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工伤死亡补偿协议的内容有什么
甲方:某某
法定代表人:某某
甲乙双方就职工非工伤死亡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有关事实
1、甲方单位职工(身份证号,以下称“职工”)于某年某月某日入职甲方,年月日时不幸去世。死亡原因为某某原因。
2、基于上述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均自愿放弃工伤认定申请,已共同确定为非工伤死亡。
3、乙方确认并保证职工生前仅有如下供养亲属:父亲60岁,身份证号码:12345。
第二,补偿款项
1、甲、乙双方依据法律法规及人道主义精神,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
2、乙方指定收款账号:开户行:户名:
第三,特别声明
1、除本协议明确约定的款项以外,乙方及职工亲属不得另行向甲方及甲方人员主张任何权利、劳动报酬、补偿金、赔偿金、抚恤金、费用报销等,不得提起监察、投诉立案、劳动仲裁或诉讼等。
2、乙方人员内部的款项分配,以及职工其它亲属主张权利的,甲方均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与赔偿。如因此导致甲方另外赔偿或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本协议中乙方签名人员,确认具有签署本协议的权利,并代表职工全部继承人、利害关系人同意履行本协议。
第四,违约责任
1、甲方迟延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仲裁、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产生的调查取证费、交通费、通行费、误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
第五,其它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某某
乙方(签字):某某
签署时间:某年某月某日
二、工伤认定超过期限怎么办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权的目的是使劳动者在受到工伤损害后能及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以用人单位已为工伤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而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又在法定期限内为常规情形,但其并不排除当事人双方对工伤性质的认可,更不排除司法活动对工伤性质的审查。所以以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该类纠纷是完全可行的,在该类解决方式不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诉讼中通过查明事实的方式也可以对事故的工伤性质进行认定。
其次,依据原《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内容并对比该条第1、2、4款的规定来看(该相关内容在修订中未更改),很显然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是在用人单位怠于申请工伤认定时赋予受害职工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一救济途径,但这里只规定受害职工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未规定应当或必须由受害职工提出申请,由此可见申请工伤认定首先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其次才是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该法定义务的情形下受害职工可以行使的权利而不是应当或必须履行的义务,当该两种情形均出现时相对于受害职工而言其所丧失的是工伤认定的机会并承受已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社保机构不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后果,受害职工所承受的这一后果完全是由因用人单位的懈怠而致,这一后果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认定延期申请表的内容有相关用人单位的名称和单位的社保证号,同时需要写明进行工伤认定的员工姓名和个人社保卡号,并且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以及经过,进行延期申报的具体原因。
工伤鉴定标准为工伤必须发生在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并且是因为工作的原因导致伤害的。如果在工作中,患有职业病的,在工作外出或者上下班员工因为事故受伤的,也属于工伤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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