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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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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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具体内容是指没有违反我国任何一条法规的有效合同,与之相反的就是违法我国法律的无效合同。有效的合同必须是遵循我国的每一项规章制度而签订的,在我国,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不允许破坏。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该合同有没有触犯国家的法律条文而签订合同,触犯了的是有效合同没有触犯的是无效合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的效力大致能够分为四类: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认定存在矛盾时,有权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

有效的合同需要满足三个条件: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满足上述三条规定时,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合同应属有效合同,合同应当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的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

无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没有约束力,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比如说,基于被认定无效的合同而拿到的财产应当归还或者折价补偿,而且对方当事人存在过错的,可以主张要求其赔偿

经法院审理,被撤销的合同属于自始无效的合同。即虽然被撤销的合同的已经履行了,因为其履行部分基于的合同无效,双方人若获得了财产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被撤销的合同同的一方存在过错的,可以在起诉时主张赔偿。

有效的合同对订立合同的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内容承担自己的义务。因此,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十分有必要确保自己充分理解了合同的有关规定。事实上,诵盈律师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发现,很多当事人都是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才查看或者研究相关的合同约定条款。所以为了避免发生合同纠纷,在订立合同之初就应当审查好基于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

有效合同一旦签订也就赋予了法律效立了,这时候的合同双方都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法律效力是跟着合同时间确定而发生作用的。如果这份合同违背了国家法律法规,那么就可以背判无效,合同双方就可以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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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判决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故意造成对方伤害的行为,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主要看伤害的程度,如果是轻微伤的,那么,不构成犯罪;如果是轻伤的,被害人和检察院都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是重伤以上的,就需要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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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各位律师好,我最近准备要解除合同了。但是不知道现在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有什么呀,请各位告知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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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准备和另一家公司签订原材料的合同,当时也签订有合同,请问格式合同效力确定原则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1、违反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所谓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规范仅依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适用,且内容不得以当事人意志改变或删除。”因此,如果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或者禁止性规定,无论是否基于自由意思而订立,都应该认定为无效。 “以强行性规制技术调整格式合同条款,使格式合同失却效力,不仅表明了法律对某些格式条款的坚决态度,同时也昭示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种干预。”
2、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
“由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入合同并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相对人也无法提出异议,对此类合同条款,就应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如
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作为判断依据。”
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务中,主要采取了三个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依据,即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严禁权利滥用原则。所谓权利的滥用,系指权利人行使权利背离权利本旨或超越权利界限之违法行为。法律对此行为予以否认或限制其效力,即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这些规定在我国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 公序良俗原则,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是行使民事权利和从事民事行为的基本指导原则,对于合同中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各国法律均认为无效。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实际上包括了公序良俗原则。所以,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如果违反公共秩序,应当认定为无效,从而不发生拘束合同相对人的效力。
(3)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最基本的指导原则;在对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进行规范时,首先就应当考虑如何借规范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以维护合同当事人间利益之均衡,从而保障合同正义。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可以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均衡为优先目的者,当属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合同的效力的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合同的效力的具体内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劳动合同主体合法。
劳动合同主体,即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包括企业名称和劳动者姓名及其基本情况。企业一方除名称外,还有经营地、法定代表人等;劳动者一方除姓名外,还有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
(2)劳动合同客体合法。
劳动合同客体,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是企业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直接体现,也是产生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3)劳动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阅读符合相关规定。
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劳动合同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应承担劳动义务。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法定条款和协商条款。法定条款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协商条款是指法律法规未作规定或未作明确规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的条款。在一份劳动合同中,法定条款是不可缺少的内容。根据《劳动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有以下内容:
(4)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即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起始和终止时间,它是劳动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制度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劳动合同制度发挥功能的内部条件,也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和判定劳动合同效力的依据。根据《劳动法》第21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下述三种类型: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具体明确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固定的,如半年、一年、三年等等。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只约定了起始时间而没有约定终止时间。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不固定的。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把完成某一项工作或工程约定为劳动合同有效时间。某一项工作或工程开始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此项工作或工程结束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这种劳动合同表面上看没有明确的期限,但实际上属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不过表现形式不同。因为任何一项工作或工程,都不可能是永恒的,都有开始和结束的时间。由于人们难以确定具体的日期,才订立这种形式的劳动合同。
(5)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是针对劳动者而言的,是对劳动者设定的履行义务的条款。工作内容包括员工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内从事劳动的岗位(工种)、所担任的职务,员工在约定岗位(工种),职务上应当完成的生产和工作任务,达到的数量、质量标准。
(6)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针对用人单位而言的,是对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条款。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员工履行劳动义务的必备条件,也是对员工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包括劳动设施、工具、设备、安全防护措施等。
(7)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劳动成果的返还和履行劳动义务后必须享受的一项重要劳动权利。同时,它又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一项义务。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和支付日期等。
(8)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也称为厂规厂纪,是指员工在生产工作中必须遵守的工作秩序和行为规则。劳动纪律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完成工作任务的保证条件,是规范员工劳动行为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员工必须履行的义务。劳动纪律主要包括工作时间纪律、岗位纪律、协作纪律、安全生产纪律、保密纪律等。劳动合同中劳动纪律的内容一般不必作祥细约定,只作原则约定劳动者一方应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具体的纪律规范由企业在劳动规章中规定。
(9)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指通过一定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解除尚未到期劳动合同的条件,它是当事人双方商定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外,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10)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由于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以及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法律上承担的后果。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司法责任。劳动合同中规定这一内容,体现了劳动权利义务公平、对等原则。它可以促进并保证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切实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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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判决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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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家庭暴力的危害 (一)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家庭暴力侵犯了家庭中的弱者,如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二)家庭暴力是诱发违法犯罪的客观条件 家庭暴力引发违法犯罪的事例并不罕见。有一些妇女生活在长期的暴力阴影之下无法解脱,绝望之中选择了“以暴抗暴”的极端方式。还有部分未成年子女因对家长的暴力行为恐惧和憎恶而不敢或不愿回到家中,浪迹社会受不良感染导致违法犯罪的问题更是令人痛心,这既是家庭的悲剧,也是青少年违法犯罪这一突出社会问题的原因之一。 (三)家庭暴力是危害婚姻家庭稳定的 家庭暴力危害婚姻家庭稳定,对于感情基础牢固或不牢固的婚姻都有严重的破坏作用。也有的家庭由于存在暴力行为,使一些家庭成员长期处于悲观厌世的状态而难以自拔,严重的家庭受害人铤而走险最终导致“走向极端”,成为产生伤害和杀害的施暴者,有的走向自杀的道路等严重后果。 (四)家庭暴力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家庭暴力侵犯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在一定条件下引发青少年和其他家庭成员违法犯罪,诱发家庭的悲剧,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谐,对社会整体发展进步产生不良影响。 (五)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受害人的健康成长。 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恐惧和怨恨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未成年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会给他们留下灰暗、痛苦的心理阴影,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他人等心理障碍,在不良环境下成长的人会形成畸形的心理状态,这些人成年后,很可能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形成恶性循环;这些心理不健康的人也可能成为危害社会人群的后备成员。家长对未成年子女的暴力问题,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二、子女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 防治家庭暴力、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对策家庭暴力和青少年犯罪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因果关系,控制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不仅是促进家庭幸福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也是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的一条有效途径。 (一)完善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 (二)普及青少年咨询、求助机构并拓展其功能。 (三)学校要强化教育素质的功能,弥补家庭教育的缺陷。 (四)公安机关要通过加强宣传与严格执法等途径发挥职能作用防范家庭暴力、预防青少年犯罪是公安机关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基层公安机关可以在四个方面发挥重要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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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确认之诉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推荐:离婚财产分割婚前财产彩礼夫妻查看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在现代的离婚案件中,各个地区都不难发现因为离婚而发生经济财产纠纷的问题,婚姻法根据这一现象,为了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出台了相关规定,避免财产分割纠纷,那么离婚房产确认之诉的现状有哪些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一、离婚房产确认之诉的现状有哪些婚内房产确认之诉的现状
1、婚内房产确权之诉的概念婚内房产确权诉讼案件属于我国《物权法》颁布后所涌现出的新型案例,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共有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在不涉及离婚的情形下,另一方为了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登记方不理智行为的损害,所提起的婚内要求确认财产所有权并在房屋产权登记上增加共有权人的诉讼。
2、婚内房产确认之诉的社会现状婚后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是现在非常普遍的状况,夫妻感情好时,这无大碍,一旦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未在房屋产权证上登记姓名的一方的权益有可能受到侵害。笔者曾经咨询过房管局对于二手房屋办理过户的相应手续,现在房屋办理登记还是仅以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为准,并不需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因此,自2007年《物权法》出台后,特别是最高颁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后,夫妻共同房产隐名共有人为了保障自己权益,大量婚内确权、加名纠纷大量出现。
3、婚内房产确权之诉的司法现状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类诉讼的态度不统一。很多地方性对于夫妻婚内提起的财产所有权确认之诉均是不予立案,甚至认为是当事人亦或是律师“没事找事”。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屋,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即婚后夫妻一方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均属夫妻共有。”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划归夫妻共同财产,在共有基础不丧失的情况下,确定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多此一举,属于司法资源的浪费;即使受理后,司法实践中对是否支持确权也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为不支持房屋确权,具体理由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在没有第三人主张权利或不主张离婚的情况下,不支持婚内房产确权。笔者在2012年6月份代理湖南首起婚内房产确权纠纷。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不需要通过诉讼进行确认,房产证上加注姓名应向房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另一种意见为支持房屋确权,具体理由为:《物权法》第19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异议登记失效…”以及第33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婚内房产确权之诉的必要性
1、区分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后购买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这并不是绝对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并不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指定由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应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又如赠与人指定赠予给夫妻一方的财产也应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些财产都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但却都不是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然而在实践中,因为夫妻之间基于婚姻关系存在着特殊的身份关系产生共同共有是普遍适用原则,所以在特殊情形下属于个人财产的权利人有必要以确权之诉的方式公示自己的物权,以排除夫妻共有原则的适用。并且在实际的家庭生活中,一旦缔结婚姻关系共同生活,配偶双方往往很难明确的区分出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财产的权属逐渐被模糊化。综上,夫妻一方在婚内提起房产所有权的确认之诉将起到明确财产状况及性质、为所有权人排除妨碍等法律上的作用。
2、物权公示公信与交易安全的要求。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法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物权变动,以明确何人取得物权,何人丧失物权,物权交易人基于对公示方法的信赖而发生交易,即使公示的物权不存在或内容有异,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之相同法律效果,而予以保护。依《婚姻法》而取得的夫妻财产共有权,对内的效力虽然无须履行物权变动的法定形式,仅凭法律关系即可取得物权,但夫妻财产对外的效力却需要遵循《物权法》的规定,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无公示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现实生活中,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共有,由于共有关系人相互之间存在着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出于情感上的考虑,往往会产生只有部分共有人在产权证上作登记,即会有隐名共有人的存在,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簿的信赖,会认为房屋真正的权利主体只有一个。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就很可能侵犯隐名共有人的权利,如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向善意第三人主张追回房产、离婚诉讼中恶意转移财产等纠纷。通过婚内房产确认之诉,确认夫妻共有财产隐名共有人的所有权,要求显明共有人协助办理加名手续,使房产登记显示物权的真实所有人,是物权公示公信的要求,也有利于防止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等纠纷的出现,维护了市场交易安全。夫妻共同房产隐名共有人的权利保护。由于婚姻生活的特殊性,往往夫妻一方掌握着家庭财产,现实上该权利只由一方享有。这种对共同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侵权行为往往被婚姻关系的特殊性所掩盖,不为外界所察觉。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夫妻共有房屋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在权利登记人未经配偶同意恶意处分房产的,房屋管理局办理过户手续时既不要求提供配偶签字,也不要求提供户口本显示婚姻状况,房屋很容易就过户到了第三人名下。《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该房屋在过户到第三人名下后,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权利受侵害一方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很难得到支持,家事代理及善意取得的界限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很难区分。而一般此类房屋交易转让的合同款与房屋的真正市值相差巨大,将使配偶方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另外,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共有房产隐名共有人要求加名确认其所有权,而显名共有人不协助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下,因为房产登记部门没有确认权,在隐名共有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并不能凭双方婚姻关系就认定房产为双方共同所有而予以加名。所以隐名共有人作为物权所有人有权要求公示的权利就得到保障,也没有相应的救济途径。通过婚内房产确权之诉,隐名共有人的共有人可以得到了的确认,其凭借判决去房产登记部门请求加名,就不再需要对方的同意,保护了隐名共有人物权公示的权利,有效防止擅自处分共同房产的行为,保护了夫妻共同房产隐名共有人的合法权利。婚内房产确权之诉的实务误区
1、将婚内确权之诉与婚内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之诉等同,不予受理。婚内确权之诉与婚内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之诉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诉。根据《物权法》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同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法律上对于重大理由没有规定,一般是在共有基础丧失时,才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其意义在于保持共有关系的稳定性和基础,保护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所有权人不明的财产提起的物权确认之诉,是属于法定诉求之列。婚内确权之诉不会使共有基础丧失,不会使财产的状况发生改变,并且针对不动产登记簿与实际权属不一致的情形,法律规定了通过异议之诉予以救济的途径。婚内确权之诉也就是婚内异议之诉。如果不予受理的话,将使配偶一方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使夫妻共同财产处于相对危险的境地,不利于私人财产的保护,也不利于交易安全。所以婚内一方提起的财产权确认之诉在法理上应被完全支持。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一方当事人不仅要求确认共有,而且要求明确各自所占具体份额为其所有,属于分割请求,应当不予支持。
2、婚内共同房产已有法律明确规定,无需诉讼确认,应直接向房产登记部门申请。婚内房产确权之诉,其主要目的并不在于确认隐名共有人共有权的事实,而是在于向第三人公示共有权,以对抗物权登记瑕疵,以防止不动产登记产权人擅自处分共有不动产。所以夫妻一方提起这种婚内确认房产之诉,其目的绝不仅仅在于“确认所有权共有”本身,而是在于能够最终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的不动产登记簿上添加共有权人名字,将一方法律上权利变为现实权利、杜绝己身风险。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知道离婚房产确认之诉的现状有哪些,在婚姻关系存在的期间,对房产等财产进行隐名共有人加名的现象,根据实际情况查清是的职责,婚内确权之诉的应有之为,更多问题可以咨询365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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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确认函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债权债务确认函的内容通常包括债务余额、还款方式和利息支付、债务结清时间等信息,是双方为了进一步明确债权债务而出具的。确认函要双方签字,如果是企业的话,还要加盖企业公章。生效后双方就要按照有关具体规定办理了。如果一方对确认函有异议,要及时提出。经双方确认后方可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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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家有一个宅基地,家里有兄弟姐妹的,然后我一直抚养的老人,想了解下2017正定宅基地确权的相关情况
[律师回复] 2017正定宅基地确权的具体内容明细
2015年底农村宅基地全部确权发证
8月6日,河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进展情况,并明确设定农村土地确权时间表。到2015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现全覆盖。
目前,河北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稳步推进,总体进展良好,但各地工作进度不平衡,个别地区进展缓慢。截至目前,全省建制镇政府所在地共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123.5万宗(面积8.9万公顷),发证率为79.1%。乡政府所在地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43.9万宗(面积3.5万公顷),发证率为62%。
为加快工作进度,河北省为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设定了时间表。今年8月底前,完成建制镇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整理工作。乡政府所在地,9月底前完成80%地籍调查,10月底前完成全部地籍调查及入库,12月底前全部完成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及成果上报。2015年3月底前完成40%村庄地籍调查,按月递增10%,2015年9月底前完成全部村庄地籍调查及入库,2015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现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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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一、交通事故能不能做劳动能力鉴定交通事故中的检验、鉴定的证据在交通事故诉讼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不仅关系到事故责任的认定,还会影响交通事故索赔的数额。在交通事故中,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酒精含量检验、尸体检验、伤残鉴定、痕迹鉴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一并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这样可最大程度维护权益。在鉴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情况下,可以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计算。
二、劳动能力丧失鉴定标准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的伤残鉴定根据时间可分为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和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或疾病致使机体功能障碍,经一段时间的治疗痊愈后,其劳动能力可以恢复;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造成的劳动能力下降或丧失,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治疗仍不能恢复或仅能部分恢复。劳动能力的丧失根据其表现程度一般伤残鉴定可分为四种: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损伤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或畸形,其受损伤的组织器官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而不能执行其应具备的功能,需有特殊的医疗依赖,需完全或大部分护理依赖,离开这种特殊的环境,受害者就会发生死亡或无法生活。例如,植物状态、高位截瘫、重症肌无力等。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损伤或疾病造成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或明显畸形,使受损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需一般性医疗依赖及有时需要他人帮助,脱离这种环境有可能危及生命。例如偏瘫、中等程度的智力低下、频发性的癫痛等。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外伤致人体解剖结构和生理功能损害,造成器官大部分缺失或畸形,伴有轻度功能障碍,生活能够自理,能参加一般性劳动,对医疗等无必须的依赖性。例如一眼缺失、关节功能严重障碍等。

4)小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外伤致人体解剖结构和生理功能损害,造成器官部分缺失或轻度畸形,伴有轻度功能障碍或无功能障碍,无任何医疗依赖。生活完全能够自理,能参加大多数劳动,对某种专长劳动对功能有一定影响。例如一指缺失、踝关节功能轻度障碍,一耳听力下降、一眼低视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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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的具体内容
关于乙方向甲方购房事宜,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1、甲方将其拥有独立产权的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愿意向甲方认购该房。2、甲方承诺。3、乙方承诺。4、违约责任。5、协议的定立、履行、接触、变更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六、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七、协议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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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具体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也就是工伤等级鉴定,工伤按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经鉴定后可享受不同的工伤赔偿标准。本文介绍的是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具体程序。 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具体程序 一、受理 病、伤、职工医疗终结后确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职工提出申请,企业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经企业劳动鉴定机构审定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每月10日前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经初审,劳动能力鉴定材料齐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随机抽取有关医疗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病伤职工进行鉴定。单位要派专人按照劳鉴办公室指定的时间、地点负责组织职工到场鉴定。 申请人如实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1)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鉴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据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复印或复制的病历(或病历摘要),与病情有关的检查报告、化验单据等资料。 (2)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 提交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证》和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医疗机构出据的诊断证明及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复印或复制的病历及检查报告等资料。 (3)因患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提供市卫生局批准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以及职工工伤认定表、就诊病历、检查报告等资料。 因工负伤、职业病、因病和非因工负伤人员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用人单位负责申报。工伤评残用人单位不申报的,个人也可以按规定程序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报。 (4)因精神病劳动鉴定 提供精神病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除了提供诊断证明外还需提供病历或病历摘要。在各区(县)精神病医院住院的职工除有住院病历及详细治疗记录外,还应提供上述其中一家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在《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上监护人签字确认。 如提供资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书面申请的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申请人应在接到书面告知书30日内补正全部资料,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二、现场鉴定 医疗专家组进行现场鉴定,向病伤职工询问有关的病情,并做必要的临床检查,形成鉴定意见。 医疗专家组认为需要做进一步医学检查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或职工。用人单位或职工应在接到书面告知书60日内将检查结果报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职工做进一步医学检查和补正检查结果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的90日内,职工没有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视为未提出申请。 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医疗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情况复杂的,鉴定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四、告知申请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要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存档部门的,在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的七日内通知到职工本人。 五、再次鉴定 职工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再次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一年后,伤病情有发展变化的,按上述程序申请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具体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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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具体内容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离婚协议书具体内容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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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你好,我朋友长期照顾的老人去世后。留给她一笔遗产咨询一下遗赠有法律效力具体规定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遗赠生效时间
遗赠生效时间是遗赠人死亡时开始,至死亡后两个月止,如果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两个月内没有提出接受遗赠或放弃遗赠的意思,法律上视为放弃。
遗赠与遗嘱的异同
遗赠与遗嘱继承,都是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方式,都须具备遗嘱的有效条件才能有效。这是二者的基本相同点。但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赠与遗嘱继承有以下主要区别:

一,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主体范围不同。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或者集体,但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而不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不能是国家或者集体。

二,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的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时,须于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的明示的意思表示。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五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遗嘱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无须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自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嘱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三,受遗赠人于遗嘱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受遗赠人不能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而是从遗嘱执行人处取得受遗赠的财产;而遗嘱继承人可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取得遗产。
办理遗赠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1、遗赠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明;
2、如果受赠人是单位的,应提供该单位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3、草拟的遗赠协议书;
4、遗赠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银行存折等;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遗赠生效时间是遗赠人死亡时开始,至死亡后两个月停止。受赠人应该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两个月内,提出接受遗赠或是放弃遗赠,如果受赠人在两个月内没有提出接受遗赠,法律上视为放弃。
把我们新造的员工,现在已经通过了试用期。咨询一份试用期录用条件确认书具体内容格式范本?
[律师回复] 录用条件确认书
员工姓名: 身份证号:
工作岗位: 入职时间:
试用期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人同意,在试用期内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均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岗位录用条件:
1、试用期内员工存在任何工作内容或其他事项上的虚假陈述、提交虚假材料(此包含应聘入职时提供的材料:学历学位证书、工作经历、教育经历、体检证明材料等,也包括工作中向上级提交虚假的工作材料)、隐瞒事实的行为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2、患有传染性、精神性、不可治愈性以及其他严重疾病;或体检结果不符合公司该岗位录用标准;试用期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无法履行试用期工作达1个月或以上的,视为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
3、试用期内连续无故旷工达2天,累计旷工达3天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4、若员工拒绝接受公司下达的工作任务等消极怠工行为,或其他有违公司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有权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试用期内给予第2次书面警告的,视为不符合试用期的录用条件;
5、与第三方同时存在劳动、人事关系,但在入职时未做出书面声明或提交的证明、承诺等虚假、不实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6、不能按岗位职责或岗位描述完成工作任务的;
7、在试用期内拒绝参加公司组织的考评,或者试用期考评成绩小于等于50分;劳动合同或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员工确认:
员工 (身份证号: )已认真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录用条件确认书》,同时郑重承诺如达不到录用条件,本人愿意接受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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