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轻微责任的赔偿比例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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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事故轻微责任的赔偿比例是:在医疗事故中轻微责任赔偿比例不会超过10%。医疗事故轻微责任也是责任评级中的最低程度。在我国的医疗事故认定中,轻微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也就是医护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医疗事故轻微责任的赔偿比例是什么?

一、医疗事故轻微责任的赔偿比例是什么?

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责任程度划分仅仅是定,而没有完全解决定量的问题,即具体应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大多数人处理时都采用主要责任应承担60%~90%,次要责任承担20%~40%,轻微责任承担比例不超过10%。

1、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2、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患者死亡的,支付患者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3、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过错行为造成被侵权人财产损失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侵害他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4、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过错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5、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过错行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6、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7、关于损害赔偿的支付方式,当事人可以协商。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四级医疗事故轻微责任的赔偿

对于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的,不能按照残疾的标准索赔,只能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原则上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确定,实行一次性结算。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2006年,北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6097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30元一天。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2006年,北京地区城镇居民年消费性支出为14825元。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6个月的职工年平均工资:18048.50元)。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须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我国的法制建设也是在不断的发展的,此时我们如果是在日常的生活中遇到了相关的医疗事故的发生的情形的,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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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剩余部分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77%;
2.剩余部分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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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3、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希望以上回答能够帮到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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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根据当地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第23条的规定,参保人员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住院起付线标准:

1)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为20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医院为10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每次住院均需支付起付标准;

2)建立住院起付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医保基金运行状况确定。
(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1)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报销90%;二级医院报销70%;医院报销60%;(
2)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累计最高可将20万元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3)区县市医院按二、三类标准收费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参照二级医院标准执行。
2、因突发疾病急诊抢救转为住院治疗的:急诊抢救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急诊抢救死亡的,对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视同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3、参保居民跨年度住院的,以入院时间为准,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4、以上参考资料来源:《常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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