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加工承揽合同怎么写?
加工承揽合同应当写明:
1、定做项目。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应进行的工作,对定作物的规格、数量和价款作明确约定。是承揽合同的必备条款。
2、材料的提供。定作物所需的原材料提供方、原材料品名和规格。
3、数据的提供。定做物的技术数据及图样、样品要求。
4、承揽方式。即承揽人完成工作的方式,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
5、定作物的品质.定作物的品质及质量保证。
6、定作物的交付和验收。主要约定定作物的交付时间,及验收时间和方式
7、转包。针对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约定。
8、双方权利义务。就加工承揽项目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明确各方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
9、留置。若定做人未按时支付报酬,承揽人有权留置定作物。
二、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但是如果经过定做人的同意,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但注意的是工程成果承揽人还是要负责的人。承揽合同具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应类型的合同。
6、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
7、承揽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
加工承揽合同的签订,主要是规定加工人和承揽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双方可以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但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对上述不同的内容来进行说明,后期如果存在违法的行为是需要追究违约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