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诉讼的管辖可分为哪些形式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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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税收行政诉讼的管辖可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裁定管辖、裁定管辖这四种形式。这个时候就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判定是属于什么管辖了,然后在进行起诉的时候也需要将基本情况汇报清楚。
税收行政诉讼的管辖可分为哪些形式

一、税收行政诉讼管辖可分为哪些形式

(1)地域管辖。原则上由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一般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实行地域管辖,中、高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3)裁定管辖。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将某一案件指定下级法院管辖。上述特殊原因包括因意外灾害或诉讼程序上的原因以及技术条件和审理水平的限制,致使有管辖权的法院无法审理和管辖权发生争议两类情况。

(4)移送管辖。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主要包括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证;(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税务机关通知出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交税纳税是基本要求,如果说在交税纳税的时候发生了一些情况,那么就是需要根据这个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罚的,一般就是这个行政处罚,所以说这个时候最好还是按照法律的规章办事,不要随意来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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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有哪些形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有哪些形式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管辖有哪些形式
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江苏省的一些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形式有以下4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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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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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第14条规定:“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劳部发〔1995〕209号)规定:“……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管辖的原则,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首钢总公司迁安矿集体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162号)规定:“外省企业职工在京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应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我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级别管辖
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三、移送管辖
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四、指定管辖
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江苏省南京市劳动法律法规总结:
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①市属以上国有企业;
②上市股份制企业;
③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为市以上单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④其他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⑵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管辖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案件,其中包括:
①市属集体企业(含集体企业改制后的企业)
②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非国有企业
③中方为市以下单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④外地企业驻宁分支机构
⑤区属及以下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
⑶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⑷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开发区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5)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开发区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仲委[2020]1号)第十一条:“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双方劳动争议的管辖问题在本省境内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依法设有分支机构(如分公司或办事处等)的,按照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或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同履行地可以是工资报酬支付地或实际工作岗位地等。”
管辖权异议的裁判形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在判决书中,视为受诉人民有辖权。异议成立的、诉讼效率要求。答辩期满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进行审查,继续审理,对管辖权异议处理的处理形式只能是裁定,而在判决书中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处理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这样做只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罢了、规范和制裁作用,受理案件的可以继续审理 一、对于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如果在被裁定驳回之后,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法律的引导,原审将继续审理,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就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遵守法律规定就应当受到不利后果,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二审如果还是不予支持的,则受理的依法审理该案件。 二、对于超出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若允许当事人恶意拖延审理周期,势必会影响到权利人实现权利的周期。4、仍给予了异议人上诉的权利。 2,异议人上诉后,上级则会发回重审。既然民诉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那么。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所以,今后仍需最高院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还是没有得到支持,此时原审就会继续审理。综上所述,管辖权异议提出后案件继续审理主要有两种情况,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法律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进行上诉二审还是不予支持的情况下,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理论依据是,那么人民应该继续审理,在裁判文书中一并处理。此时在裁判文书中至少有两点要注意:一是在事实查明中,其时限即为15日。如果被告人是在答辩期满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又进行上诉的。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审理对超期事实的查明、对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论证,若不符合客观事实或法律适用错误的: 1,能够提高诉讼效率。3、公平原则: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除此之外的另一种情况,就是超过法定的期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目前也是按照前者的情况来处理。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应当对超出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事实和审理具有管辖的事实进行查明,二是在说理部分,要对审理具有管辖的法律依据进行论述。在裁判文书中一并处理超期提出管辖权异议尽管兼顾了各方面利益,但仍有法律瑕疵,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管辖管辖的情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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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适用的管辖形式
1、地域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分为:1、一般地域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3、专属管辖。2、级别管辖,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3、移送管辖,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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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包含哪些形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包含哪些形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管辖有哪些形式
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江苏省的一些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形式有以下4种:
一、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第14条规定:“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劳部发〔1995〕209号)规定:“……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管辖的原则,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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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我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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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移送管辖
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四、指定管辖
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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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管辖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案件,其中包括:
①市属集体企业(含集体企业改制后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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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江苏省的一些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形式有以下4种:
一、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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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劳部发〔1995〕209号)规定:“……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管辖的原则,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首钢总公司迁安矿集体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162号)规定:“外省企业职工在京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应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我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级别管辖
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三、移送管辖
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四、指定管辖
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江苏省南京市劳动法律法规总结:
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①市属以上国有企业;
②上市股份制企业;
③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为市以上单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④其他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⑵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管辖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案件,其中包括:
①市属集体企业(含集体企业改制后的企业)
②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非国有企业
③中方为市以下单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④外地企业驻宁分支机构
⑤区属及以下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
⑶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⑷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开发区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5)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开发区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仲委[2020]1号)第十一条:“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双方劳动争议的管辖问题在本省境内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依法设有分支机构(如分公司或办事处等)的,按照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或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同履行地可以是工资报酬支付地或实际工作岗位地等。”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包含什么形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管辖有哪些形式
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江苏省的一些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形式有以下4种:
一、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第14条规定:“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劳部发〔1995〕209号)规定:“……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管辖的原则,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首钢总公司迁安矿集体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162号)规定:“外省企业职工在京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应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我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级别管辖
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三、移送管辖
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四、指定管辖
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江苏省南京市劳动法律法规总结:
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①市属以上国有企业;
②上市股份制企业;
③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为市以上单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④其他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⑵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管辖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案件,其中包括:
①市属集体企业(含集体企业改制后的企业)
②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非国有企业
③中方为市以下单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④外地企业驻宁分支机构
⑤区属及以下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
⑶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⑷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开发区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5)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开发区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仲委[2020]1号)第十一条:“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双方劳动争议的管辖问题在本省境内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依法设有分支机构(如分公司或办事处等)的,按照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或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同履行地可以是工资报酬支付地或实际工作岗位地等。”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包括什么形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管辖有哪些形式
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江苏省的一些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形式有以下4种:
一、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第14条规定:“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劳部发〔1995〕209号)规定:“……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管辖的原则,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首钢总公司迁安矿集体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162号)规定:“外省企业职工在京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应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我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级别管辖
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三、移送管辖
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四、指定管辖
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江苏省南京市劳动法律法规总结:
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①市属以上国有企业;
②上市股份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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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管辖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案件,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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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⑷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开发区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5)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开发区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仲委[2020]1号)第十一条:“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双方劳动争议的管辖问题在本省境内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依法设有分支机构(如分公司或办事处等)的,按照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或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同履行地可以是工资报酬支付地或实际工作岗位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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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行政诉讼的管辖有哪几类?
税收行政诉讼的管辖包括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这三种类型的管辖。级别管辖就是指按照税收行为的级别到不同等级的人民法院进行申请行政诉讼;地域管辖就是指在辖区内的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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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判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在判决书中,视为受诉人民有辖权。异议成立的、诉讼效率要求。答辩期满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进行审查,继续审理,对管辖权异议处理的处理形式只能是裁定,而在判决书中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处理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这样做只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罢了、规范和制裁作用,受理案件的可以继续审理 一、对于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如果在被裁定驳回之后,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法律的引导,原审将继续审理,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就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遵守法律规定就应当受到不利后果,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二审如果还是不予支持的,则受理的依法审理该案件。 二、对于超出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若允许当事人恶意拖延审理周期,势必会影响到权利人实现权利的周期。4、仍给予了异议人上诉的权利。 2,异议人上诉后,上级则会发回重审。既然民诉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那么。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所以,今后仍需最高院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还是没有得到支持,此时原审就会继续审理。综上所述,管辖权异议提出后案件继续审理主要有两种情况,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法律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进行上诉二审还是不予支持的情况下,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理论依据是,那么人民应该继续审理,在裁判文书中一并处理。此时在裁判文书中至少有两点要注意:一是在事实查明中,其时限即为15日。如果被告人是在答辩期满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又进行上诉的。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审理对超期事实的查明、对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论证,若不符合客观事实或法律适用错误的: 1,能够提高诉讼效率。3、公平原则: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除此之外的另一种情况,就是超过法定的期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目前也是按照前者的情况来处理。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应当对超出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事实和审理具有管辖的事实进行查明,二是在说理部分,要对审理具有管辖的法律依据进行论述。在裁判文书中一并处理超期提出管辖权异议尽管兼顾了各方面利益,但仍有法律瑕疵,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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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形式是哪些?
[律师回复] 在判决书中,视为受诉人民有辖权。异议成立的、诉讼效率要求。答辩期满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进行审查,继续审理,对管辖权异议处理的处理形式只能是裁定,而在判决书中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处理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这样做只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罢了、规范和制裁作用,受理案件的可以继续审理 一、对于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如果在被裁定驳回之后,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法律的引导,原审将继续审理,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就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遵守法律规定就应当受到不利后果,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二审如果还是不予支持的,则受理的依法审理该案件。 二、对于超出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若允许当事人恶意拖延审理周期,势必会影响到权利人实现权利的周期。4、仍给予了异议人上诉的权利。 2,异议人上诉后,上级则会发回重审。既然民诉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那么。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所以,今后仍需最高院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还是没有得到支持,此时原审就会继续审理。综上所述,管辖权异议提出后案件继续审理主要有两种情况,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法律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进行上诉二审还是不予支持的情况下,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理论依据是,那么人民应该继续审理,在裁判文书中一并处理。此时在裁判文书中至少有两点要注意:一是在事实查明中,其时限即为15日。如果被告人是在答辩期满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又进行上诉的。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审理对超期事实的查明、对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论证,若不符合客观事实或法律适用错误的: 1,能够提高诉讼效率。3、公平原则: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除此之外的另一种情况,就是超过法定的期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目前也是按照前者的情况来处理。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应当对超出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事实和审理具有管辖的事实进行查明,二是在说理部分,要对审理具有管辖的法律依据进行论述。在裁判文书中一并处理超期提出管辖权异议尽管兼顾了各方面利益,但仍有法律瑕疵,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包括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管辖权异议的主体范围,不仅包括被告,还应当包括原告、 第三人。理由如下: 首先,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将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限定为被告。“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之规定,不应视为对其主体的限制条件,而应当理解为对其提出时间的限制。而对于民事诉讼法第243条,因其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其主要目的在于确认默示协议管辖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合法性,而默示协议管辖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无明文规定,故而该条在管辖制度中没有普遍性,据此确定管辖权异议之主体的观点也就失去其前提条件。因此,据此认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被告的观点是片面的。 第二,原告应当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一般情况下,管辖虽然是原告选择的,但实践中也存在着受理原告的后,因特殊情况发生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的情形,此时受理案件的已非原告所选择的了。此种情况下,不能推定原告当然认可相关的管辖权,而管辖关系到其程序利益,赋予其管辖异议权无疑对保障其诉权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享有上诉权,这正是原告作为管辖权异议主体的一种表现。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两种,一是驳回异议的裁定,二是异议成立而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审理的裁定。对于后一种裁定不服而上诉的当事人显然是指原告。此时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标的仍为管辖权,因此,原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不服,实际上是对管辖的异议,只是这种异议的提出方式为上诉。 第三,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后来参加诉讼的原告也应当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的原告必须一同参加诉讼,而不能另行,即使不认可提讼的原告所选择的,他都必须参加诉讼,若他一参加诉讼即被推定为认可提讼的原告选择的,显然是不公平的。 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提讼的原告选择受理的行为,事先并未经共同原告承认,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后,如果不认可受诉的管辖权,应有权提出异议。 第四,目前我国的第三人制度还存在较大缺陷,基于地方利益考虑,有时甚至任意追加第三人,恣意扩张本院管辖权的情形。若不赋予第三人管辖异议权,其很有可能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牺牲品。因此,有必要赋予第三人管辖异议权。 多数观点认为只有被告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其理由有: (1)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交”,而在 第一审程序中,有权利提交答辩状的当事人只有被告。 (2)管辖是原告自己选择的,应当推定其认可受诉的管辖权,否则,其不应向该,即使其后来发现受诉无管辖权,也可以通过撤诉的方式来否定的管辖权,因此,原告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3)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自己申请参加诉讼,说明其已经承认原告的诉讼行为,那么他应受约束不能再对原告选择的提出管辖权异议。 (4)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不申请参加诉讼而另行,假如他申请参加诉讼,则表明他承认和接受了的管辖,如果他对受诉管辖有异议,则完全可以不参加诉讼而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无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其诉讼地位决定其只能依赖原、被告一方,因此,其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什么叫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判文书形式?
[律师回复] 在判决书中,视为受诉人民有辖权。异议成立的、诉讼效率要求。答辩期满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进行审查,继续审理,对管辖权异议处理的处理形式只能是裁定,而在判决书中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处理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这样做只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罢了、规范和制裁作用,受理案件的可以继续审理 一、对于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如果在被裁定驳回之后,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法律的引导,原审将继续审理,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就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遵守法律规定就应当受到不利后果,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二审如果还是不予支持的,则受理的依法审理该案件。 二、对于超出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若允许当事人恶意拖延审理周期,势必会影响到权利人实现权利的周期。4、仍给予了异议人上诉的权利。 2,异议人上诉后,上级则会发回重审。既然民诉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那么。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所以,今后仍需最高院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还是没有得到支持,此时原审就会继续审理。综上所述,管辖权异议提出后案件继续审理主要有两种情况,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法律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进行上诉二审还是不予支持的情况下,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理论依据是,那么人民应该继续审理,在裁判文书中一并处理。此时在裁判文书中至少有两点要注意:一是在事实查明中,其时限即为15日。如果被告人是在答辩期满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又进行上诉的。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审理对超期事实的查明、对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论证,若不符合客观事实或法律适用错误的: 1,能够提高诉讼效率。3、公平原则: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除此之外的另一种情况,就是超过法定的期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目前也是按照前者的情况来处理。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应当对超出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事实和审理具有管辖的事实进行查明,二是在说理部分,要对审理具有管辖的法律依据进行论述。在裁判文书中一并处理超期提出管辖权异议尽管兼顾了各方面利益,但仍有法律瑕疵,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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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有哪些形式呢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有哪些形式呢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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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法院管辖权异议的裁判文书形式有哪几种
[律师回复] 在判决书中,视为受诉人民有辖权。异议成立的、诉讼效率要求。答辩期满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进行审查,继续审理,对管辖权异议处理的处理形式只能是裁定,而在判决书中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处理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这样做只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罢了、规范和制裁作用,受理案件的可以继续审理 一、对于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如果在被裁定驳回之后,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法律的引导,原审将继续审理,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就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遵守法律规定就应当受到不利后果,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二审如果还是不予支持的,则受理的依法审理该案件。 二、对于超出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若允许当事人恶意拖延审理周期,势必会影响到权利人实现权利的周期。4、仍给予了异议人上诉的权利。 2,异议人上诉后,上级则会发回重审。既然民诉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那么。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所以,今后仍需最高院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还是没有得到支持,此时原审就会继续审理。综上所述,管辖权异议提出后案件继续审理主要有两种情况,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法律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进行上诉二审还是不予支持的情况下,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理论依据是,那么人民应该继续审理,在裁判文书中一并处理。此时在裁判文书中至少有两点要注意:一是在事实查明中,其时限即为15日。如果被告人是在答辩期满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又进行上诉的。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审理对超期事实的查明、对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论证,若不符合客观事实或法律适用错误的: 1,能够提高诉讼效率。3、公平原则: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除此之外的另一种情况,就是超过法定的期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目前也是按照前者的情况来处理。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应当对超出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事实和审理具有管辖的事实进行查明,二是在说理部分,要对审理具有管辖的法律依据进行论述。在裁判文书中一并处理超期提出管辖权异议尽管兼顾了各方面利益,但仍有法律瑕疵,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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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判文书形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在判决书中,视为受诉人民有辖权。异议成立的、诉讼效率要求。答辩期满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进行审查,继续审理,对管辖权异议处理的处理形式只能是裁定,而在判决书中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处理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这样做只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罢了、规范和制裁作用,受理案件的可以继续审理 一、对于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如果在被裁定驳回之后,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法律的引导,原审将继续审理,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就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遵守法律规定就应当受到不利后果,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二审如果还是不予支持的,则受理的依法审理该案件。 二、对于超出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若允许当事人恶意拖延审理周期,势必会影响到权利人实现权利的周期。4、仍给予了异议人上诉的权利。 2,异议人上诉后,上级则会发回重审。既然民诉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那么。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所以,今后仍需最高院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还是没有得到支持,此时原审就会继续审理。综上所述,管辖权异议提出后案件继续审理主要有两种情况,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法律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进行上诉二审还是不予支持的情况下,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理论依据是,那么人民应该继续审理,在裁判文书中一并处理。此时在裁判文书中至少有两点要注意:一是在事实查明中,其时限即为15日。如果被告人是在答辩期满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又进行上诉的。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审理对超期事实的查明、对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论证,若不符合客观事实或法律适用错误的: 1,能够提高诉讼效率。3、公平原则: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除此之外的另一种情况,就是超过法定的期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目前也是按照前者的情况来处理。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应当对超出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事实和审理具有管辖的事实进行查明,二是在说理部分,要对审理具有管辖的法律依据进行论述。在裁判文书中一并处理超期提出管辖权异议尽管兼顾了各方面利益,但仍有法律瑕疵,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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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的形式有哪些?
税务行政处罚的形式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财产及行政拘留等。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其他税务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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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指定管辖的情形包括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可以指定管辖的情形有哪些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 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审判人员全部被申请回避)和事实上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 3、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指定管辖。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由该地、市的中级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高级人民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应逐级进行。 二、指定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规定 《民诉法》第37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民诉法》第127条 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刑法规定 第27条 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审判(移送管辖)。 《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17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指定管辖。 第18条 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管辖。 第19条 上级人民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和其他有关的人民。 第20条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在收到上级人民指定其他人民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整理。 〔法条提示〕 指定管辖3种情况: 1、管辖权不明; 2、有争议; 3、有管辖权的不宜行使管辖权,由上级人民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应重点掌握有关指定管辖法条规定的内容。 二、可以指定管辖的情形有哪些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 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审判人员全部被申请回避)和事实上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 3、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指定管辖。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由该地、市的中级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高级人民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应逐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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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可以指定管辖的情形有哪些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 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审判人员全部被申请回避)和事实上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 3、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指定管辖。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由该地、市的中级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高级人民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应逐级进行。 二、指定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规定 《民诉法》第37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民诉法》第127条 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刑法规定 第27条 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审判(移送管辖)。 《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17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指定管辖。 第18条 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管辖。 第19条 上级人民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和其他有关的人民。 第20条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在收到上级人民指定其他人民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整理。 〔法条提示〕 指定管辖3种情况: 1、管辖权不明; 2、有争议; 3、有管辖权的不宜行使管辖权,由上级人民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应重点掌握有关指定管辖法条规定的内容。 二、可以指定管辖的情形有哪些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 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审判人员全部被申请回避)和事实上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 3、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指定管辖。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由该地、市的中级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高级人民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应逐级进行。
我有一个表妹现在准备和他七年的老公离婚了,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是如何确定诉讼管辖的呢?
[律师回复]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
  
(一)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被劳动教养;
  
4.被监禁。
  
(二)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下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离婚当事人在国外时的离婚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七)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
  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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