的终结裁定生效后,是不能恢复执行的。而对于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因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尚未彻底落实,只是解决了程序性问题,执行的任务尚未完成,所以法律应当容许这种“终结”的灵活性。除此之外,执行程序应广泛采用债权凭证制度,对部分执行、另一部分执行条件不充分的执行案件发放债权凭证使被执行人长期处于一种债务负担中。赋予债权人随时请求执行的权利,切实解决权利享受在司法执行中的公正公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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