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由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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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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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目前关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由是没有统一的规定,这一类型的侵权主要是需要根据实际消费行为来决定案由。从现行的案例来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由有:返还原物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装修合同纠纷、产品质量纠纷、服务合同纠纷以及人身损害纠纷等。
涉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由有哪些?

一、涉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由有哪些?

侵害消费者权益由于没有固定统一的案由,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之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指定本法。

以及第二条之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够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即便没有固定统一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由,但是依据本法可知,消费者在消费行为中受到的损害行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其他法律法规保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案件数量稳中有升,但总体比重仍然较小。

(二)消费者不愿维权和过度维权的现象并存。

在现实生活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根据受理的消费者权益案件总体数量较少的情况来看,很多消费者在遭到权益侵害时不懂得利用法律维权,还有人担心打官司太耗时耗力,所以导致这种纠纷较少到法院解决;但是,部分消费者由于对法律理解的偏差或者维权观念存在误区,在诉至法院后,动辄向经营者主张退货或是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引起矛盾激化。

(三)审理周期相对较长。

此类案件消费者主张损害赔偿,即主张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不仅要证明过错、损害后果,最重要的是证明因果关系。通常均需要委托鉴定来确定因果关系,造成该类案件审理周期长。

(四)调解难度较大。

消费者认为权益受到损害,往往认为经营者不诚信或故意欺诈,且前期维权过程的艰难,常常会加剧其对立情绪,导致在调解过程中对赔偿数额很少让步。而经营者一方,经常对损失的确定不认可,且担心调解会引起连锁反应,并顾虑到自己的商誉,时常抱着只要有一丝胜诉的希望就不调解的侥幸心理。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可根据实际的侵害主体确定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此次纠纷的案由,现实生活中多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由有买卖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交通运输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以上纠纷大部分案由都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保护的。因为消费者在确定相关案由时,可根据相关的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确定起诉的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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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理赔不一定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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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原因不外乎两种:一种是违约,另外一种是侵权。违约就是违反合同,所以,合同责任也叫违约责任。 因商品具有瑕疵而蒙受损害的消费者,如果与商品供应者具有合同关系时,就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所谓合同关系,包括买卖、租赁、加工承揽等,在实际生活中,以买卖为最多见,最重要。 买卖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负有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但是在有些买卖关系中,由于出卖人不积极履行合同,在交付合同标的物时,以次充好,以劣充优,从而给买受人带来财产上的损失。这个问题在民法理论上叫做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责任。合同责任对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而言,主要就是这种标的物瑕疵责任。 所谓标的物瑕疵,就是标的物质量上存在的缺陷,其责任一般应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承担标的物瑕疵责任,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标的物的瑕疵必须在所有权转移以前就存在; (2)标的物的瑕疵必须具有隐瞒的性质; (3)买受人必须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标的物瑕疵通知出卖人; (4)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不存在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责任的约定。 凡具备以上条件,就会引起如下法律后果: (1)修补标的物瑕疵; (2)更换标的物; (3)减少价金; (4)解除合同。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消费者权利也称消费者权益,是消费主体的权利和利益的合称。消费者利益由多种利益因素构成,主要包括物质经济利益、精神文化利益、安全健康利益、时效利益、环境利益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指的是消费者所享有的,由法律、法规确认,受法律、法规保护的权利。
二、常见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行为;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真实名称或者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说明的;
10、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对商品价值做虚假宣传的;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1
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不按约定条款提供商品的;1
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有上述行为,消费者可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向经营者提出索赔要求,索取赔偿的数额应按所购买的商品的价格和接受服务的费用双倍返还法。经营者有上述欺诈行为,又拒不接受消费者的赔偿要求,消费者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提出控告,不能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提出诉讼法。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律师回复]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
1、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不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不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不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不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3、经营者不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对产品和商品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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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明码标价;
6、经营者不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7、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8、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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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的;
1
1、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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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
(三)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
(四)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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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险拒赔涉嫌诈骗吗
如果没有表现出赔偿意愿,这并不自动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确需满足以下核心要素:首要的是,犯罪侵犯了公共或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在行为层面,必须能证实行为人通过欺诈手法获取了显著的财物;一般来说,犯罪者是普通个人;最后,从心理角度看,行为人必须是直接故意,并有明确侵占他人财产的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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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我说一家小区的业主 我们这边的物业经常会侵犯我们的知情权 想问一下物业侵犯消费者权益是否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在消费时都有哪些权利
[律师回复] 物业管理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如果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产生纠纷,业主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业主、业委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物业管理条例,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取决于具体的纠纷情况,视该纠纷与这两个法律的联系亲疏而定。然而,业主、业委会并不是法律工作者,对法律的规定和适用未必那么清楚,因此,在实务中应该赋予业主、业委会的自由选择权,而法院在立案时可以建议业主、业委会更改不适合的法律依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凡是符合该条例第五十九条至六十九条的,均适用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业委会在发生的纠纷符合其中的规定的,法院应该适用物业管理条例进行审理和裁决。对于上文提到的纠纷之外的问题,则应该由业主、业委会自行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条文进行诉讼,业主和业委会既可以选择以物业管理条例为依据维护自身权利,也可以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法律依据。法院在具体审理中应该树立平衡利益的观点,对于物业管理公司处于明显强势的,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也是消法之所以制定的宗旨之一,而对于其他情况,则由具体案情来确定何部法律作为审判的依据。 以上是对物业侵犯消费者权益是否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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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诉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消费权益遭受侵害的申诉程序 申报范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及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资料,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或对经济活动中违法违章行为的举报。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4、《工商行政管理所受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 5、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移动电话机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山东省皮革制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山东省家具产品销售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 所需资料: 1、书面申诉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1)消费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依据; (4)申诉的日期。 2、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发票、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卡等)。 3、商品质量状况难以凭感官确定的,消费者应当提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书。 承诺期限: 1、能当天解决的当天解决; 2、当天解决不了,一般在十五个工作日解决(需要调查或送检取证的例外); 3、对来信来函的申诉举报,自接到申诉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对受理的申诉举报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调查、处理或提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4、对消费者纠纷的调解自收到消费者申诉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收费标准: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检验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用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支付或者由消费者先行支付,责任确定后,依法按责任情况承担。
侵犯消费者权益,应如何维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原因不外乎两种:一种是违约,另外一种是侵权。违约就是违反合同,所以,合同责任也叫违约责任。 因商品具有瑕疵而蒙受损害的消费者,如果与商品供应者具有合同关系时,就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所谓合同关系,包括买卖、租赁、加工承揽等,在实际生活中,以买卖为最多见,最重要。 买卖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负有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但是在有些买卖关系中,由于出卖人不积极履行合同,在交付合同标的物时,以次充好,以劣充优,从而给买受人带来财产上的损失。这个问题在民法理论上叫做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责任。合同责任对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而言,主要就是这种标的物瑕疵责任。 所谓标的物瑕疵,就是标的物质量上存在的缺陷,其责任一般应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承担标的物瑕疵责任,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标的物的瑕疵必须在所有权转移以前就存在; (2)标的物的瑕疵必须具有隐瞒的性质; (3)买受人必须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标的物瑕疵通知出卖人; (4)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不存在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责任的约定。 凡具备以上条件,就会引起如下法律后果: (1)修补标的物瑕疵; (2)更换标的物; (3)减少价金; (4)解除合同。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发布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针对一些商业促销广告中严重存在的对产品(服务)质量的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现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出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追究法律责任。从产品质量法角度对广告法的相应规定作出呼应,为打击以虚假广告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见本书附录),消费者还可依照《消法》第四十九条,向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索取加倍赔偿。
(二)经营者要为欺诈行为付出加倍赔偿
《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是《消法》对欺诈性损害行为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惩罚性赔偿金是指由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费。这对受害人来说具有充分弥补其损失的作用,对于侵害人来说具有惩戒功能。在我国《民法通则》等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实行的是实际赔偿制度,没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消法)所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对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三)《消法》规定的加倍索赔的适用范围
根据《消法》的规定,加倍赔偿适用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有欺诈行为的场合,也就是说,凡是经营者以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都要承担加倍赔偿的责任。那么欺作行为如何认定呢?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采用捏造虚假情况、歪曲事实、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实施欺骗他人的行为。欺诈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这里所指的欺诈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内的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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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律师回复] 当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若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采取以下五种方法:
1、与经营者或生产者协商和解。
这是一种非常平和的方式,消费者与生产者或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共同和平协商。这种方式对一般性的不是那么严重的纠纷特别有用,只要双方有诚意地进行有效的协商,纠纷就可以尽快得到解决,消费者受到的损害也能够及时得到补偿,同时双方都能得到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当然,消费者也可以不先与经营者协商而直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会审核案件是否受理,审核通过后进行调解。用这种方式解决纠纷,消费者可以不用耗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也不会增加额外的负担。
3、向有关政府行政部门申诉,请求依法处理。
其中受理消费者申诉最多的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消费者可以按政府各有关管理机关的职权,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分别向有权管理的机关请求他们处理。通过正确的方式,消费者可以在有限的时间内得到最好的答案,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一般也可以得到令人满意的维护。
4、去找仲裁机关进行仲裁,仲裁机关受理了之后,会先查清是非,再进行调解。
如果双方达成和解,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那么这个时候当事人就必须履行,不能反悔;但如果双方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双方出现反悔现象的,仲裁机构应依法做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必须要履行的,若是其中一方就是不肯承担责任、履行责任的,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如果双方的矛盾尝试过上述四种方式都无法解决,就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如果消费者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是可以的,以这种方式,生产者或经营者就需要承担他们理应承担的责任了。
当我们面临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情况时,不能忍气吞声也不能因为怕麻烦就容忍他们,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应该生气,但不能光生闷气,我们要说出来,这样才能促进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我们的消费者权益权益才能得到最大化的维护。学会运用合法途经解决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问题,是我们每一位公民应有的良好素质。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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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消费者权利也称消费者权益,是消费主体的权利和利益的合称。消费者利益由多种利益因素构成,主要包括物质经济利益、精神文化利益、安全健康利益、时效利益、环境利益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指的是消费者所享有的,由法律、法规确认,受法律、法规保护的权利。
二、常见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行为;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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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说明的;
10、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对商品价值做虚假宣传的;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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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款及赔偿是怎样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是服务部符合质量的情况下,消费者是有权力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的。确实经营者存在欺诈问题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购买商品价格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按照五百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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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被侵犯消费权益的消费者应该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的人身损害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损害,也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人格权的损害。例如,消费者因购买、使用经营者提供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导致死亡、伤残;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遭到漫骂、污辱;消费者的身体被搜查;消费者的个人秘密、个人信息被非法公开或者提供给他人;消费者的民族习惯没有得到尊重;等等。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的财产损害包括金钱、时间、可得利益等损害。例如,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或者缺斤短两商品花出的冤枉钱;消费者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生命健康损害后支出的丧葬费和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消费者因退换不合格商品支出的交通费及误工损失;消费者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无法使用而寻找替代物支出的费用;消费者因金融服务经营者没有履行风险警示义务导致资产减损;等等。 一、对人身损害的赔偿 (一)对生命健康权损害的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对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个人信息损害的赔偿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三)对精神损害的赔偿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对财产损害的赔偿 (一)对不合格的商品或者服务修理、重作、更换、退货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法要求经营者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二)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的民事责任。 (三)继续履行,返还预付款、支付预付款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四)排除商品或者服务的危险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五)赔偿损失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提讼的,由人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三、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消费者,既包括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本人,如食用自己买来的变质食品而中毒、去浴池洗澡被烫伤等;也包括没有购买商品却使用商品的消费者,如某消费者使用其子女买回来的电冰箱而触电受伤。实践中有些人并不是商品的购买者或使用者,也不是接受服务者,但他们却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损害,如某人去邻居家串门,被邻居家的彩电爆炸炸伤,这些人也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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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在研究我国的法律法规,我对其中的内容比较感兴趣,所以问问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危害?
[律师回复]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所谓拐骗,可能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拐骗的手段是多种多样。比如,给儿童爱吃的食物、喜爱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带 去玩耍等,骗取儿童的好感后将其拐走。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则往往是以献殷勤、假意帮助照看孩子、表示喜爱儿童等手段骗取信任后,寻找机会将儿童骗走 或者将婴儿偷偷抱走。总之,使用各种手段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拐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
  所谓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是指使儿童脱离与父母或者其他亲属共同生活的处所。脱离监护人,则是指使儿童脱离依法对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负责监督和保护的人。根据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t; 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 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与朋友。除上述法定监护人外,受儿童家长委托负责照管儿童的 人,也具有监护人的身份,如果使儿童脱离具有这种身份的人的监护,同样是拐骗儿童脱离监护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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