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合同效力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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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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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中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存款人的主要权利,储蓄人的主要权利还有义务等,存款人的主要权利包括本息给付的请求权,停止支付的请求权还有合同解除权,储蓄人的权利还有义务包括询问权等。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合同效力有什么?

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合同效力有什么?

(一)存款人的主要权利

1.本息给付请求权,即存款人对于存款本金及其所生利息享有给付请求权。

2.停止支付请求权,即当存款人的存折、存单等存款凭证遗失后,有权请求其开户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并在~定期限届满且履行一定手续后,存款人可以提取其所存货币。因存款人未立即声明挂失致使存款被他人冒领的,则视为存款人自愿放弃权利,后果由存款人承担。

3.合同解除权。存款人有权放弃约定的利率,随时解除合同,取回存款。

(二)储蓄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询问权。储蓄人对于存款人的存单、存折等存款凭证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询问,以便核实存款人的权利。

2.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支付本息的义务。存款人要求支付本息的,储蓄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向存款人返还本金,支付利息。

3.保密义务。储蓄人必须为存款人保密。除司法机关依法定的程序查询外,储蓄人不得泄漏存款人的身份及存款数额等。

二、储蓄合同有哪些主要特征

储蓄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存款人将货币交付给储蓄人,储蓄合同生效,储蓄人取得货币的所有权,可以处分所取得的存款人的货币。

2.储蓄人必须是有权开办存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信用社和开办邮政储蓄业务的邮局等。

3.是要式、实践、有偿合同。储蓄人在接受存款人的存款时,须向存款人签发存折、存单等存款凭证,故储蓄合同为要式合同;储蓄合同的生效以存款人交付货币,储蓄人发给存款凭证为条件,故储蓄合同为实践合同;储蓄人须按照国家规定或约定向存款人支付一定的存款利息,故储蓄合同为有偿合同。

储蓄合同的主要特征包括储蓄合同为实践合同,储蓄合同为有偿合同,储蓄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储蓄人必须是有权开办存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信用社和开办邮政储蓄业务的邮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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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原告:※※,女,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
户籍地:※※
经常居住地:※※
联系电话:※※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行
住所地:无锡市※※
负责人:※※

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存款76030元及利息损失(从2015年8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行的储户,2012年6月,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一张卡号为※※的农行借记卡。2015年8月10日14时09分,原告收到手机短信通知,显示储蓄卡有连续两笔消费,分别为49915元、26115元,合计76030元。但是该借记卡由原告一直随身携带,且原告并未进行上述两笔消费行为。原告立刻去了农行无锡※※支行询问情况,银行大堂工作人员建议原告报警。原告当即拨打了110报警,报警时间距收到短信不超过10分钟。接案警员陪同原告凭该借记卡在农行无锡※※支行柜台打印了该借记卡当天的明细对账单,随后带原告前往无锡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做了报案笔录。派出所侦查后告知原告:两笔消费支出是在北京的POS机上刷卡,对方商户名称为北京银联商务有限公司。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因申领银行卡所建立的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银行卡系被告设计制作并交付原告,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存款本息,保障银行卡交易的安全。被告在进行凭卡支付存款的交易中,应当首先要求持卡人提供真实的银行卡,作为持卡人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的凭证。原告从未将该借记卡交给他人使用,也从未向他人提供或泄露借记卡密码,原告在该借记卡未离身的情况下,因该借记卡内资金被他人提取而遭受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如上。


此致
无锡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上面是一份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上诉状模板,你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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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有一个纠纷官司要上诉。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储蓄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怎么写
[律师回复] 原告: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地址:天津市××区×××道×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于××赔偿原告陈××下述各项费用的80%,总计114408
7.52元:(以下三项总计143010
9.40元)
  
1.医疗费19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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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残疾赔偿金29442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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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后续治疗费17598
5.4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于××赔偿原告陈光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三、被告李××对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年4月11日19时许,被告李××驾驶于龙海所有的津CC××××号帕萨特轿车沿创业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该车的前部与对行原告驾驶的津A×××××号二轮摩托车前部相接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
1、四肢多发骨折(右肱骨干、外科颈骨折,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
2、继发性脑干损伤、脑疝;
3、右额硬膜外血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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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左颞、右枕颅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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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鼻骨骨折;
8、阴囊软组织损伤;
9、右眼眶壁骨折,双视神经萎缩等。到起诉时至,原告尚不能康复出院。
  经查,该肇事车辆是由被告于××雇佣被告李××驾驶的。被告于××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1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3月29日止。
  但原告方为治疗所造成伤害,已负债累累,被告李××与于××拒不垫付医疗费用,且不配合办理出院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于××作为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存在重大过错,应与被告于龙海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投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天津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7年×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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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存款利息是能怎么扣税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定活两便储蓄、零存整取储蓄、通知存款:按照每次储户取得的利息所得额由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储户应缴纳的个人利息所得税税款,并在给储户的利息结付清单上注明,该利息清单即视同完税证明。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是一种一次存入本金,存期内分次支取利息,到期归还本金的定期储蓄存款。考虑到储户如提前支取本金,其实际分期已取得的利息所得可能大于按储蓄机构有关规定计算应取得的利息所得,故规定该储种在其存款到期清户时、或储户提前支取本金时,统一由银行一次性代扣代缴个人利息所得税,不再在其存期内分次支取利息时分次扣缴。
活期储蓄存款和银行卡储蓄:储蓄机构在对个人活期储蓄存款和银行卡、储蓄卡存款进行结息日结息并同时予以代扣代缴个人利息所得税时,可不开具注明代扣税款的利息结算清单,但在活期存款的储户提取存款时,储蓄机构在其存折上注明已扣税款的数额;而对于银行卡、储蓄卡结息时,在其账单上注明已扣税款的数额。
通存通兑储蓄存款:个人储户取得异地(或同城)通存通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由原开户行在结付其利息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利息所得税;代理行在兑付税后利息时,应向储户开具注明已扣税款的利息清单。
异地托收储蓄:异地托收不续存的,对个人储户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由原开户行在结付其利息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利息所得税;但定期存款未到期异地托收续存时,由委托行在结付其利息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利息所得税。
自动转存储蓄存款:储蓄机构办理自动转存业务,在每次转存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储户应缴纳的个人利息所得税税款;对由于计算机程序修改、调试的原因,储蓄机构在2000年6月1日前办理的自动转存业务,在每次转存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尚有困难的,则在其个人储户存款到期清户时,统一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个人利息所得税税款。
外币储蓄存款:目前银行向个人开办的外币储蓄存款种类只有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两种,包括外币现钞和外币现汇储蓄。对储户取得的外币存款利息所得,采取由储蓄机构直接代扣该储户的外币存款利息税款,并按照该银行向税务机关解缴利息税税款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将外币利息税税款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金库。
储蓄存款利息是应该怎么扣税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定活两便储蓄、零存整取储蓄、通知存款:按照每次储户取得的利息所得额由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储户应缴纳的个人利息所得税税款,并在给储户的利息结付清单上注明,该利息清单即视同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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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期储蓄存款和银行卡储蓄:储蓄机构在对个人活期储蓄存款和银行卡、储蓄卡存款进行结息日结息并同时予以代扣代缴个人利息所得税时,可不开具注明代扣税款的利息结算清单,但在活期存款的储户提取存款时,储蓄机构在其存折上注明已扣税款的数额;而对于银行卡、储蓄卡结息时,在其账单上注明已扣税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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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托收储蓄:异地托收不续存的,对个人储户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由原开户行在结付其利息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利息所得税;但定期存款未到期异地托收续存时,由委托行在结付其利息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利息所得税。
自动转存储蓄存款:储蓄机构办理自动转存业务,在每次转存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储户应缴纳的个人利息所得税税款;对由于计算机程序修改、调试的原因,储蓄机构在2000年6月1日前办理的自动转存业务,在每次转存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尚有困难的,则在其个人储户存款到期清户时,统一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个人利息所得税税款。
外币储蓄存款:目前银行向个人开办的外币储蓄存款种类只有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两种,包括外币现钞和外币现汇储蓄。对储户取得的外币存款利息所得,采取由储蓄机构直接代扣该储户的外币存款利息税款,并按照该银行向税务机关解缴利息税税款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将外币利息税税款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金库。
储蓄存款人死亡后怎样办理存款的过户和支取
[律师回复]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储蓄存款人死亡后办理存款的过户和支取应该遵循以下规定:
(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申办继承权证明书,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判处。储蓄机构凭继承权证明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输过户或支付手续。
(2)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3)在国外的华侨和港澳同胞等在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申请继承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存款的过户和支付手续。
(4)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存入我国储蓄机构的存款,其存款过户手续按与我国公民存款相同办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具体规定办理。
(5)继承人在国外,可凭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正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存款过户支取手续。
(6)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其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家所有。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存款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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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合同效力是什么意思?储蓄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储蓄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储蓄合同的效力体现在存款人的主要权利、储蓄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等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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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可转让定期存单和普通储蓄存单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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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残缺人民币的兑换标准:
1、票面缺少部分损及行名、花边、字头、号码、之一或缺角的;
2、票面有孔洞,直径大于10毫米的;
3、裂口长度超过票面长度(或宽度)1/5或损及花边、图案的;
4、因票面断裂而粘补的;
5、票面纸质软、较旧的;
6、由于油浸、墨渍等造成脏乱污面积较大(大于1平方厘米)或涂写字迹较多,妨碍票面整洁的;
7、票面变色,严重影响图案清晰的;
8、硬币残缺、穿孔、变形、墨损、氧化损坏花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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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面残损1/5以上至1/2,其余部分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应持币向银行照原面额半数兑换,不得流通使用。
(三)凡残损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兑换:
1、票面残损1/2以上;
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
3、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不予兑换的残损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打洞作废,不得流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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