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纠纷再审申请的审理范围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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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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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双方当事人由于合同效力问题产生纠纷,可以通过向管辖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法院判决不服有权提出再审要求,但是再审审理范围不得超出原审案件诉讼请求,不得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的出现。
合同效力纠纷再审申请的审理范围是什么?

一、合同效力纠纷再审申请的审理范围是什么?

1、法院应在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

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受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2、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

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3、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二、再审程序的审判组织和程序类型

1、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的效力:中止执行为原则

可以不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的情形: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

2、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发表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3、因抗诉而启动再审时的派员出庭义务

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同级检察院或者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宣读抗诉书;对依职权调查的证据予以出示说明。

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应当待休庭或庭审结束后,以检察院的名义提起检察建议。

4、审理再审案件的程序类型

无独立程序,适用一审或二审程序重新审理。

5、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是终审裁判,不得上诉。

6、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后,是否裁定撤销原判决,须待再审程序审理完结后才可知。

综上所述,合同效力纠纷再审申请,需要提交合同效力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判定合同效力的主要依据包括合同签订满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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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一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提出抗诉。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它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应当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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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保证人求偿权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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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额,但以主债务人因其清偿受免责的数额为限。另一部分是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多付出的费用不在此列。保证人追偿权一般只能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才能发生和行使,但为保证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能够实现追偿的权利,法律规定了保证人得事前行使追偿权的情况。我国《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二、保证人求偿权的效力范围保证人的求偿权的效力范围,是指保证人可就哪些费用向主债务人请求返还。保证人求偿权的范围,依保证人为保证人的基础关系不同而不同。
①保证人因受委托而为保证的求偿权的范围保证人受主债务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担保的,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依委托合同的约定向主债务人求偿;委托合同对求偿权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人应以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使主债务人所受利益进行求偿。因此,保证人的求偿权的范围包括两个部分:
A.保证人使主债务人免除责任而向债权人所清偿的债务额,包括保证人所清偿的全部债务的本金;自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原本利息。
B.保证人为清偿行为所支付的其他必要费用(如:清偿中运送费用、诉讼费用等)以及在履行保证责任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这些费用以必要为限,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增加的费用由保证人自行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在保证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人向保证人支付的保证报酬,不应列人求偿权的范围,因为对这些费用的请求权是保证人因委托合同而享有的另一个债权,如果委托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报酬的,保证人无权请求主债务人支付保证报酬。因为委托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为无偿合同。
②保证人未受委托而为保证的求偿权的范围保证人未受主债务人的委托而为保证人的,双方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但因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是为了使债务人的利益免受损失的“利他”行为,因此,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可以构成无因管理。保证人求偿权的范围应依无因管理的规则确定。我们认为,未受委托而为主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的求偿权应当包括两部分:A.保证人为主债务人清偿的债务额,但以主债务人因此而受免责的数额为限。B.保证人清偿债务所付出的必要费用。保证人支出的费用是否为必要,应依保证人清偿保证债务之时的客观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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