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包含什么权利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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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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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平等执行权。普通合伙人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即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2、知情权。普通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3、异议权。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在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有权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等等。
普通合伙人包含什么权利

一、普通合伙人包含什么权利

1、平等执行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即各合伙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不论投资金额的高低,每一个普通合伙人都享有平等的执行权。

2、知情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知情权,即普通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由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都是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合伙人的知情权,是对他们利益的保障。

3、异议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异议权,即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在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有权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并且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4、表决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表决权,即无论合伙人是否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在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进行决议时都享有表决权。比如合伙人甲、乙虽然都没有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然而在决定合伙企业的相关事项时,甲、乙都有权表示同意或反对。

5、撤销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撤销权,即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如果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普通合伙人退伙怎么清算

1、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5、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规定分担亏损。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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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包含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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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包含哪些权利
1、平等执行权。普通合伙人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即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2、知情权。普通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3、异议权。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在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有权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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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普通合伙人享有的权利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律师回答:
(1)经营控制权。
(2)获得年度管理费。
(3)获得基金投资利润分成的权利。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三十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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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责任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普通合伙人责任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普通合伙人不但以自己已经投入合伙的财产承担责任,而且还要以自己所有的个人财产对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对于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因自己的过错而给合伙造成损害的,还应当对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是有限合伙中人合性的突出表现,是对合伙债权人利益的加强保护,有利于交易安全。在有限合伙中,绝大多数出资源于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的财力远低于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何以能够承担无限责任,从而取得合伙债权人的信任呢

一,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的出资形式是其杰出的风险控制、经营管理能力,并对合伙事务有控制、决定权,根据权利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应当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普通合伙人名称、住址在有限合伙登记中要对外公开,交易相对人可以通过对普通合伙人经营和偿债能力的考察来确定交易风险;

三,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意味着对普通合伙人能力的肯定,因为即使是承担有限责任一个有理智的人也不会将财产随意交给经营能力无保证的人,交易相对人可以借助有限合伙人的判断中增强自己对普通合伙人的信任;

四,无限连带责任对普通合伙人来说是一种巨大的商业风险,必然会激励其审慎的处理合伙事务,以获取更多的收益,避免倾家荡产、身败名裂的危险;最后,有限合伙对合伙债务人承担责任的财产是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和普通合伙人的全部财产,比普通合伙更有保证能力。
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的存在是相当必要的。一方面,给合伙外部交易人、债权人以加强保护,有利于对外开展业务,促进交易安全;另一方面,有限合伙不可能有公司那样成熟完备的治理机制,无限连带责任是防范道德风险,激励合伙业务经营管理者的有效手段。
普通合伙人责任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普通合伙人责任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普通合伙人不但以自己已经投入合伙的财产承担责任,而且还要以自己所有的个人财产对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对于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因自己的过错而给合伙造成损害的,还应当对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是有限合伙中人合性的突出表现,是对合伙债权人利益的加强保护,有利于交易安全。在有限合伙中,绝大多数出资源于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的财力远低于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何以能够承担无限责任,从而取得合伙债权人的信任呢

一,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的出资形式是其杰出的风险控制、经营管理能力,并对合伙事务有控制、决定权,根据权利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应当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普通合伙人名称、住址在有限合伙登记中要对外公开,交易相对人可以通过对普通合伙人经营和偿债能力的考察来确定交易风险;

三,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意味着对普通合伙人能力的肯定,因为即使是承担有限责任一个有理智的人也不会将财产随意交给经营能力无保证的人,交易相对人可以借助有限合伙人的判断中增强自己对普通合伙人的信任;

四,无限连带责任对普通合伙人来说是一种巨大的商业风险,必然会激励其审慎的处理合伙事务,以获取更多的收益,避免倾家荡产、身败名裂的危险;最后,有限合伙对合伙债务人承担责任的财产是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和普通合伙人的全部财产,比普通合伙更有保证能力。
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的存在是相当必要的。一方面,给合伙外部交易人、债权人以加强保护,有利于对外开展业务,促进交易安全;另一方面,有限合伙不可能有公司那样成熟完备的治理机制,无限连带责任是防范道德风险,激励合伙业务经营管理者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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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包括什么权利
1、平等执行权。普通合伙人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即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2、知情权。普通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3、异议权。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在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有权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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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普通合伙人责任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普通合伙人责任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普通合伙人不但以自己已经投入合伙的财产承担责任,而且还要以自己所有的个人财产对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对于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因自己的过错而给合伙造成损害的,还应当对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是有限合伙中人合性的突出表现,是对合伙债权人利益的加强保护,有利于交易安全。在有限合伙中,绝大多数出资源于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的财力远低于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何以能够承担无限责任,从而取得合伙债权人的信任呢

一,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的出资形式是其杰出的风险控制、经营管理能力,并对合伙事务有控制、决定权,根据权利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应当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普通合伙人名称、住址在有限合伙登记中要对外公开,交易相对人可以通过对普通合伙人经营和偿债能力的考察来确定交易风险;

三,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意味着对普通合伙人能力的肯定,因为即使是承担有限责任一个有理智的人也不会将财产随意交给经营能力无保证的人,交易相对人可以借助有限合伙人的判断中增强自己对普通合伙人的信任;

四,无限连带责任对普通合伙人来说是一种巨大的商业风险,必然会激励其审慎的处理合伙事务,以获取更多的收益,避免倾家荡产、身败名裂的危险;最后,有限合伙对合伙债务人承担责任的财产是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和普通合伙人的全部财产,比普通合伙更有保证能力。
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的存在是相当必要的。一方面,给合伙外部交易人、债权人以加强保护,有利于对外开展业务,促进交易安全;另一方面,有限合伙不可能有公司那样成熟完备的治理机制,无限连带责任是防范道德风险,激励合伙业务经营管理者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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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责任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普通合伙人责任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普通合伙人不但以自己已经投入合伙的财产承担责任,而且还要以自己所有的个人财产对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对于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因自己的过错而给合伙造成损害的,还应当对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是有限合伙中人合性的突出表现,是对合伙债权人利益的加强保护,有利于交易安全。在有限合伙中,绝大多数出资源于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的财力远低于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何以能够承担无限责任,从而取得合伙债权人的信任呢

一,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的出资形式是其杰出的风险控制、经营管理能力,并对合伙事务有控制、决定权,根据权利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应当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普通合伙人名称、住址在有限合伙登记中要对外公开,交易相对人可以通过对普通合伙人经营和偿债能力的考察来确定交易风险;

三,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意味着对普通合伙人能力的肯定,因为即使是承担有限责任一个有理智的人也不会将财产随意交给经营能力无保证的人,交易相对人可以借助有限合伙人的判断中增强自己对普通合伙人的信任;

四,无限连带责任对普通合伙人来说是一种巨大的商业风险,必然会激励其审慎的处理合伙事务,以获取更多的收益,避免倾家荡产、身败名裂的危险;最后,有限合伙对合伙债务人承担责任的财产是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和普通合伙人的全部财产,比普通合伙更有保证能力。
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的存在是相当必要的。一方面,给合伙外部交易人、债权人以加强保护,有利于对外开展业务,促进交易安全;另一方面,有限合伙不可能有公司那样成熟完备的治理机制,无限连带责任是防范道德风险,激励合伙业务经营管理者的有效手段。
普通合伙人责任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普通合伙人责任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普通合伙人不但以自己已经投入合伙的财产承担责任,而且还要以自己所有的个人财产对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对于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因自己的过错而给合伙造成损害的,还应当对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是有限合伙中人合性的突出表现,是对合伙债权人利益的加强保护,有利于交易安全。在有限合伙中,绝大多数出资源于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的财力远低于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何以能够承担无限责任,从而取得合伙债权人的信任呢

一,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的出资形式是其杰出的风险控制、经营管理能力,并对合伙事务有控制、决定权,根据权利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应当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普通合伙人名称、住址在有限合伙登记中要对外公开,交易相对人可以通过对普通合伙人经营和偿债能力的考察来确定交易风险;

三,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意味着对普通合伙人能力的肯定,因为即使是承担有限责任一个有理智的人也不会将财产随意交给经营能力无保证的人,交易相对人可以借助有限合伙人的判断中增强自己对普通合伙人的信任;

四,无限连带责任对普通合伙人来说是一种巨大的商业风险,必然会激励其审慎的处理合伙事务,以获取更多的收益,避免倾家荡产、身败名裂的危险;最后,有限合伙对合伙债务人承担责任的财产是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和普通合伙人的全部财产,比普通合伙更有保证能力。
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的存在是相当必要的。一方面,给合伙外部交易人、债权人以加强保护,有利于对外开展业务,促进交易安全;另一方面,有限合伙不可能有公司那样成熟完备的治理机制,无限连带责任是防范道德风险,激励合伙业务经营管理者的有效手段。
普通合伙人责任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普通合伙人不但以自己已经投入合伙的财产承担责任,而且还要以自己所有的个人财产对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对于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因自己的过错而给合伙造成损害的,还应当对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是有限合伙中人合性的突出表现,是对合伙债权人利益的加强保护,有利于交易安全。在有限合伙中,绝大多数出资源于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的财力远低于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何以能够承担无限责任,从而取得合伙债权人的信任呢

一,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的出资形式是其杰出的风险控制、经营管理能力,并对合伙事务有控制、决定权,根据权利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应当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普通合伙人名称、住址在有限合伙登记中要对外公开,交易相对人可以通过对普通合伙人经营和偿债能力的考察来确定交易风险;

三,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意味着对普通合伙人能力的肯定,因为即使是承担有限责任一个有理智的人也不会将财产随意交给经营能力无保证的人,交易相对人可以借助有限合伙人的判断中增强自己对普通合伙人的信任;

四,无限连带责任对普通合伙人来说是一种巨大的商业风险,必然会激励其审慎的处理合伙事务,以获取更多的收益,避免倾家荡产、身败名裂的危险;最后,有限合伙对合伙债务人承担责任的财产是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和普通合伙人的全部财产,比普通合伙更有保证能力。
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的存在是相当必要的。一方面,给合伙外部交易人、债权人以加强保护,有利于对外开展业务,促进交易安全;另一方面,有限合伙不可能有公司那样成熟完备的治理机制,无限连带责任是防范道德风险,激励合伙业务经营管理者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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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条件包含哪些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他们需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除此之外,普通合伙人还需要具备充足的管理技能和风险应对能力,以确保企业的稳定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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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普通合伙人的义务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普通合伙人的义务包含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普通合伙人要承担哪些义务?
律师回答:
1)出资义务
(2)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信息披露义务
(4)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
信义义务包括有限的忠诚义务与谨慎义务。
(5)遵守有限合伙协议的义务。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三十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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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的义务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普通合伙人要承担哪些义务?
律师回答:
1)出资义务
(2)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信息披露义务
(4)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
信义义务包括有限的忠诚义务与谨慎义务。
(5)遵守有限合伙协议的义务。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三十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普通股东的权利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普通股东的权利包含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普通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普通股东权亦称一般股东权,依据股东拥有股份类别来划分的股东权利之一。公司普通股东所享有的权利。普通股东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营参与权。股东大会召开时,享有表决权,因而可以通过选举董事会,对公司的大政方针及决策进行控制。
(2)收益分配请求权。
(3)优先认股权。
(4)剩余财产请求权。在优先股和债权人的要求得到满足之后,对公司的利润和资产拥有无限权力。
股东身份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参与决策权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资产收益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退股权
《公司法》规定有以下情形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营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获其他解散是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知情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股东权利可分为两类: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前者如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后者如参与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知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其中,财产权是核心,是股东出资的目的所在,管理参与权则是手段,是保障股东实现其财产权的必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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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包括哪些
1、平等执行权。普通合伙人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即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2、知情权。普通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3、异议权。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在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有权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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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特点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特点包含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说的通俗点,就是企业的债务用企业资产已经不能清偿时,你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也要拿出来补上。
2、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3、普通合伙企业的人合性非常强,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4、普通合伙企业中又有其特殊形式,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其重要特点是: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以此来家利益、公共利益不被无限牵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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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协议与有限合伙包含哪些基本区别
[律师回复]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都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必须注明其是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的住所:两种合伙形式在住所方面的规定并无差别。
合伙目的:两种合伙形式在经营目的上并无差别。
合伙人:与普通合伙的合伙协议不同,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必须规定合伙 人是否承担个人责任,例如是以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加入合伙。
与此相反,在普通合伙协议中,上述条款不是必备的,因为所有合伙人都必须承担个人责任。
出资:两种合伙形式关于出资没有什么差别。根据德国法,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的合伙人都可以自由决定他们要以现金还是其它方式出资。在这两种合伙形式的合伙协议中,合伙人都必须就出资形式达成一致。
资本份额:与普通合伙不同,有限合伙要求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单个合伙人的资本份额,因为合伙人的资本份额(由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股本帐户来表示)决定了利润的分配。合理分配资本份额,能保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比有限合伙人获取更多利润,这也是其经营企业的报酬以及对其承担的无限的个人责任的补偿。
普通合伙并不需要这些区别,因为所有的合伙人都有管理权、代表合伙企业并以个人资产承担个人责任。
责任数额:普通合伙的所有合伙人都负有全部的个人责任,而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仅承担有限的责任。但合伙协议中必须约定其责任的最大限额。
与此相反,普通合伙中不必对此作出规定,因为所有合伙人都负有全部的个人责任。
合伙帐目:与普通合伙不同,在有限合伙协议中规定建立一个合伙帐目是明智的。帐目中可列出出资情况、利益和亏损的分担、资金抽取、工资及利息。根据德国法,有限合伙做此规定是必要的,因为法规对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从股本帐户中抽取利润有不同规定。
与此相反,普通合伙则不必作此规定,因为有关抽取利润的条款适用于所有的合伙人。
其它的有关合伙的规定都是任意性的。特别是对登记的义务、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在德国法中都有充分的规定。补充条款或选择性条款在合伙协议中是否有用或是否适当,完全取决于有限合伙的形式以及有限合伙企业的个别要求。
需要补充的另一有用的信息是,在德国普通与有限合伙法中,两种合伙的合伙协议都不需要用书面形式。基于文件使用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考虑,强烈建议合伙协议采取书面形式。
普通合伙企业协议与有限合伙包含什么基本区别
[律师回复]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都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必须注明其是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的住所:两种合伙形式在住所方面的规定并无差别。
合伙目的:两种合伙形式在经营目的上并无差别。
合伙人:与普通合伙的合伙协议不同,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必须规定合伙 人是否承担个人责任,例如是以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加入合伙。
与此相反,在普通合伙协议中,上述条款不是必备的,因为所有合伙人都必须承担个人责任。
出资:两种合伙形式关于出资没有什么差别。根据德国法,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的合伙人都可以自由决定他们要以现金还是其它方式出资。在这两种合伙形式的合伙协议中,合伙人都必须就出资形式达成一致。
资本份额:与普通合伙不同,有限合伙要求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单个合伙人的资本份额,因为合伙人的资本份额(由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股本帐户来表示)决定了利润的分配。合理分配资本份额,能保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比有限合伙人获取更多利润,这也是其经营企业的报酬以及对其承担的无限的个人责任的补偿。
普通合伙并不需要这些区别,因为所有的合伙人都有管理权、代表合伙企业并以个人资产承担个人责任。
责任数额:普通合伙的所有合伙人都负有全部的个人责任,而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仅承担有限的责任。但合伙协议中必须约定其责任的最大限额。
与此相反,普通合伙中不必对此作出规定,因为所有合伙人都负有全部的个人责任。
合伙帐目:与普通合伙不同,在有限合伙协议中规定建立一个合伙帐目是明智的。帐目中可列出出资情况、利益和亏损的分担、资金抽取、工资及利息。根据德国法,有限合伙做此规定是必要的,因为法规对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从股本帐户中抽取利润有不同规定。
与此相反,普通合伙则不必作此规定,因为有关抽取利润的条款适用于所有的合伙人。
其它的有关合伙的规定都是任意性的。特别是对登记的义务、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在德国法中都有充分的规定。补充条款或选择性条款在合伙协议中是否有用或是否适当,完全取决于有限合伙的形式以及有限合伙企业的个别要求。
需要补充的另一有用的信息是,在德国普通与有限合伙法中,两种合伙的合伙协议都不需要用书面形式。基于文件使用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考虑,强烈建议合伙协议采取书面形式。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1、有限合伙人知情权,即有限合伙人获取合伙企业信息、了解企业经营情况的权利。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掌握着有限合伙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的各种权利,而有限合伙仅仅以协议的形式去规范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经营管理决策大权通常都由普通合伙人行使,企业管理形式比较简单,这种权利义务的安排虽然有利于普通合伙人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制约而果断地做出决策,但是对于有限合伙人来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情况,而有限合伙协议对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行为无法作出完备的约束性规定。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确定有限合伙人的知情权。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8条规定:“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可见我国立法上确认了有限合伙人财务信息知情权,主要包括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账簿查阅权等其它权利。对保障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提供了基本的保障。但同时可以看到有限合伙人知情权尚不够完善、不够充实,不足以扭转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权利地位的差距。根据我国的现行规定,有限合伙人的知情权的知情对象还仅限于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对于与企业经营管理直接相关的决策过程、决策会议等记录均未列入知情权的范围。有限合伙人知情权过于狭窄。
2、有限合伙人的监督权,即不执行合伙事务的有限合伙人有权监督普通合伙人经营合伙事务的情况。
因为合伙事务是合伙企业的公共事务,事务的执行情况涉及到每个合伙人的个人利益,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去关心合伙企业的利益。如果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的经营活动没有受到任何监督,其所享有的专有的经营管理权被滥用,将损及到有限合伙人甚至第三人的利益。可见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因此为了平衡两者之间的差距,应当赋予有限合伙人一定的监督权。而有限合伙人行使监督权则主要通过,以行使询问和检查执行的方式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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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和普通合伙区别包括哪些
特殊普通合伙和普通合伙在承担责任方面有所不同:普通合伙的所有合伙人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特殊普通合伙只有在个别合伙人因故意或疏忽导致债务时才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则根据资产份额承担责任。特殊普通合伙通常用于专业服务领域,如会计师事务所,而普通合伙的应用范围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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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普通合伙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律师回答:
(1)经营控制权。
(2)获得年度管理费。
(3)获得基金投资利润分成的权利。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三十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普通合伙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律师回答:
(1)经营控制权。
(2)获得年度管理费。
(3)获得基金投资利润分成的权利。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三十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聘任人员包含哪些权利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伙企业聘任人员包含哪些权利义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聘任人员有哪些权利义务
合伙企业的经营规模有大有小,除极少数特小型企业可完全由合伙人自行经营,自己从事所有活动外,绝大多数的合伙企业都要聘请部分职员承担某些工作,有的甚至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从事某些管理工作。
对于招用普通工人的劳动工资、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等权利义务内容一般是依据国家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来执行;同时依据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和企业劳动纪律来约束。
对于聘用的管理人员,由于他们在企业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企业要赋予他们相应的权力和职责,故应有不同于一般职工的权利义务。至于他们在企业享有的职权和应承担的责任则应在聘用合同中加以规定。从目前合伙企业发展情况来看,对聘用管理人员的管理与使用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对聘用人员的职责范围没划清楚,往往是让其做这做那,没有明确工作的范围,也没有相应的职权和约束。二是一些聘用人员认为合伙企业不正规,授权没有硬约束,因而越权行事比较普遍。对于前一种情况,我们的合伙企业应加强管理,进一步健全制度,使聘用人员有明确的工作范围,必要的管理权限和职责,以便他们责权一致地开展工作;对于后者,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特别强调,“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应引起重视的是,由于我国合伙企业目前仍处在恢复发展过程中,有少数人对合伙企业缺乏正确的认识,特别是在部分个人合伙企业中,有的聘用人员认为个人合伙企业是私人企业,与国家没有关系,侵占国有企业财产是违法犯罪,而对于合伙企业的财产拿点沾点没有多大关系,这种观念是十分错误的。合伙企业法为充分保护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人的利益,将各种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也列入禁止之列,甚至规定,企业招用人员侵占企业利益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使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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