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患双方地位的不对等和信息的不对称要求医院和血站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患者在输血的过程中完全处于被动,血液的采集、保管、使用完全由医院和血站控制,患者对于损害的发生是没有过错的;血站和医院保管着输血人员的健康档案、负责实施保证血液质量的措施,而患者对此毫不知情;另外巨额的医疗费用使患者无力再担负举证所需的庞大费用。
(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更符合立法宗旨和以人为本的社会理念。无过错责任的设立宗旨是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即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以实现公平。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明确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上,对于可能存在过错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保护尚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无过错输血而感染病毒的患者更应该适用该原则。
(三)血液具有的类似于产品的特性决定了其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血液是否为产品争议很大,即便血液不属于产品,也应将其视为产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首先,血液经过提取分离而形成的血液制品,如冻干血浆、白蛋白、丙种球蛋白和凝血因子等经过较为复杂的加工流程生成的属于产品,那么经过器械采血、分离、加入抗凝剂等简单工艺流程生成的医用血液也应视为血液制品。
二、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和解、调解、行政投诉、起诉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包括了双方自愿和解;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调解或者是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调解。最后的解决办法就是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