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分销合作协议怎么签订?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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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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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代理分销合作协议应当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之下来进行签订,具体的分销合作协议当中内容,包括有甲乙双方的一些基本信息,还有就是合作的内容以及合作的期限和地域限制费用的规定的。
代理分销合作协议怎么签订?

一、代理分销合作协议怎么签订?

甲方:某某

乙方:某某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就甲方代理经销乙方产品的具体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1、合作内容

在乙方指定区域内,乙方授权甲方代理经销乙方拥有版权的或在乙方权利范围内开发或经营的相关产品(以下简称“代理产品”)。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对代理产品进行销售、宣传及市场策划;乙方专注于产品设计、开发。

2、地域限制

本协议只在地区有效(以下简称“本地”)。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可与其他地区代理商协商进行地域限制以外的销售活动。

3、费用与分成

(1)代理费:在合同签署之日起10日内,甲方将代理费1000元划入乙方账户;乙方应提供准确有效的银行账号。

(2)销售分成:定价的代理产品,销售额的50%受益归乙方,其余50%归甲方应得分成,每月日前结算一次,3个月为一结账周期。

(3)特价的代理产品或促销产品的销售分成,不适用前述之规定,具体由双方另行商定。

4、定期报告

甲方可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报告,说明甲方在上一结账周期中的产品出售数量、概况、总销售额、用户信息等资料,并列明总销售额折扣、净销售额。另外,所有的促销活动均须通知乙方。

5、分销

甲方可在协议限制的地域内设置分销商。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代理产品销售给那些以获取佣金为目的,有可能将代理产品当作促销赠品,以配合其搭售活动为目的的批发商、零售商及贸易商等。

6、换货与退货

第一,若乙方收到甲方的产品后在本协议约定的检验期内发现属于以下情形并按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甲方将给予换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运输费用:

(1)在收到产品时发现收到的产品品名、规格、型号、品牌与订购的产品不同的。

(2)在收到产品时发现产品的保质期已经不满1个月的。

(3)在收到产品时发现产品的包装已经破损,或已经脏污确实无法销售的。

(4)产品经验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并被认定为不合格品的。

第二,若经过换货的产品被发现仍然存在前条约定的情形的,乙方可以要求退货,甲方应当予以退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运输费用。

第三,除本条约定外,乙方提出的其它任保换货或退货请求,只有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才可以换货或退货。

7、订货和供货

乙方向甲方订货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订货要求,载明订货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款及总金额。

8、产品的运输及风险转移

(1)、乙方应当自行负责产品的运输,但可以委托甲方代为办理托运手续。

(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办理托运手续的,或果运费为托运前支付的,乙方应事先将运费付至甲方指定帐户;若运费为到付的,乙方应自行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3)不论乙方自行运输或委托甲方进行运输,所订购的授权产品的运输的目的地仅限于授权区域内。

(4)乙方自行办理托运的,授权产品的风险自甲方将产品交付给乙方时转移给;乙方委托甲方办理托运的,授权产品的风险自甲方将产品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

9、产品检验及检验期

(1)乙方应于收到产品时检验产品的外包装是否破损,数量是否与订货数量一致,如果没有疑义,应在甲方和/或运输单位提供的提运单上签字确认;如果有疑义的应当在前述提运单上进行批注并立即通知甲方。

(2)若乙方收货时发现产品数量与订购数量不同的,如果产品数量不足的,甲方应当立即补发并自行承担运费;若产品数量超过约定数量的,乙方有权决定是否接收。如果乙方决定接收产品的,应当在收到产品后10日内将相应货款付至甲方指定账户;若乙方决定拒收的,应在当收到产品当日立即通知甲方,并妥善保管,由甲方在10日办理退运事宜,但乙方应当给予协助,所产生的保管费用、运输费用等由甲方承担。

(3)乙方应于收到产品后应及时对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内部小包装进行检验。如果有疑义的应当在10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如确有问题的,按本协议关于退换货的规定办理。

(4)乙方应妥善保管收到的授权产品以保证经验收的授权产品质量不会发生变异。

甲方:某某

乙方:某某

某年某月某日

二、购销合同是什么?

购销合同是一种格式条款,好处在于简捷、省时、方便、降低交易成本,但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往往利用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的条款,因此在签订购销合同时需要对自己的权利的维护多加注意。

分销合作协议的签订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是非常的重要,因为只有签订了具体的内容,才能够确定最终如何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这类型的协议通常情况下都是合作协议,所以需要明确合作的期限合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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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第12条“自动电文系统在合同订立中的使用”规定:“通过自动电文系统与自然人之间的交互动作或者通过若干自动电文系统之间的交互动作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仅因为无自然人复查这些系统进行的每一动作或者由此产生的合同而被否认有效性或可执行性”。肯定了自动电文系统在合同订立中使用的法律效力。但是,肯定自动电文系统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是指不因合同是通过自动电文系统订立的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并非指自动电文系统订立的合同的内容都是有效的。自动电文系统订立的合同效力仍然受到合同错误、欺诈等对合同效力有一般影响的情形的影响。
二、电子代理人与合同错误如果电子代理人反映的不是使用人的真实意思,那么,其使用人能否以非真实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有瑕疵为由撤回该意思表示或撤销合同呢由于键盘输入的易错性和此种情况下交易协商的非充分扩展性,就可能会产生合同错误。我们可将电子订约中的合同错误称为电子订约错误。《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第14条对“电子通信中的错误”作了限定性的规定,即只是解决一自然人在与另一方当事人的自动电文系统(而非任何信息系统)往来的电子通信中发生输入错误(仅限于输入错误),而该自动电文系统未给该人提供更正错误的机会,只有出现了符合这些条件的电子通信中的错误,该人才有权撤回发生输入错误的电子通信。该公约关于电子订约错误的规定借鉴了《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中关于“电子错误”的规定,所解决的错误问题仅限于电子通信中的特定输入错误。该公约关于撤回电子通信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其中“该自动电文系统未给该人提供更正错误的机会”是针对电子订约的特别规定,反映了欧盟和的立法主张。
三、对我国电子代理人的立法建议我国立法中没有关于电子代理人(自动电文系统)的规定。而我国政府已经签署了《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因此,建议我国法律对自动电文系统做如下法律规制:
1.订约效力可借鉴《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第12条“自动电文系统在合同订立中的使用”,建议规定:“通过自动电文系统与自然人之间的交互动作或者通过若干自动电文系统之间的交互动作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仅因为无自然人复查这些系统进行的每一动作或者由此产生的合同而被否认有效性。”
2.合同的成立合同自承诺时成立的合同法一般规则并不会改变,同时可借鉴《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206条“要约和承诺,电子代理人”做如下规定:
(1)合同可以通过自动电文系统之间的交互作用订立。如果这种交互作用导致自动电文系统根据当时的情况做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
(2)合同可以通过自动电文系统和代表其自己或第三人的自然人之间的交互作用订立。如果自然人所采取的措施或所做的意思表示是该自然人可能拒绝采取或拒绝表示的,且该自然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下列情况之一时,合同成立:此种措施或意思表示将导致电子代理人履行、提供利益或允许对合同标的的使用或访问,或发送为上述行为的指示;或者此种措施或意思表示有承诺的意思,而不论该自然人是否做出了其有理由知道该自动电文系统不能做出反应的其他意思表示或措施。
3.自动电文系统订约错误建议借鉴《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第14条“电子通信中的错误”之规定对自然人与自动电文系统订约时的输入错误进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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