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仅限于房屋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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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买卖不破租赁不是仅限于房屋,因为在这种情况之下,实际上就是适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租赁,当然了,也有一些动产。实际上买卖不破租赁是规定在我们国家的《民法典》当中的,但是规定的并不是特别的明确。
买卖不破租赁仅限于房屋吗?

一、买卖不破租赁仅限于房屋吗?

买卖不破租赁不是仅限于房屋,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确立过程可以看出,该原则主要适用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租赁。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援引该原则予以抗辩的也绝大多数仅限于房屋租赁。在我国,由于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单位或个人仅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宪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那么,对于存在于土地使用权之上的租赁合同,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租赁关系亦应仍然有效,即应当类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买卖不破租赁”这一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因买卖而引起的租赁物所有权变动,还包括因赠与、继承、互易甚至合伙投资引起的所有权变动。此种广义理解已为大多数人所认同。

二、买卖不破租赁和抵押权竞合冲突体现在哪些方面?

与租赁权的规定一样,我国《民法典》对抵押权的规定也是我国法律对财产权利所确定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租赁权和抵押权同是关于财产的权利,租赁权是债权,抵押权是物权,自然,二者会经常发生竞合或冲突。

这种竞合或冲突通常有两种情况:

1、财产所有人将财产先出租后抵押。因为承租人不可能预见到后来抵押权的设立。另外,租赁权的存在从根本上来说也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因此这种情况下,仍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先抵押后出租。这种情况就不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仍然适用 “先物权后债权,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一旦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可以通过变卖抵押物用于清偿债务。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因此,以抵押财产出租的,限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抵押权优于租赁权,租赁关系因抵押权的实现而解除。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买卖不破租赁实际上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基本的原则,也就是说不管所有权如何来进行转移,但是之前已经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效力就不会因为所有权的转移而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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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租人提前退租,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以前通知出租人,以便出租人能找到新的房客。合理期限是多长,法律上没有规定,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合同的约定来定,通常是一个月。如果租房的时候进行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那么退房的时候也要到同一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租赁当事人对房屋租赁期限没有约定,租赁时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承租房屋,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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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有权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租赁期限,并在租赁期满后,收回房屋。承租人有义务在房屋租赁期满后返还所承租的房屋。如需继续租用原租赁的房屋,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出,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将租赁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并保证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的正当使用。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前需要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并赔偿承租人的损失。未规定承租期限,房屋所有人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当责令搬迁;如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腾退部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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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赁是有期限,一般房屋租赁期限是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高不得超过20年。房屋租赁期届满,租赁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同时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
2、承租人提前退租,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以前通知出租人,以便出租人能找到新的房客。合理期限是多长,法律上没有规定,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合同的约定来定,通常是一个月。如果租房的时候进行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那么退房的时候也要到同一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租赁当事人对房屋租赁期限没有约定,租赁时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承租房屋,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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