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中,法官的基本职责首先是查清案件事实,司法上称之为事实审,其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这一职责要求法官必须当庭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发言,根据庭外的调查取证和庭审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每一个事实和情节,尽可能地恢复案件事实,诉讼活动中的直接言词原则即体现在此。审判活动即使审和判的活动,审理是裁判的前提,审判中查清案件事实是审判活动的一个关键环节,因此查清案件事实也就是法官的首要职责。
其次,法官的基本职责是正 确适用法律。司法上称之为法律审,其基本原则是“以法律为准绳”。在案件事实查清楚的基础上,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判断案件应该适用的法律。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应该是独立的,他作为裁判的标准只能是案件事实,而不能受任何其他因素的干扰。也就是说,法官在裁判的过程中每个环节都要受到法律的支配,严格依法判决。一个判决是否合法、公正,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审判人员是否严格执行法律程序, 是否针对特定的客观的事实而正确地援引并解释法律。
最后,法官必须依靠案件事实和相应的法律规范作出合理判决。选定要适用的法律之后,其适用程度必须恰当。在刑法中称为量刑。定罪是前提,在一种罪名下选择适当的量刑幅度一般需要依靠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这个环节要求法官不偏不倚地作出合理的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2、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3、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因此,二审是否能推翻一审结果,具体看是都符合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的相关规定。
对于独任审判的具体认定和处理,以及相关案件的处理,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方可进行适用的处理。如果不满足条件,则不能进行独任审判。该标准用于判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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