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在违约行为
如果没有违约行为发生,那么此时仅为债务履行问题,债权人有履行请求权,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尚属第一次义务阶段,谈不上作为第二次义务的强制履行问题。就违约形态而言,通常是延迟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拒绝履行,如果将债权人迟延作为一种债务不履行看待,尚包括债权人迟延;而履行不能场合,则不会发生强制履行责任。
2、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如果守约方不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而是将合同解除,便不可能成立强制履行责任。另外,强制履行责任要求须守约方选择,取决于其意思,而法院不能以职权代当事人作出此种选择。
3、须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
如果合同已经不能履行,则无论是事实上的不能,还是法律上的不能,都不应再有强制履行责任的发生。否则,无异于强债务人所难,于理于法,均有不合。
二、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的内容有什么?
1、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于xxxx年xxxx月xxxxxx日签订的关于 (地址)的 房屋买卖合同。
2、如被告不能履行第1点诉讼请求,由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房款人民币xxx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赔偿损失xxxx,同时按照合同第xxx条约定,支付违约金xxx元。
3、被告赔偿原告为挽回经济损失支出的律师费xxx元、调查取证费xxx元、交通费xxxx元等。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合同的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强制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基于非违约方的履行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继续履行在一定程度上能使合同恢复到在正常履行条件下,非违约方能够达到的利益状态,是一种重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提起合同继续履行,必须存在违约行为且违约方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合同中的诉讼请求,可以包括赔偿守约方的损失,支付违约金,起诉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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