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义务有哪几种特征?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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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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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先合同义务的特征有:主体特定、诚信原则、法定义务、附随义务、适用于合同要约等,具体情况下对于先合同义务的认定,是需要根据上述不同的合同特征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和处理的。
先合同义务有哪几种特征?

一、先合同义务有哪几种特征?

1、先合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

即缔约合同的双方为缔约合同进行接触磋商,由一种普通人之间的陌生关系进入特殊密切联系的关系,实现了义务主体的特定化、相对化。

2、先合同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缔约双方维持特殊的信赖关系,互守诺言,讲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缔结成功。如果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布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

3、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不是由当事人合意产生的义务,也不允许双方排除。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4、先合同义务是附随义务

相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义务而言,先合同义务并不决定合同类型,不以给付义务为内容。而且随缔约关系的不断发展,依据诚信原则逐渐形成不同内容的协力、告知、保护、保密等义务。

5、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

在要约生效前,双方只是一般人之间的关系,相互间的期待和义务较弱,没有进入特殊信赖关系范围内。随着双方的接触,耍约生效后,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进入特定信赖关系。

二、违反合同义务的责任

1.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一般认为,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然而缔约过失责任并不足以涵盖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因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一方在缔约过程之际有过失,而并不包括合同成立至生效前的这一阶段。因此应独立构建一种民事责任来界定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即先合同责任

2.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构成不适当履行合同,即债务人虽然履行了义务,但其履行有瑕疵或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 “合同义务人未履行附随义务而使权利人未实现履行利益或造成履行利益之外的其他利益的损失时称为加害给付”。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得以义务不履行为由就产生的损害请求损害赔偿。但这种责任又不完全同于违约责任

3.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后合同义务是对债务的不完全履行或对其他义务的违反,它是一种结果损害,应承担违约责任。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的性质不同于违约责任,二者产生的基础不同。前者为附随义务,后者为给付义务。

对于先合同义务的认定,也是属于合同义务和类型中的一种情况,涉及到相关事项的处理上,一方面是需要基于实际的合同条款内容来进行认定的, 另一方面也是需要基于实际的事项情况来进行办理的,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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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有哪几种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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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特征是什么?
先合同义务特征包括四个方面的,第一个特征是先合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第二个特征是先合同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第三个特征是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第四个特征是先合同义务是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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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先合同义务的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先合同义务的特征是什么
通过定义可知先合同义务具有如下特征:
1、先合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
即缔约合同的双方为缔约合同进行接触磋商,由一种普通人之间的陌生关系进入特殊密切联系的关系,实现了义务主体的特定化、相对化。
2、先合同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缔约双方维持特殊的信赖关系,互守诺言,讲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缔结成功。如果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布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
3、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不是由当事人合意产生的义务,也不允许双方排除。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4、先合同义务是附随义务
相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义务而言,先合同义务并不决定合同类型,不以给付义务为内容。而且随缔约关系的不断发展,依据诚信原则逐渐形成不同内容的协力、告知、保护、保密等义务。
5、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
在要约生效前,双方只是一般人之间的关系,相互间的期待和义务较弱,没有进入特殊信赖关系范围内。随着双方的接触,耍约生效后,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进入特定信赖关系。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结合同的必要准备工作,对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才有意义。[3]而在要约生效前,要约并未发生法律拘束力,若一方因可归责于另一方的过错而有损失,可用侵权行为法或不当得利加以救济。如在要约生效前,当事人承担先合同义务无疑加重了缔约双方的负担,不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当然“在少数情况下,并不存在要约,但合同谈判的当事人一方却基于信赖而受损失,出于公平与诚信的考虑,也会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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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的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合同义务其中一种形式。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诚信原则而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双方当事人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二、合同法上关于合同的义务有哪些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先合同义务的特征有哪些
1、主体特定的先合同义务也就是说缔约合同的双方为缔约合同进行接触磋商,由一种普通人之间的陌生关系进入特殊密切联系的关系,实现了义务主体的特定化、相对化。
2、先合同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缔约双方维持特殊的信赖关系,互守诺言,讲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缔结成功。如果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布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
3、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不是由当事人合意产生的义务,也不允许双方排除。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什么是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的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合同义务其中一种形式。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诚信原则而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双方当事人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二、合同法上关于合同的义务有哪些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先合同义务的特征有哪些
1、主体特定的先合同义务也就是说缔约合同的双方为缔约合同进行接触磋商,由一种普通人之间的陌生关系进入特殊密切联系的关系,实现了义务主体的特定化、相对化。
2、先合同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缔约双方维持特殊的信赖关系,互守诺言,讲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缔结成功。如果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布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
3、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不是由当事人合意产生的义务,也不允许双方排除。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先合同义务包括哪些法律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先合同义务有哪些法律特征
1、先合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
即缔约合同的双方为缔约合同进行接触磋商,由一种普通人之间的陌生关系进入特殊密切联系的关系,实现了义务主体的特定化、相对化。
2、先合同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缔约双方维持特殊的信赖关系,互守诺言,讲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缔结成功。如果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布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
3、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不是由当事人合意产生的义务,也不允许双方排除。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4、先合同义务是附随义务
相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义务而言,先合同义务并不决定合同类型,不以给付义务为内容。而且随缔约关系的不断发展,依据诚信原则逐渐形成不同内容的协力、告知、保护、保密等义务。
5、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
在要约生效前,双方只是一般人之间的关系,相互间的期待和义务较弱,没有进入特殊信赖关系范围内。随着双方的接触,要约生效后,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进入特定信赖关系。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结合同的必要准备工作,对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才有意义。而在要约生效前,要约并未发生法律拘束力,若一方因可归责于另一方的过错而有损失,可用侵权行为法或不当得利加以救济。如在要约生效前,当事人承担先合同义务无疑加重了缔约双方的负担,不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当然“在少数情况下,并不存在要约,但合同谈判的当事人一方却基于信赖而受损失,出于公平与诚信的考虑,也会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先合同义务终止时间应为合同生效前。对此,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合同成立前。我们认为这将缩小先合同义务发生的时间范围,使合同成立后到生效前的这段时间里的利益难以受到法律保护,因为有些合同并不是成立就生效。如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合同、附生效条件、期限的合同等成立后并不生效。在此种情况下,一方违背诚信原则致另一方受损,因无先合同义务而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也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应将合同生效作为先合同义务的终点。这样先合同义务、合同给付义务、后合同义务成为一个紧密连接的义务体系,与之相对应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后合同责任构成的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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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先合同义务的特征有什么?
先合同义务具备四个特征,首先先合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其次先合同义务是一种附属义务,第三,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是法律强制要求合同双方承担的义务,先合同义务成立时,应该依据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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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先合同义务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先合同义务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通过定义可知先合同义务具有如下特征:
1、先合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即缔约合同的双方为缔约合同进行接触磋商,由一种普通人之间的陌生关系进入特殊密切联系的关系,实现了义务主体的特定化、相对化。
2、先合同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缔约双方维持特殊的信赖关系,互守诺言,讲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缔结成功。如果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布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
3、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不是由当事人合意产生的义务,也不允许双方排除。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4、先合同义务是附随义务。相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义务而言,先合同义务并不决定合同类型,不以给付义务为内容。而且随缔约关系的不断发展,依据诚信原则逐渐形成不同内容的协力、告知、保护、保密等义务。
5、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在要约生效前,双方只是一般人之间的关系,相互间的期待和义务较弱,没有进入特殊信赖关系范围内。随着双方的接触,要约生效后,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进入特定信赖关系。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结合同的必要准备工作,对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才有意义。而在要约生效前,要约并未发生法律拘束力,若一方因可归责于另一方的过错而有损失,可用侵权行为法或不当得利加以救济。如在要约生效前,当事人承担先合同义务无疑加重了缔约双方的负担,不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当然“在少数情况下,并不存在要约,但合同谈判的当事人一方却基于信赖而受损失,出于公平与诚信的考虑,也会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先合同义务存在于缔约过程,其起止时间分别为要约生效与合同生效。作为合同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之产生与存续依赖于缔约行为及当事人对合同生效之期待。先合同义务突出的特征在于义务的法定性与附随性。先合同义务法律制度的价值在于体现民法衡平、正义的理念与诚信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案件的情况较为复杂,每个人遇到的情况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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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特殊工种的特征和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就您提出的国家特殊工种有哪些这个问题,我作如下回答: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合同履行的原则,先合同义务的法律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履行的原则,先合同义务的法律特征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所有种类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准则。根据我国合同立法及司法实践,合同的履行除应遵守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即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以下就这些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加以介绍。
(一)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

一,履行主体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履行,不得擅自转让合同义务或合同权利让其他人代为履行或接受履行。

二,履行标的物及其数量和质量适当。即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履行义务,而且还应依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来给付标的物。

三,履行期限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来履行合同,债务人不得迟延履行,债权人不得迟延受领;如果合同未约定履行时间,则双方当事人可随时提出或要求履行,但必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四,履行地点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来履行合同。

五,履行方式适当。履行方式包括标的物的履行方式以及价款或酬金的履行方式,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二)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仅仅是债务人一方的事情,债务人实施给付,需要债权人积极配合受领给付,才能达到合同目的。由于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债务人比债权人更多地应受诚实信用、适当履行等原则的约束,协作履行往往是对债权人的要求。协作履行原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协作履行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一,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二,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应创造必要条件、提供方便。

三,债务人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三)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交易主体都是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因此,如何以最少的履约成本完成交易过程,一直都是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目标。由此,交易主体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应遵守经济合理原则是必然的要求。该原则一直为我国的立法所认可,如《纺织品、针织品、服装购销合同暂行办法》规定,供需双方应商定选择最快、最合理的运输方法。
(四)情势变更原则所谓情势,是指合同成立后出现的不可预见的情况,即“影响及于社会全体或局部之情势,并不考虑原来法律行为成立时,‘为其基础或环境之情势’”。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变更指的是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根本的变化。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会直接影响合同履行结果时,若仍然要求当事人按原来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往往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这时,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这种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情势发生变化的法律规定,就是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运用,其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我国法律虽然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已为司法裁判所采用。因此,情势变更原则,既是合同变更或解除的一个法定原因,更是解决合同履行中情势发生变化的一项具体规则。
二、先合同义务的法律特征先合同义务具有法定性。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义务,与合同义务有着本质的不同:先合同义务不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产生的,而是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对这种义务,当事人既不能事先约定,也不能约定排除,而是由法律为保护交易的公平与安全所作出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先合同义务的附随性。离开了契约,先合同义务无存在的可能。先合同义务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该义务是针对所要订立及已经订立的合同,其目的在于促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对合同的类型不产生影响。缔约当事人之间说明、告知、协助、照顾、保密、保护等义务都不具备给付的性质,它们的存在是为了促进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与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有着根本不同,后者是为了促进债权的实现。违反义务后责任承担方式的独特性。违反先合同义务所要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后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多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主要表现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而当事人实施侵权行为后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也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只有损害赔偿。法律之所以作出这种规定,原因在于当事人承担先合同义务,目的在于促进交易的成功,以保护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如果一方当事人因为自身的主观过错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导致合同不能成立或者无效、被撤销,即使过错方再实际履行或采取其他方式也于事无补。所以,赔偿损失是对利益受损一方进行救济的最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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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法律特征有几种
1、对于年龄已经达到了16周岁的人,就应该对一般的绑架行为负刑事责任。2、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也就是对劫持人质向其亲友勒索财物或者有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3、在客观上,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以及麻醉等手段,挟持了人质之后,以加害人质相威胁或者以释放人质作为条件,向他人勒索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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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船舶优先权的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船舶优先权有一定的特征,并且船舶优先权是根据船舶优先权种类的不同来确定其特征的,我们都知道船舶优先权包括船舶优先请求权、船舶优先债权或优先受偿权。 船舶优先权的特征有如下几点: 1、标的物的特定性 这是由船舶优先权的对物权性所决定,行使船舶优先权只能针对法律规定的海上财产,当事人不得随意扩大。特定的海上财产的范围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将当事船舶及其属具列为标的则是共同的。海商法仅将船舶及其属具规定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标的,权利人可以针对产生海事请求的船舶即当事船舶行使权利,不是当事船舶不能成为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标的。 2、义务人(船舶所有人)的相对不确定性 在英美法中,行使船舶优先权是通过对物诉讼程序,在此程序下原告不必列明有关的责任人作为诉讼的被告。民法法系中,由于没有对物诉讼,诉讼只能对人提起,依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法律原理,诉讼中船舶优先权人应有一义务人与其对应,这个义务人就是船舶所有人。由于船舶可以出租,可以转让,其占有和所有权关系处于可变状态,所以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主体也就处于相对的不确定状态。船舶优先权产生时,船舶为A所有,至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时,或许已为B所有,义务人已发生变更。正是这种相对的不稳定性,给权利人申请扣船或提讼时确定被申请人或者被告造成不小的麻烦,加上义务人可以跨国界等原因,以对人诉讼来行使船舶优先权常常面临一定的困难。英美法建立的以对物诉讼来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制度,相当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对物诉讼的好处之一是可以避免这一困难,方便权利人。《海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当事船舶,不能立即查明被请求人名称的,不影响申请的提出。该条规定对于方便船舶优先权人行使权利提供了相当的便利。 3、受偿顺序的法定性 受偿顺序的法定性实际是指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的受偿顺序必须依法进行,这一点是由船舶优先权效力的法定性所决定的。受偿顺序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与其他的担保物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之间,效力优劣的问题;二是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各项海事请求之间的受偿顺序问题,各国对此均有相应的规定,以此达到对特定的利益进行保护的目的。就《海商法》而言,不仅规定了第二十二条中各项海事请求之间的受偿顺序,还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确立了船舶优先权在受偿上的最优序位。 4、行使方式的司法强制性 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能为所扣押是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前提条件,船舶被依法扣押是行使船舶优先权必经之途,这是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一个方面。拍卖船舶也是权利人受偿的必经程序,而拍卖船舶本身的性质属于司法处分行为,是船舶优先权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又一表现。权利人要想从扣押船舶后被请求人所提供的担保中受偿,或者参与对拍卖船舶所得价款的分配,必须得到对船舶优先权予以确认的判决,并且该判决必须生效,这是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第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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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法律特征有几种
1、具有独占性。所谓独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它专属权利人所有,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即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具有时间性。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3、具有地域性。所谓地域性,就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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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后合同义务有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后合同义务有哪些特征
在现代合同法中,当事人所负担的并不以给付义务为限,在合同成立前及终止后,当事人亦负有某种作为或义务,其中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所负的作为或义务,称为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也具有它一些明显的特征:
1、后合同义务是法定义务。对于后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第92条明确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说明后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这种义务都适用于当事人,并且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排除这种后合同义务。规避后合同义务的行为属无效行为。
那么,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一方所负担的义务是否一定就是后合同义务。我以为应视具体情况,加以区别对待。一般而言,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仍负担某种义务,而该种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也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则此种义务的履行行为为后合同义务的履行;但是,如果主要是为了合同能够成立,当事人双方约定,合同终止后负担某种义务,同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当事人一方也不必为此种行为,则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所负的义务并非后合同义务,而只是合同义务。比如在一个买卖合同中,由于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一旦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此合同关系即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也随即终止,但是买卖双方有关质量条款的约定,并不因合同关系的终止而终止。它可以延续到合同终止后的某一特定期限内,买方一旦违反,将承担违约责任。
2、后合同义务的附随性。现代合同法上的义务一般包括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等。相对于给付义务而言,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后合同义务是附随义务,它具有附随性,是合同义务的扩张,这种义务是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属义务,因此后合同义务具有从属性。
3、后合同义务发生时间的特定性。后合同义务只能发生在合同消灭后,在时间点上,“合同消灭”是合同义务解除与后合同义务开始的临界点。它也是区分后合同义务与先合同义务、给付义务区别的关键所在。
4、后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合同履行中义务的扩张。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一条贯穿始终、全局的基本原则,其适用范围扩张于合同履行中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它要求交易当事人在合同履行的准备阶段、执行阶段、善后阶段等全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调整。
5、后合同义务的目的在于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善后事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但由于过去合同关系的存在,而对当事人双方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顾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滥用权利就很可能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
6、后合同义务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即后合同义务是在缔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义务,其义务主体为特定义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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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的特征有哪几种
1、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2、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3、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4、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5、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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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格式合同的定义与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格式条款作了确切的定义。究竟何谓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字体或载体格式化的条款吗?不,“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
由此可以看出,格式合同的特征有以下四个方面:
1.要约对象的不特定性或重复性。所谓的不特定性指的是要约一般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此时并不确定。重复性是指,这种要约一般情况下总是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连续使用,在合同拟定人改变其经营内容或策略以前,该要约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
2.格式合同承诺内容的确定性。在受要约人对合同内容承诺时,其内容已经确定下来,受要约人也只能根据已经确定的内容作出选择承诺与否的表示,而不能对其内容再行讨价还价。
3.格式合同的效率性和低成本性。格式合同在对方发出承诺之前往往已经拟定完成准备多次使用,因此要约人不必就每一笔交易单独进行谈判、协商,这也是格式合同得以存在的社会原因。
4.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一般情况下,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上有较大差距,提供合同的一方往往占有明显优势,在某一行业处于社会上或事实上的垄断地位。
非法融资的定义和特征
[律师回复] 非法融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非法融资的特点: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
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五、和非法集资一样,集资方式变换多样,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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