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还有继续过户,当事人必须提供一系列过户材料,关于房屋的买卖合同和评估报告。
(一)继续履行是第一原则
二手房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后,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得以固定,卖方的核心义务是转移房屋所有权并交付,核心权利是获得房屋对价;相应的,买方的核心义务是支付对价,核心权利是获得房屋所有权并占有。除非有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的情形,否则双方均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前述各自项下的义务。
(二)继续履行是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内容之一
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该条法律规定看,在法律上已经明确继续履行属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另外,就违约责任的内在意义而言,该责任旨在制裁违约行为,首选的应当是促成合同履行来消灭违约,退而求其次的是对违约人的制裁来保障合同的权威。因此违约责任不仅仅是继续履行,还应当包含违约赔偿。
综上,继续履行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直接落实,应当作为保护守约方的首选手段。
二、继续履行的必要条件
结合法律规定以及实践操作经验,我们认为法院要支持继续履行的,至少要满足以下必要条件:
(一)法律上不存在障碍
1.完全所有权。卖方应当是标的房屋的完全所有权人,即卖方不存在无权处分的情形。如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同房产的情形,因为标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一方并不享有完全所有权,共有物的处分需要共有权人的同意,因此仅为部分共有权人的处分构成无权处分。又如部分案件中卖方尚未取得标的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但是享有“期权”,此种情形下也构成无权处分,法院无法支持继续履行。
2.不存在他项权利。大部分标的房屋往往都设有抵押,抵押期间,抵押人(卖方)要出售抵押物(标的房屋)的,需要经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因此存在抵押的情形下,法院难以支持继续履行,除非买方能够涤除标的房屋上的抵押权。
3.不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法院裁判的过程,其实质也是衡平各方权益的过程,二手房买卖合同于买卖双方而言是两者之间的内部关系,该合同外的第三人无从知晓。因此法律在此情形下跟注重保护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如果标的房屋上存在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比如标的房屋因第三人申请而被查封,此时法院将不支持继续履行。
(二)具有对价支付的可能性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买方要获取标的房屋的所有权,必须支付相当的对价,买家就标的房屋对价支付的可能性将成为法院是否支持继续履行的关键因素。
一般的,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双方先办理网签手续,同时买方支付首付款,尔后买方办理贷款并放款至监管账户,办理过户手续后卖方再领取剩余款项。实际上买方支付房款的义务在卖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义务之后。但是法院在审理时,却会要求买方的付款义务提前履行,在买方具备支付房款的能力的情况下,才会支持买方继续履行的主张。
(三)具有后续执行的可能性
判决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卖方基本都不愿意配合履行判决内容,因此必然涉及判决执行的问题,如果判决内容是无法执行或执行成本过高,法院将认为继续履行是不恰当的而不予以支持。如标的房屋是卖方唯一一套住房的,法院可能会认为此种情况下不满足继续履行的条件。
三、买房人要求继续履行的应对措施
(一)合同缔约阶段的防范
在合同缔约阶段,双方注重的是如何达成合同而不会去关注违约的情况,这也往往导致买方会忽略对标的房屋的全面考察,此时的疏漏恰恰可能导致违约情形出现时买方无法主张继续履行。为确保将来继续履行的可行性,我们认为买房人应当做好如下防范:
1.审核签约卖方与标的房屋的关系。如果签约卖方并非标的房屋的所有权人,买方应当要求签约卖方提供相应的授权文件。
2.核实标的房屋的登记情况。在签约之前,建议要求卖方提供标的房屋的登记信息,以明确标的房屋上的抵押及查封情况。
3.了解卖方的房产信息。在磋商过程中了解卖方出售标的房屋的目的,是投资回笼资金,还是改善居住环境的换房。
(二)合同履行阶段的控制
一旦出现卖方违约不肯继续履行的情况,买方如果要求继续履行的,应当做好如下应对:
1.在协商过程中要明确主张继续合同。部分买方其实对继续履行并不是必须主张,而是在协商过程中因为赔偿数额谈不妥,而以继续履行作为谈判的筹码。但如果在协商过程中已有明确表示同意卖方违约不继续履行,则有可能被法院认定双方已经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意见,后续需要解决的是赔偿数额的问题而不是继续履行的问题。
2.准备相应的房款。如前述,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应当具备支付对价的能力,并且这种能力不是将来可实现的,而应当是判决下达前已经实际具备的。这于买方而言可能会增加一定的成本,因此需要买方提前做好财务安排。
(二)合同履行阶段的控制
一旦出现卖方违约不肯继续履行的情况,买方如果要求继续履行的,应当做好如下应对:
1.在协商过程中要明确主张继续合同。部分买方其实对继续履行并不是必须主张,而是在协商过程中因为赔偿数额谈不妥,而以继续履行作为谈判的筹码。但如果在协商过程中已有明确表示同意卖方违约不继续履行,则有可能被法院认定双方已经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意见,后续需要解决的是赔偿数额的问题而不是继续履行的问题。
2.准备相应的房款。如前述,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应当具备支付对价的能力,并且这种能力不是将来可实现的,而应当是判决下达前已经实际具备的。这于买方而言可能会增加一定的成本,因此需要买方提前做好财务安排。
要是有法院判决可以继续履行合同,而且想要过户,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就需要准备一些过户资料,过户的当事人需要提供身份证,公证相关的证明材料,还有提前拟定好过户合同,委托他人代理时,需要递交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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