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效力是否还存在?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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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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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解除和终止之后,一般来说及消灭相关的效力,由于我国的法律是不具有溯及既往的规定,所以双方之间的合同终止之后。双方不需要履行在合同之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但如果双方之间在合同之中有明确的是,则需要进行旅行的话,那么只要按照病例的合同内容来进行实行。
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效力是否还存在?

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再次,权利专属不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

合同终止又称为告知,是指继续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作的合同效力向将来消灭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终止权与解除权虽然都表现为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权利,在性质上均为形成权,且其产生都可依约定或法定两种途径,但二者在理论上存在不少差别:首先,适用情形不同。合同终止适用于继续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其次,法律效力不同。

最后,发生条件不同。法定终止权因合同种类不同而发生原因各异,而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一般为不可抗力及债务不履行的各种情形。我国《民法典》没有合同终止的概念,也没有合同终止的相关规定,故合同解除适用于所有合同。当它适用于继续性合同时,则表现为合同终止的一些法律特征,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我国《民法典》中的合同解除包含合同终止,二者表现为种属关系,合同解除可以代替合同终止,但合同终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来使用。

合同解除代表该合同在法律上不被任何进行承认,其所有的效率将会进行终止,但终止权需要根据合同的内容来进行确定,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明确说明合同终止之后,所有的效力即将结束,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如有争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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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通知,是指当事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将合同终止的有关事宜告诉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助,是指当事人一方配合另一方作好善后工作。保密,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对于了解到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不向外泄露。
应当注意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算条款是合同中相对的部分。所谓结算条款,就是当事人把某个时期的各项经济收支往来核算清楚的约定;清算在此意指金钱债务的了解。同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一样,合同中结算和清算都不因合同的终止而影响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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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后,便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债权人不得主张合同债权,债务人也不再负合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同时,合同关系的终止,使合同的担保及其他从权利义务关系也归于消灭。如抵押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等和主债权一样也归于消灭。
合同终止后,还应清理一切有关合同关系的手续,如负债字据的返还与注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债权人应将负债字据返还于债务人。债权人如能证明字据灭失,不能返还,应向债务人出具债务消灭的字据。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通知,是指当事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将合同终止的有关事宜告诉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助,是指当事人一方配合另一方作好善后工作。保密,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对于了解到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不向外泄露。
应当注意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算条款是合同中相对的部分。所谓结算条款,就是当事人把某个时期的各项经济收支往来核算清楚的约定;清算在此意指金钱债务的了解。同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一样,合同中结算和清算都不因合同的终止而影响其效力。
合同效力终止的条件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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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各个省的律师收费不一样。浙江省一般性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办理一审刑事案件
收费项目 基准收费标准 浮动幅度
侦查阶段 1600元/件 上浮20%,下浮不限
起诉阶段 1600元/件 上浮20%,下浮不限
审判阶段 2500元/件 上浮20%,下浮不限
律师作为刑事自诉案件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律师服务收费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办理一审民事(经济)案件
(一)案件受理费 1000元
(二)有争议标的的,收取案件受理费后,按照下列比例分档累计计费:
争议标的 基准收费比率 上下浮动幅度
1 1万元以下(含1万元) 免收
2 1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含10万元) 3% 20% 2700 3700
3 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 2% 20% 8000 11700
4 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 1.5% 20% 7500 19200
5 100万元以上    0.5% 20%
三、办理仲裁案件,按一审民事(经济)案件标准收费。
四、代理行政案件
㈠没有财产争议的
收费项目  基准收费标准 浮动幅度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2500元/件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办理一审行政案件 2500元/件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㈡有财产争议的
按民事(经济)案件规定的比例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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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者的效力不同。   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2、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由此可见,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   
3、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终止和解除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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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加载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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