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复议和税收行政诉讼的区别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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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税收行政复议和税收行政诉讼的区别是,前者指跟行政部门有关,后者跟司法机关有关。复议时公民所拥有的一项申辩权力,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要包括诉讼理由,诉讼事由,不可以弄虚作假。
税收行政复议和税收行政诉讼的区别是怎么样的

一、税收行政复议和税收行政诉讼的区别是怎么样的

税收行政复议和税收行政诉讼的区别是,前者指跟行政部门有关,后者跟司法机关有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只能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

①性质不同。税务行政复议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属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管辖机关不同。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而税务行政诉讼则由人民法院管辖。

③审理方式和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和辩论制度;而税务复议机关审查税务复议案件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才采取其他方式),且实行一级复议制度。

④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对裁决和裁定不服只能进行申诉,且申诉不影响法院裁决的执行力;税务行政复议则不同,除国务院所作的裁决外,其他复议机关所作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具有终局性,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力,向法院申请诉讼时要先缴纳诉讼费,和递交诉讼申请书,法官一般在一个星期内就可以开始受理,一个月内就可以出受理结果。诉讼是一种有法律保护的方式,也受法律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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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行政复议和税收行政诉讼的区别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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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区别是什么?
税收的行政复议还有行政诉讼的区别包括是两种不同的权利救济的制度,两者的性质还有审查的原则是不同的,在适用的顺序上也是不同的,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机关的内部监督,是行政的审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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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  
1.产生的根据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旨在解决行政纠纷,不解决民事纠纷。两者均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依法行使职权为宗旨。  
2.目的和作用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两者都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  
3.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可以同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4.产生的条件相同。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虽有诸多共同点,但毕竟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不同方式,相互间存在明显区别,这主要体现在: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后者是人民,即司法机关,这决定了它们行为性质上的区别: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复议法调整,后者则受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支配。  
2.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3.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其审查标准是不同的。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审查。此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的申请范围作了扩大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全面的保护。  
4.审理方式和审理制度不同。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也就是说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仅就行政案件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不传唤申请人、被申请人、证人或其他复议参加人到庭,这样可以节省时间精力和费用;而行政诉讼一般不实行书面审理制度,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庭,相互答辩。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也就是说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一般不得再请求复议;而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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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行政诉讼与拆迁行政复议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拆迁行政诉讼与拆迁行政复议有什么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征收行政诉讼和征收行政复议作为两项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程序,二者必然是有所区别的。对于征收行政诉讼和征收行政复议的不同亦需加以重视并区别开来,以便于对症下药,合理合法地采取征收救济措施。以下五点便是两者的区别所在。

一,征收行政诉讼是人民对征收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的司法行为,属于外部所设置的对征收管理相对人实施救济的制度,是对征收管理机关的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外部监督和制约征收行政复议是的行政行为,属于内部所设置对征收管理相对人实施救济和对依法行政职权进行监督的制度。

二,征收行政诉讼适用司法程序,实施两审终审制,具有严格、规范、全面并且收取诉讼费用的特点征收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依据《行政复议法》是一级复议制,具有及时、快捷、简便、不收费的特点。

三,征收行政诉讼目前只局限于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范围之内,对抽象性的文件不在受理之列征收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宽于征收行政诉讼,不仅受理对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异议,也包括一定为范围的抽象征收管理行为,如补偿标准的文件。

四,征收行政诉讼中,人民对征收管理行为是否适当只限于行政处罚这一块而行政复议机关可对征收管理机关的全部行为是否适当进行审查。至于抽象行为的审查,如地方政府有关征收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人民只在审理时考虑是否适用,而不能改变或撤销,复议机关则有权变更或撤销征收行政复议的审查权限大于征收行政诉讼的审查权限。其主要表现在针对不适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权上。

五,征收行政复议的效力低于人民的裁判,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进入行政诉讼,而进入诉讼的征收纠纷则不能再进入复议。
拆迁行政诉讼和拆迁行政复议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拆迁行政诉讼和拆迁行政复议有什么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征收行政诉讼和征收行政复议作为两项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程序,二者必然是有所区别的。对于征收行政诉讼和征收行政复议的不同亦需加以重视并区别开来,以便于对症下药,合理合法地采取征收救济措施。以下五点便是两者的区别所在。

一,征收行政诉讼是人民对征收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的司法行为,属于外部所设置的对征收管理相对人实施救济的制度,是对征收管理机关的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外部监督和制约征收行政复议是的行政行为,属于内部所设置对征收管理相对人实施救济和对依法行政职权进行监督的制度。

二,征收行政诉讼适用司法程序,实施两审终审制,具有严格、规范、全面并且收取诉讼费用的特点征收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依据《行政复议法》是一级复议制,具有及时、快捷、简便、不收费的特点。

三,征收行政诉讼目前只局限于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范围之内,对抽象性的文件不在受理之列征收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宽于征收行政诉讼,不仅受理对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异议,也包括一定为范围的抽象征收管理行为,如补偿标准的文件。

四,征收行政诉讼中,人民对征收管理行为是否适当只限于行政处罚这一块而行政复议机关可对征收管理机关的全部行为是否适当进行审查。至于抽象行为的审查,如地方政府有关征收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人民只在审理时考虑是否适用,而不能改变或撤销,复议机关则有权变更或撤销征收行政复议的审查权限大于征收行政诉讼的审查权限。其主要表现在针对不适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权上。

五,征收行政复议的效力低于人民的裁判,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进入行政诉讼,而进入诉讼的征收纠纷则不能再进入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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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税收行政复议和诉讼区别有哪些?
行政税收行政复议和诉讼区别有:性质不同;管辖机关不同;审理方式和程序不同以及效力不同。在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规定中,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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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如何区分在征地拆迁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律师回复] 在征地拆迁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什么区别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诉讼程序,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及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提讼,并由人民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和制度。关于征收中的行政诉讼,是指征收当事人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在征收当事人和其他征收主体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纠纷案件的活动。
征收行政诉讼和征收行政复议作为两项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程序,二者必然是有所区别的。对于征收行政诉讼和征收行政复议的不同亦需加以重视并区别开来,以便于对症下药,合理合法地采取征收救济措施。以下五点便是两者的区别所在。

一,征收行政诉讼是人民对征收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的司法行为,属于外部所设置的对征收管理相对人实施救济的制度,是对征收管理机关的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外部监督和制约;征收行政复议是的行政行为,属于内部所设置对征收管理相对人实施救济和对依法行政职权进行监督的制度。

二,征收行政诉讼适用司法程序,实施两审终审制,具有严格、规范、全面并且收取诉讼费用的特点;征收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依据《行政复议法》是一级复议制,具有及时、快捷、简便、不收费的特点。

三,征收行政诉讼目前只局限于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范围之内,对抽象性的文件不在受理之列;征收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宽于征收行政诉讼,不仅受理对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异议,也包括一定为范围的抽象征收管理行为,如补偿标准的文件。

四,征收行政诉讼中,人民对征收管理行为是否适当只限于行政处罚这一块;而行政复议机关可对征收管理机关的全部行为是否适当进行审查。至于抽象行为的审查,如地方政府有关征收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人民只在审理时考虑是否适用,而不能改变或撤销,复议机关则有权变更或撤销;征收行政复议的审查权限大于征收行政诉讼的审查权限。其主要表现在针对不适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权上。

五,征收行政复议的效力低于人民的裁判,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进入行政诉讼,而进入诉讼的征收纠纷则不能再进入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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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来说,这个税收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的区别是:两者的性质不同一个是行政活动而一个是属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其管辖的机关不同、两者的审理方式和程序不同、效力不同即行政复议是以书面表达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而这个行政诉讼结论一旦出来之后就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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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一样。二者还是有一些不同的。
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解决同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行政案件原则上应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人民管辖。
首先,地域管辖以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为原则,
其次,经过行政复议的,原则上无论复议机关作出何种复议决定,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的人民管辖。
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并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撤销或部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三种情形中存在一种即为改变。
2.特殊地域管辖:不同于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为特殊地域管辖,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经过复议的选择管辖。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人民有管辖权,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也有管辖权,两地不一致时,由当事人选择提起行政诉讼。
(2)因不动产提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讼的,被告和原告所在地人民都有管辖权。原告所在地包括: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人身自由被限制地。
依《若干解释》规定,如果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提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提讼,受诉人民可以一并审理。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权限和分工,即某一行政争议发生后,应由哪一个来行使行政复议权。
(1)根据行政争议的性质划分,可以把行政复议分为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
一般管辖是指按照的上下录属关系确定行政复议案件由有领导权或指导权的上一级管理。《行政复议条例》对一般管辖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对上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所属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管辖部门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
特殊管辖是指不适用一般管辖原则,需要特殊对待的行政复议管辖。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1)需要由上级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最终批准的管辖;
2)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和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管辖。对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委托的的上一级管辖。
3)对被撤销的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争议的复议管辖,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的上一级管辖。
(2)根据行政复议机关与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关系,可以分为隶属管辖与同级管辖。隶属管辖是指当事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复议由该机关的上级管辖。同级管辖是指对于不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的复议,由同级的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同级管辖主要有同级部门管辖和同级政府管辖。
(3)从与复议申请人的不同角度可分为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共同管辖是指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管辖。选择管辖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同一复议案件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个来申请复议,或者由最先收到复议申请书的管辖。
(4)从管辖的灵活性原则来看,可分为指定管辖与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在某一复议案件的管辖上发生争议,需要报请共同上一级机关
最后由谁管辖。指定管辖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的管辖发生了争议又协商不成的,应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指定管辖;另一种情况是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不明确,应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时,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管辖。
有了行政诉讼为什么要有行政复议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有了行政诉讼为什么要有行政复议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征收行政诉讼和征收行政复议作为两项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程序,二者必然是有所区别的。对于征收行政诉讼和征收行政复议的不同亦需加以重视并区别开来,以便于对症下药,合理合法地采取征收救济措施。以下五点便是两者的区别所在。

一,征收行政诉讼是人民对征收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的司法行为,属于外部所设置的对征收管理相对人实施救济的制度,是对征收管理机关的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外部监督和制约征收行政复议是的行政行为,属于内部所设置对征收管理相对人实施救济和对依法行政职权进行监督的制度。

二,征收行政诉讼适用司法程序,实施两审终审制,具有严格、规范、全面并且收取诉讼费用的特点征收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依据《行政复议法》是一级复议制,具有及时、快捷、简便、不收费的特点。

三,征收行政诉讼目前只局限于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范围之内,对抽象性的文件不在受理之列征收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宽于征收行政诉讼,不仅受理对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异议,也包括一定为范围的抽象征收管理行为,如补偿标准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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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分是什么?
税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分是:性质和审查原则不同以及在适用上的顺序不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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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主要有:
一、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二、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这是由行政复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目的所决定的。如果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合法、适当,或税务机关还没有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税务行政复议。
三、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大多数行政案件来说,当事人都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在此基础上,两个程序的衔接方面,税务行政案件的适用还有其特殊性。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因纳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对于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如选择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
四、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的重要条件之一。当事人不申请,就不可能通过行政复议这种形式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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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有哪些?
税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性质不同;管辖机关不同以及程序不同等几个方面的区别。税收行政复议的管辖机关是当地的税务行政机关;行政诉讼的管辖机关是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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