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过错责任原则。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对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行为人已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即使对他人造成损害,也不必承担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于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或责任人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要对损害后果负责。如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损害的、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等。也就是说,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只要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则无论责任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现在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公平原则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司法中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一项原则。
二、医疗纠纷过责任原则认定
1、 因此医疗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条也表明过失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2、医疗纠纷过责任原则认定
与过错责任原则相对应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受害人在请求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对致害人在实施致害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负举证责任。由于医学的高度专业性,让患者及其家属举证证明医院的过错问题无疑是很困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实际上确认了医疗侵权纠纷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3、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时,在某些特殊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的责任,受害人并不需要对加害人是否有主观过错举证,只要加害人不能证明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过错推定原则将对过错的举证责任由加害人承担,使受害人处于更有利的地位,有利于充分维护受害人的利益。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当事人双方都要沉着冷静,不要激动,申请法院的介入调查,在法院调查完成后,双方根据责任认定和责任等级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一致,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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