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独占技术合同的概念?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在合同范围内对专利技术的实施享有独占的使用权。转让方不得在许可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自己实施或以其他方式利用专利,也不得再与第三方签订任何其他形式的许可合同。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特征是:专利权仍然归转让方所有或持有,但专利实施权由受让方一方行使,转让方自己也不实施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如果是就在一定的期间、一定地区、一定方式的专利实施权订立合同,这种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成立,不影响转让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以外实施专利或者许可第三者实施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不影响国家根据专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指定许可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划,有权决定本系统内或者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的重大发明创造专利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持有专利的单位支付使用费。”
二、什么是独占许可?
独占许可是指品种权人授予被许可人在合同有效期内独家实施许可人授权品种的权利。
(1)在独占许可合同中,如果没有相反条文规定,则同时排除了许可方自己实施其已出售许可的品种权的权利。在合同有效期内,被许可方暂时获得了独占实施权。
(2)被许可人的独占实施权是相对的。合同期满后,被许可人的独占实施权便随之告终。
(3)独占许可的被许可方可以不经过许可方同意,以自己的名义,向品种权的侵权人提起诉讼。
普通实施许可,是一种允许许可方多次许可的贸易方式。也就是说,除了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域或者时间内使用其专利外,还可以继续允许第三者使用其专利,并且许可方仍保留着自己对其专利的使用权。所以,这种普通实施许可又称之为非独占许可。
独占许可合同也就是独占技术的合同,对专利有独占的使用权,独占许可是授权给被许可人的授权品种的权利,被许可人实施独占权利是相对的,被许可房不能不经过许可方的同意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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