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合同义务特征是什么?
先合同义务具备四个特征,首先先合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其次先合同义务是一种附属义务,第三,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是法律强制要求合同双方承担的义务,先合同义务成立时,应该依据诚信原则。
1、先合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
即缔约合同的双方为缔约合同进行接触磋商,由一种普通人之间的陌生关系进入特殊密切联系的关系,实现了义务主体的特定化、相对化。
2、先合同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缔约双方维持特殊的信赖关系,互守诺言,讲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缔结成功。如果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布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
3、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不是由当事人合意产生的义务,也不允许双方排除。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4、先合同义务是附随义务
相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义务而言,先合同义务并不决定合同类型,不以给付义务为内容。而且随缔约关系的不断发展,依据诚信原则逐渐形成不同内容的协力、告知、保护、保密等义务。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合同是否履行发生的争议,一般情况下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尚未履行,或者认为合同已不具有履行效力等。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先合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确认先合同效力纠纷的举证原则是当事人举证,对于合同是否履行出现纠纷时,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合同生效之后,当事人需要按照合同的规定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使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
在民事主体之间订立民事合同的时候,此时是会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一种先合同义务的,先合同义务因为是由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所以和其他的合同的义务一样都是具有相对性的,先合同义务的履行和合同义务履行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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