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产生纠纷的,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时,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是3年,从当事人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通常情况下,在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新委托合同的,双方的代理关系终止,代理人不得依照原代理合同继续行驶代理权。
代理人擅自继续行驶代理权进行代理行为的,属无权代理行为,而该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当被代理人追认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有效的,那么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代理人的继续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及相对人都应该遵循并如约履行;
(2)当被代理人不追认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有效的,那么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代理人的继续代理行为就是无效的,被代理人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应该由代理人承担。
无权代理行为造成损失,代理人要担责。
代理人实施无权代理造成损失,一般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代理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要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应的损失。例如代理人与他人签订的无权代理合同,明显有损被代理人利益,但又因为某种合法原因导致被代理人不得不履行的该无权代理合同的,被代理人就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2、代理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因得不到被代理人追认有效,导致相对人遭受损失的。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被代理人不追认无权代理合同有效,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相对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代理人应当予以赔偿。
最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是因为代理人在实施权力过程中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的权力是当事人赋予的,代理人的权力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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