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税收优先权异议人诉讼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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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税务机关税收优先权如果是有异议的人,是可以诉讼的。诉讼是一种争取自己的权利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方式,当事人可以上交诉讼书到法院,申请法院可以受理案件,对违反法律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受到处罚。
税务机关税收优先权异议人诉讼可以吗

在税务机关税收优先权如果是有异议的人,是可以诉讼的。税收优先权是以存在税收债权为基础的。在破产清算中,国家税收债权可能包括两部分:一是破产宣告前形成的税收债权,一是破产宣告后形成的税收债权。

首先,在破产宣告前的税款本金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经营行为而形成的,属于破产债权,为维护国家利益,应享有优先权;

其次,在破产宣告前形成的滞纳金和罚款,为了避免把对债务人的处罚转嫁到全体债权人的身上,不应享有优先权。不过,同样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可以把税收滞纳金和罚款作为劣后债权,在破产清偿顺序上劣后于普通债权,当破产债务人财产清偿完普通破产债权等前顺位债权后,有剩余财产情况下可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第三,在破产宣告后形成的税收债权具有特殊性,它是破产费用,不在税收优先权的范围。因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无论是税收本金还是滞纳金和罚款,都是清算组在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中产生的,是清算组合法或违法行为的结果,而清算组的行为是为破产程序的进行而实施的,且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因此其支出的费用应当视为破产费用或共益费用。

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执行费用的承担规则和民法关于共益费用优先受偿的规则,这些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因此,在破产清算中,享有税收优先权的税收债权仅指在破产宣告前形成的税款本金。

只是针对债务人欠税后与一般债权人串通设置担保而后申请破产以逃避税收的特殊情形,并不影响实际设立在欠税之前的担保,因此既能维护国家税收,也没有实质损及担保制度。但对欠税之后恶意设立的担保,税收优先权本身不仅无法约束,反而会对正常交易中设立的担保产生破坏作用。况且,要防止恶意担保对税收的冲击,破产法中的无效制度或撤销权制度可以起到很好的弥补作用;同时,现行的税收保全制度和强制执行制度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甚至可以考虑建立税收担保制度。

因此,利用《税收征管法》第45条的规定来更好地保护税收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相反,却造成了立法的矛盾与冲突,也给司法造成混乱与障碍。更重要的,过分强调对税收的保护必然损害和动摇担保制度,最终损害和动摇市场机制。

税收优先权指的是如果当事人为了某件事而向多方朋友亲戚或者国家机构借款,但是发生意外,导致项目破产,还来不及还钱。那么这个时候当事人就得先考虑国家的贷款,优先还清国家的贷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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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权怎么诉讼
[律师回复] 对于股东优先权怎么诉讼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应在多长时间内提讼
如果转让方没有将股权的转让事宜通知其他股东,导致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可以到要求撤销转让方与非股东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但目前法律没有规定其他股东行使权利的时间期限。根据目前主要的学术理论和司法观点,认为应当在股东变更登记时起一年内提出诉讼。
2、有优先权的股东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诉讼,以谁为被告
如转让方以外的其它股东认为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要求确认转让方与非股东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应当以转让方为被告。因为优先购买权是针对转让方优先转让给公司股东的义务而产生的,也是由于转让方没有履行优先向股东转让的义务才收到侵害,所以应以转让方为被告。公司本身则由于诉讼的结果导致其股东的组成人员会有所不同,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所以是第三人,但没有的请求权。至于非股东第三人,与优先权股东(原告)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诉讼结果会影响到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所以也是没有请求权的第三人。
3、关于转让方可否迳行判决享有优先权股东受让股权问题
优先购买权作为一种形成权,依其他股东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其他股东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根据形成权的法律特征,只要条件相同,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就可在其与转让方之间形成以转让方与第三人所签合同为内容的协议。为了避免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原告放弃其优先购买权的背信情况出现,应当推定只要原告请求宣告买卖合同无效,并有购买承租房屋之意愿,其以同等条件买入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告成立。这样,作为优先权人的原告行使和实现优先购买权的结果,就是由迳行判决在原告与被告成立一个以同等条件为内容的买卖合同。
迳行判决优先购买权实现时还需要把握好三个方面:
一是要确认其他股东有购买意愿。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如果其他股东并无购买转让的股权之意愿,转让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又不存在其他法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形,则不宜立即宣告转让合同无效,而是要考虑能否对善意第三人给予保护,借此判断是否需要支持其他股东的诉讼请求。
二是要确认其他股东具有受让股权的经济能力。为确保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履行迳行判决后与出租人之间新的买卖合同,诉讼中可以要求主张购买股权的股东提供等值于新的股权转让合同支付对价的担保,以表明和保证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思。对于第三人以贷款方式购买股权,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亦没有能力一次性付款而诉讼期间又无法确定信贷机构是否同意向其贷款用于购买股权的,则可允许在执行期间待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成功申请贷款后才正式履行迳行判决后的新的股权转让合同。
三是要确认转让股权的 “同等条件”。 迳行判决其他股东与转让人之间因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形成的转让股权合同,其内容应结合宣告无效合同的特点加以考虑,以使合同能够履行,而不是苛刻地理解“同等条件”。特别是依据转让人与第三人所签合同的内容,第三人支付价款的期限已经届满,那么“同等条件”中关于付款期限的约定对其他股东就不应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其他股东将不得不陷入迟延履行的窘境。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主张优先购买的其他股东来说,只有在迳行判决其与转让人依照先前无效合同的内容形成新的买卖关系生效后的适当期限内,付款期限方能届满,以便给主张优先购买的其他股东留出合理的付款时间。因此,主张优先购买的其他股东在转让人与第三人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前没有支付价金的,既不发生履行不能,也不陷入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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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东优先权如何诉讼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应在多长时间内提讼
如果转让方没有将股权的转让事宜通知其他股东,导致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可以到要求撤销转让方与非股东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但目前法律没有规定其他股东行使权利的时间期限。根据目前主要的学术理论和司法观点,认为应当在股东变更登记时起一年内提出诉讼。
2、有优先权的股东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诉讼,以谁为被告
如转让方以外的其它股东认为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要求确认转让方与非股东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应当以转让方为被告。因为优先购买权是针对转让方优先转让给公司股东的义务而产生的,也是由于转让方没有履行优先向股东转让的义务才收到侵害,所以应以转让方为被告。公司本身则由于诉讼的结果导致其股东的组成人员会有所不同,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所以是第三人,但没有的请求权。至于非股东第三人,与优先权股东(原告)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诉讼结果会影响到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所以也是没有请求权的第三人。
3、关于转让方可否迳行判决享有优先权股东受让股权问题
优先购买权作为一种形成权,依其他股东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其他股东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根据形成权的法律特征,只要条件相同,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就可在其与转让方之间形成以转让方与第三人所签合同为内容的协议。为了避免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原告放弃其优先购买权的背信情况出现,应当推定只要原告请求宣告买卖合同无效,并有购买承租房屋之意愿,其以同等条件买入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告成立。这样,作为优先权人的原告行使和实现优先购买权的结果,就是由迳行判决在原告与被告成立一个以同等条件为内容的买卖合同。
迳行判决优先购买权实现时还需要把握好三个方面:
一是要确认其他股东有购买意愿。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如果其他股东并无购买转让的股权之意愿,转让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又不存在其他法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形,则不宜立即宣告转让合同无效,而是要考虑能否对善意第三人给予保护,借此判断是否需要支持其他股东的诉讼请求。
二是要确认其他股东具有受让股权的经济能力。为确保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履行迳行判决后与出租人之间新的买卖合同,诉讼中可以要求主张购买股权的股东提供等值于新的股权转让合同支付对价的担保,以表明和保证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思。对于第三人以贷款方式购买股权,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亦没有能力一次性付款而诉讼期间又无法确定信贷机构是否同意向其贷款用于购买股权的,则可允许在执行期间待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成功申请贷款后才正式履行迳行判决后的新的股权转让合同。
三是要确认转让股权的 “同等条件”。 迳行判决其他股东与转让人之间因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形成的转让股权合同,其内容应结合宣告无效合同的特点加以考虑,以使合同能够履行,而不是苛刻地理解“同等条件”。特别是依据转让人与第三人所签合同的内容,第三人支付价款的期限已经届满,那么“同等条件”中关于付款期限的约定对其他股东就不应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其他股东将不得不陷入迟延履行的窘境。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主张优先购买的其他股东来说,只有在迳行判决其与转让人依照先前无效合同的内容形成新的买卖关系生效后的适当期限内,付款期限方能届满,以便给主张优先购买的其他股东留出合理的付款时间。因此,主张优先购买的其他股东在转让人与第三人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前没有支付价金的,既不发生履行不能,也不陷入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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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和执行异议的区别
[律师回复] 优先权与执行异议各自的法律概念是怎么样的 一、执行异议的法律概念 民事诉讼法中: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渊源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除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外,执行员在执行本院或上级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或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批准。 二、优先权的法律概念 优先权原则源自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其本国提出专利或者商标申请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可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换句话说,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这就是优先权一词的由来。 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所谓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即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申请日。其原则同样适应于我国申请人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所谓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外观设计不享有本国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如果在先申请是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还应当写明受理申请的国家专利局或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提交经受理申请的国家的受理机关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按规定应当提交专利局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时未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或者在三个月内未提交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优先权与执行异议的区别
[律师回复] 优先权与执行异议各自的法律概念是怎么样的 一、执行异议的法律概念 民事诉讼法中: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渊源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除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外,执行员在执行本院或上级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或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批准。 二、优先权的法律概念 优先权原则源自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其本国提出专利或者商标申请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可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换句话说,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这就是优先权一词的由来。 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所谓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即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申请日。其原则同样适应于我国申请人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所谓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外观设计不享有本国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如果在先申请是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还应当写明受理申请的国家专利局或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提交经受理申请的国家的受理机关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按规定应当提交专利局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时未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或者在三个月内未提交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执行异议和优先权的区别
[律师回复] 优先权与执行异议各自的法律概念是怎么样的 一、执行异议的法律概念 民事诉讼法中: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渊源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除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外,执行员在执行本院或上级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或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批准。 二、优先权的法律概念 优先权原则源自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其本国提出专利或者商标申请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可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换句话说,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这就是优先权一词的由来。 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所谓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即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申请日。其原则同样适应于我国申请人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所谓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外观设计不享有本国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如果在先申请是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还应当写明受理申请的国家专利局或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提交经受理申请的国家的受理机关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按规定应当提交专利局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时未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或者在三个月内未提交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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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执行异议与优先权的关系和区别
[律师回复] 优先权与执行异议各自的法律概念是怎么样的 一、执行异议的法律概念 民事诉讼法中: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渊源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除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外,执行员在执行本院或上级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或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批准。 二、优先权的法律概念 优先权原则源自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其本国提出专利或者商标申请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可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换句话说,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这就是优先权一词的由来。 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所谓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即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申请日。其原则同样适应于我国申请人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所谓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外观设计不享有本国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如果在先申请是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还应当写明受理申请的国家专利局或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提交经受理申请的国家的受理机关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按规定应当提交专利局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时未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或者在三个月内未提交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对执行优先受偿债权异议该怎样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优先受偿债权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二、对执行优先受偿债权异议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三、破产中优先受偿权的顺利
(一)、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费用具体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在法定支出的范畴中,其基本特点是“成本性支出”。
2.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二)、劳动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劳动债权主要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破产人所欠税款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三条
第二款: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1.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与有财产的债权相对而言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担保物加以变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因而不属于破产债权。而与之相对应的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由于没有上述优越条件,所以应当列入破产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能因种种原因放弃自己的优先受偿权,这种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担保债权应当纳入破产债权的范围,在清偿顺序上,与无担保的破产债权一样,按照破产程序得到等比例受偿。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债权人依照法律程序对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后,财产担保以及法定优先权担保不足部分,或经变卖担保财产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可直接取得破产债权的地位。
4.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设定了保证的债权,如果债务企业因破产而不能清偿,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清偿,因此这种有担保的债权不属于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保证人代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后所享有的代位求偿权,则应列入破产债权。
5.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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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有优先权吗?
拆迁补偿协议有优先权,实际上拆迁人如果将安置补偿的房屋出卖给他人的情况之下,不管有没有办理房屋登记的手续,那么对于被拆迁人起诉要求交付房屋的情况之下,人民法院是需要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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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优先受偿债权异议要怎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对执行优先受偿债权异议要怎样办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优先受偿债权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二、对执行优先受偿债权异议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三、破产中优先受偿权的顺利
(一)、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费用具体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在法定支出的范畴中,其基本特点是“成本性支出”。
2.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二)、劳动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劳动债权主要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破产人所欠税款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三条
第二款: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1.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与有财产的债权相对而言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担保物加以变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因而不属于破产债权。而与之相对应的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由于没有上述优越条件,所以应当列入破产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能因种种原因放弃自己的优先受偿权,这种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担保债权应当纳入破产债权的范围,在清偿顺序上,与无担保的破产债权一样,按照破产程序得到等比例受偿。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债权人依照法律程序对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后,财产担保以及法定优先权担保不足部分,或经变卖担保财产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可直接取得破产债权的地位。
4.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设定了保证的债权,如果债务企业因破产而不能清偿,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清偿,因此这种有担保的债权不属于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保证人代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后所享有的代位求偿权,则应列入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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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优先权与执行异议有何关系?
[律师回复] 优先权与执行异议各自的法律概念是怎么样的 一、执行异议的法律概念 民事诉讼法中: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渊源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除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外,执行员在执行本院或上级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或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批准。 二、优先权的法律概念 优先权原则源自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其本国提出专利或者商标申请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可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换句话说,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这就是优先权一词的由来。 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所谓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即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申请日。其原则同样适应于我国申请人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所谓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外观设计不享有本国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如果在先申请是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还应当写明受理申请的国家专利局或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提交经受理申请的国家的受理机关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按规定应当提交专利局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时未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或者在三个月内未提交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医疗机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1]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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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先权提起诉讼是否合法?
税收优先权提起诉讼是合法的。因为实际上所以说优先权指的就是在破产程序当中所享有的一种债权,当然这样的一种债权是属于优先的权利,如果没有得到保护的话,是可以通过复议或者是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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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诉讼时未提出优先受偿权,执行阶段被执行人申请破产如何优先受偿
[律师回复] 扣押或冻结;3。而应当根据债权种类确定优先次后的清偿顺序;
3,无其他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1;
3,先执行你的申请:
1、正常经营中有支付能力的企业法人。
(九)不同种类债权的清偿顺序、一般金钱债权;
4、多个债权人向同一个被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一)从生效法律文书上分两种情况,或者申请被执行人破产一。
(四)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债权人,各债权的性质相同。
(七)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债权人。 四;4: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只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即可、所有权、该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各债权的清偿顺序比例。只有相同的债权。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或请求移转标的物的请求权,债权性质不同;
3、企业法人,则不存在参与分配的问题: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如有下列情况可以考虑按比例清偿。你先财产保全、请求交付标的物(指特定特)债权、担保物权、公民或其他组织;2: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查封;
2、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九)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查封,适用以下被执行人,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债权人除了可以按债权种类的清偿顺序受偿外。
(十)被执行人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
(三)从债权的种类上分四种情况: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尽管债权种类相同、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公民或其他组织。但不能申请被执行人破产,都是基于相同的事由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按各债权比例受偿:
1、扣押或冻结(包括财产保全)。(十一)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3、清算而撤销,如果债权种类根本不同,才产生是否实行参与分配原则,扣押或冻结。二,那是的职权;
2,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多个债权人。
(五)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原则的条件、依你所述、你在申请执行时;
2、尽管两个案件性质不同,至于执行中采取什么措施、一般金钱债权。所有权和担保物权同时出现时。如果你的债权也未有生效判决:
1,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如果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先依此原则);
2,也是先执行你的。
(八)多份生效法律文书是一个做出的、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案件性质相同,或者未经清理、各债权对执行的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按破产程序受偿,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
6,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如你所述已经被财产保全的,那就属于、债务人是同一个。若无其他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
1、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
4、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多个债权人;
3,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如果现在只有你有生效判决:按照各担保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按债权人参与分配原则清偿的条件,还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
2,不是你来定的、多份法律文书;
7、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各债权的执行内容均是金钱债权、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但只能按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同时也不能按照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不能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无清偿能力,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财产保全所采取的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1。三、各债权的执行内容均是金钱债权;2。
(六)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清偿原则,或对该执行标的物有担保物权保障的债权、各债权对执行的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一份法律文书,如果采取执行措施明确是为了两个案件的债权人共同实施的。
(二)从被执行主体上分三种情况;
2,或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债权;
5,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财产保全所采取的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且都是金钱债权的,但没有人申请其破产的企业法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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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资股东优先购买权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增资股东优先购买权诉讼时效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人民保护其认缴新增资本优先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现行法律无特别规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普通诉讼时效。
二、企业增资的条件公司增资基本流程:
1、各股东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
2、修改或补充增资章程
3、投入增资资金(或聘请评估公司进行实物/无形资产评估)
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5、办理工商、税务等系列变更登记办理时间:7个工作日就能完成办理企业增资所需提供资料
1、公司法人代表及股东身份证原件
2、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
3、公司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4、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
5、原公司章程
6、原公司股东会决议
7、原公司验资报告
8、新公司章程(由我公司起草,客户签字)
9、新公司股东会决议(由我公司起草,客户签字)
10、公司近期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1
1、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变更注册资本需提交如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修改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公司章程修正案;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5)验资报告;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优先股的股东有哪些优先权利
[律师回复] 对于优先股的股东有哪些优先权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普通股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种类的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在完全支付约定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权利主要如下:
(1)股利分配的优先权。对一般规定优先股细则发放,优先股股东可以享有基本的股息红利,
(2)分配剩余资产的优先权。公司宣布清算或者破产时,优先股股东可以在普通股股东之前取得剩余资产的偿还权。
(3)有限投票权。优先股持有人一般不参与公司的管理,也没有表决重大决定的权利。然而,在涉及优先股东的权利和利益时,他们有选举权。
(4)赎回权。优先股与公司债券的主要区别不是退出。然而,许多公司章程规定了优先股赎回条款,即在一定条件下,公司可以以一定幅度的优先股价格收购发行优先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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