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区别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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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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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区别包括:租赁物不同、租赁期限不同以及出租人承租人的义务不同。出租人的租赁物一般是出租人在订立合同前就拥有的,并不是根据特定承租人的特殊需要专门购买的。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要按承租人的特殊需要,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
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区别包括什么?

一、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区别包括什么?

1.在传统租赁中,出租人的租赁物一般是出租人在订立合同前就拥有的,并不是根据特定承租人的特殊需要专门购买的。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要按承租人的特殊需要,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出租人购买标的物的行为与其出租标的物的行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由此产生两个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一是买卖,二是出租,买卖是为出租服务的。

2.在传统的租赁中,租赁物是不动产和动产。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主要是指动产。

3.在传统的租赁中,租期受到法律的限制。租赁期间不能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第1款)。融资租赁合同未作限制性的规定。

4.在传统的租赁中,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融资租赁中,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

5.在传统的租赁中,租期届满,出租人收回租赁物,而对于融资租赁,则依照约定有三种情况:一是返还;二是续租;三是归承租人。

二、融资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的区别

1.租赁物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对租赁物的选择来购买。

2.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3.租赁物一般是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对租赁物的选择来购买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4.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5.承租人应履行占有承租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6.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

7.当事人约定租赁期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承租人已经支付了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的,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回。

在传统的租赁中,租期届满,出租人收回租赁物,而对于融资租赁,则依照约定有三种情况:一是返还;二是续租;三是归承租人。融资租赁合同是三方法律关系。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难免会遇到自己的资金不太充足,但是需要购买一些设备或者是其他的用品的情况的,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的是,是可以及时的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可以聘请专业的人士来帮助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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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租赁与融资租赁包括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经营性租赁与融资租赁包括什么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经营性租赁与融资性租赁的主要区别在于如下几方面:
1、作用不同
由于租赁公司能提供现成融资租赁资产,这样使企业能在极短的时间,用少量的资金取得并安装投入使用,并能很快发挥作用,产生效益,因此,融资租赁行为能使企业缩短项目的建设期限,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同时,避免企业因资金不足而放过稍纵即逝市场机会。经营租赁行为能使企业有选择地租赁企业急用但并不想拥用的资产。特别是工艺水平高、升级换代快的设备更适合经营租赁。
2、两者判断方法不同
融资租赁资产是属于专业租赁公司购买,然后租赁给需要使用的企业,同时,该租赁资产行为的识别标准,一是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该项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二是支付给租赁公司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等于或大于租赁开始日该项资产帐面价值的90%及以上;三是承租人对租赁资产有优先购买权,并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所支付购买金额低于优先购买权日该项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5%.四是承租人有继续租赁该项资产的权利,其支付的租赁费低于租赁期满日该项租赁资产正常租赁费的70%.总而言之,融资租赁其实质就是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某种意义来说对于确定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企业,融资租赁实质上就是分期付款购置固定资产的一种变通方式,但要比直接购买高得多。而对经营租赁则不同,仅仅转移了该项资产的使用权,而对该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却没有转移,仍然属于出租方,承租企业只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承租期满的经营租赁资产由承租企业归还出租方。
3、租赁程序不同
经营租赁出租的设备由租赁公司根据市场需要选定,然后再寻找承租企业,而融资租赁出租的设备由承租企业提出要求购买或由承租企业直接从制造商或销售商那里选定。
4、租赁期限不同
经营租赁期较短,短于资产有效使用期,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较长,接近于资产的有效使用期。
5、设备维修、保养的责任方不同
经营租赁由租赁公司负责,而融资租赁有承租方负责。
6、租赁期满后设备处置方法不同
经营租赁期满后,承租资产由租赁公司收回,而融资租赁期满后,企业可以很少的“名义货价”(相当于设备残值的市场售价)留购。
7、租赁的实质不同
经营租赁实质上并没有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而融资租赁的实质是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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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区别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二、什么是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又称为业务租赁,是融资租赁的对称。是为了满足经营使用上的临时或季节性需要而发生的资产租赁。经营租赁是一种短期租赁形式,它是指出租人不仅要向承租人提供设备的使用权,还要向承租人提供设备的保养、保险、维修和其他专门性技术服务的一种租赁形式(融资租赁不需要提供这个服务)。
三、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区别
融资租赁的租金是使用资金的对价,租金由取得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出租人赚取的利差构成。假如使用等额本金法计算租金,由于利息随着本金的减少而减少,租金是逐年递减的。
经营租赁的租金是使用物件的对价,与出租人取得设备的资金成本无直接关系。但是,出租人收取的租金应足以计提设备折旧和支付营业税,还必须足以支付出租人购置该设备资金的利息,以及取得合理的利润。
在经营租赁中,物件由出租人购买供承租人使用,也可以由出租人按承租人的指定购买来供承租人使用,租赁金额和租赁期限不能饱和。在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或最低收款额限制不得大于租赁资产原帐面价值的90(注意!)。租赁期不得超过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75。经营租赁的租期结束后,承租人对租赁资产有三种选择(退还、续租、留购),出租人要承担设备的余值风险。经营租赁的留购价格按照市场公允价格计算。
经营性租赁与融资租赁包括哪些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经营性租赁与融资性租赁的主要区别在于如下几方面:
1、作用不同
由于租赁公司能提供现成融资租赁资产,这样使企业能在极短的时间,用少量的资金取得并安装投入使用,并能很快发挥作用,产生效益,因此,融资租赁行为能使企业缩短项目的建设期限,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同时,避免企业因资金不足而放过稍纵即逝市场机会。经营租赁行为能使企业有选择地租赁企业急用但并不想拥用的资产。特别是工艺水平高、升级换代快的设备更适合经营租赁。
2、两者判断方法不同
融资租赁资产是属于专业租赁公司购买,然后租赁给需要使用的企业,同时,该租赁资产行为的识别标准,一是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该项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二是支付给租赁公司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等于或大于租赁开始日该项资产帐面价值的90%及以上;三是承租人对租赁资产有优先购买权,并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所支付购买金额低于优先购买权日该项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5%.四是承租人有继续租赁该项资产的权利,其支付的租赁费低于租赁期满日该项租赁资产正常租赁费的70%.总而言之,融资租赁其实质就是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某种意义来说对于确定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企业,融资租赁实质上就是分期付款购置固定资产的一种变通方式,但要比直接购买高得多。而对经营租赁则不同,仅仅转移了该项资产的使用权,而对该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却没有转移,仍然属于出租方,承租企业只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承租期满的经营租赁资产由承租企业归还出租方。
3、租赁程序不同
经营租赁出租的设备由租赁公司根据市场需要选定,然后再寻找承租企业,而融资租赁出租的设备由承租企业提出要求购买或由承租企业直接从制造商或销售商那里选定。
4、租赁期限不同
经营租赁期较短,短于资产有效使用期,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较长,接近于资产的有效使用期。
5、设备维修、保养的责任方不同
经营租赁由租赁公司负责,而融资租赁有承租方负责。
6、租赁期满后设备处置方法不同
经营租赁期满后,承租资产由租赁公司收回,而融资租赁期满后,企业可以很少的“名义货价”(相当于设备残值的市场售价)留购。
7、租赁的实质不同
经营租赁实质上并没有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而融资租赁的实质是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承租人。
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区别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二、什么是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又称为业务租赁,是融资租赁的对称。是为了满足经营使用上的临时或季节性需要而发生的资产租赁。经营租赁是一种短期租赁形式,它是指出租人不仅要向承租人提供设备的使用权,还要向承租人提供设备的保养、保险、维修和其他专门性技术服务的一种租赁形式(融资租赁不需要提供这个服务)。
三、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区别
融资租赁的租金是使用资金的对价,租金由取得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出租人赚取的利差构成。假如使用等额本金法计算租金,由于利息随着本金的减少而减少,租金是逐年递减的。
经营租赁的租金是使用物件的对价,与出租人取得设备的资金成本无直接关系。但是,出租人收取的租金应足以计提设备折旧和支付营业税,还必须足以支付出租人购置该设备资金的利息,以及取得合理的利润。
在经营租赁中,物件由出租人购买供承租人使用,也可以由出租人按承租人的指定购买来供承租人使用,租赁金额和租赁期限不能饱和。在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或最低收款额限制不得大于租赁资产原帐面价值的90(注意!)。租赁期不得超过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75。经营租赁的租期结束后,承租人对租赁资产有三种选择(退还、续租、留购),出租人要承担设备的余值风险。经营租赁的留购价格按照市场公允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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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条款包括哪些?
融资租赁合同条款包括双方当事人的一些基本名称地点和法定代表人的一些基本情况之后,关于租赁物的名称数量和规格,技术性能都是可以作出约定。当然了,租赁物的保管保养和维修以及租金的支付方式都可以也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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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与借款合同的区别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融资租赁的概念
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是指当项目单位需要添置技术设备或成套设备而又缺乏资金时,由出租人对承租人所选定的租赁物件,进行以其融资为目的购买,然后再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将该租赁物件中长期出租给该承租人使用.在我国,融资租赁目前已成为一种新型的投融资模式.一般租赁交易由三方(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参与,由两个合同(租赁合同和购买合同)构成.
借款合同与融资租赁的区别
1.合同主体之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是彼此相关的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分别签订购货、租赁两个合同,出租人一方面与供货人签订供货合同,一方面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但是两个合同的标的物又是同一的,即供货人从出租人处获得货款,而把设备交给承租人使用,两个合同是各自的,签订的目的不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也不同,但“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租赁和贸易不可分”又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即使在回租合同情况下,承租人与供货人虽是合一的,但其是作为两个不同主体出现的。而借款合同只涉及出借人与借款人,不涉及第三方。
2.法律关系客体之区别
从标的物来看,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资金,是借钱还钱的合同;而融资租赁合同标的则是租赁物,是以融物代替融资并把借钱借物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的一种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出现“物”即设备、交通工具等,而不仅仅是“资”,没有“物”,则不是融资租赁合同,并且根据《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及国外有关法律规定,这种物也限于一定范围,不能是消费品或家庭用品等。
从实现合同的行为看,借款合同的履行,是出借人将资金的经营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转移给借款人来实现的,因此,借款人得到出借人的借款后,其若用于购置设备等,则当然享有所购设备的所有权,其使用、收益乃以经营权为依据,而与出借人无涉;借款人到期只须归还借款本息即可,借款到期则不存在返还所购之设备的义务。
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则不能忽视物件使用关系的存在,他是通过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来实现的,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是归出租人的,承租人取得的只是设备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租赁期满,再根据合同双方约定可由承租方取得所有权,续租或是出租方收回租赁物,亦即租赁期满后的选择权。
3.租金与利息计算不同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依合同除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本金外,还需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除合同约定外,还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利率范围,否则超出部分无效,而且本金也是在合同期满时一次性还清。而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是租金,租金的安排远比单纯的还本付息复杂。其计算包括设备价款、融资利息、银行费用等总成本的回收及手续费、保险费等出租人的经营费用以及可得利润等。具体计算则有附加率法、年金法(又可分为等额年金法、变额年金法、成本回收法)等,租金一般是租期内分几次支付,均等付租或不均等付租,而且租金一般高于同期银行贷款本息。
4.起算期限不同
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一般是从借款到位时开始计算;而融资租赁中,签约时由租赁双方商定订明以开证日、提单日、后一宗货款支付日、抵达承租人工厂日或验收日为起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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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包括什么2020
[律师回复]
一、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具体包括:
1.在传统租赁中,出租人的租赁物一般是出租人在订立合同前就拥有的,并不是根据特定承租人的特殊需要专门购买的。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要按承租人的特殊需要,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出租人购买标的物的行为与其出租标的物的行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由此产生两个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一是买卖,二是出租,买卖是为出租服务的。
2.在传统的租赁中,租赁物是不动产和动产。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主要是指动产。
3.在传统的租赁中,租期受到法律的限制。租赁期间不能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合同法》第214条第1款)。融资租赁合同未作限制性的规定。
4.在传统的租赁中,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融资租赁中,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
5.在传统的租赁中,租期届满,出租人收回租赁物,而对于融资租赁,则依照约定有三种情况:一是返还;二是续租;三是归承租人。
二、融资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的区别
1.租赁物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对租赁物的选择来购买。
2.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3.租赁物一般是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对租赁物的选择来购买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4.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5.承租人应履行占有承租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6.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
7.当事人约定租赁期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承租人已经支付了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的,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回。
融资租赁费用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融资租赁费用包括哪些?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这时的“比例不大”通常是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总额小于承租人资产总额的30%(含30%)。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融资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额的确定,承租人可以自行选择,即可以采用最低租赁付款额,也可以采用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这时所讲的 “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是指租赁开始日在出租者账上所反映的该项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道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都无法得到,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资产原帐面价值的折现率。 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租赁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先付租金(即每期起初等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租赁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减少长期应付款,不必确认当期融资费用。 在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承租人应采用一定的方法加以计算。按照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在采用实际利率法时,根据租赁开始是租赁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基础不同,融资费用分摊率的选择也不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分摊率。 (2)、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分摊率。 (3)、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和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融资费用分摊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与上类似,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为零。 (4)、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但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为零。 (5)、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 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融资费用分摊率。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或由于在租赁期满时没有续租而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少至担保余值或该日应支付的违约金。 承租人对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应按支付的租金金额,,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支付的租金中包含有履约成本,应同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同时根据当期应确认的融资费用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融资租赁的方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最常见的融资租赁方式
一:新购设备融资租赁
待建或在建项目中尚未采购的设备,由承租方指定供应商,设定购买条件,租赁公司出资购买设备租给承租方使用,然后向承租方收取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结束,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租赁物件所有权即转归承租人所有。又称直接租赁简称直租。
2、最常见的融资租赁方式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
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中,往往会有很多设备,这些设备在正常使用,无抵押,无担保,但作为抵押物贷款,银行还不接受。这些设备可以打包卖给租赁公司的同时租回,不移动、不影响使用,同时当初购置设备的资金回笼。这样可以盘活大量沉淀资产,这叫作售后回租,简称回租。
3、最常见的融资租赁方式
三:厂商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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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经营性租赁与融资租赁包含什么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经营性租赁与融资性租赁的主要区别在于如下几方面:
1、作用不同
由于租赁公司能提供现成融资租赁资产,这样使企业能在极短的时间,用少量的资金取得并安装投入使用,并能很快发挥作用,产生效益,因此,融资租赁行为能使企业缩短项目的建设期限,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同时,避免企业因资金不足而放过稍纵即逝市场机会。经营租赁行为能使企业有选择地租赁企业急用但并不想拥用的资产。特别是工艺水平高、升级换代快的设备更适合经营租赁。
2、两者判断方法不同
融资租赁资产是属于专业租赁公司购买,然后租赁给需要使用的企业,同时,该租赁资产行为的识别标准,一是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该项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二是支付给租赁公司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等于或大于租赁开始日该项资产帐面价值的90%及以上;三是承租人对租赁资产有优先购买权,并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所支付购买金额低于优先购买权日该项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5%.四是承租人有继续租赁该项资产的权利,其支付的租赁费低于租赁期满日该项租赁资产正常租赁费的70%.总而言之,融资租赁其实质就是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某种意义来说对于确定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企业,融资租赁实质上就是分期付款购置固定资产的一种变通方式,但要比直接购买高得多。而对经营租赁则不同,仅仅转移了该项资产的使用权,而对该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却没有转移,仍然属于出租方,承租企业只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承租期满的经营租赁资产由承租企业归还出租方。
3、租赁程序不同
经营租赁出租的设备由租赁公司根据市场需要选定,然后再寻找承租企业,而融资租赁出租的设备由承租企业提出要求购买或由承租企业直接从制造商或销售商那里选定。
4、租赁期限不同
经营租赁期较短,短于资产有效使用期,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较长,接近于资产的有效使用期。
5、设备维修、保养的责任方不同
经营租赁由租赁公司负责,而融资租赁有承租方负责。
6、租赁期满后设备处置方法不同
经营租赁期满后,承租资产由租赁公司收回,而融资租赁期满后,企业可以很少的“名义货价”(相当于设备残值的市场售价)留购。
7、租赁的实质不同
经营租赁实质上并没有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而融资租赁的实质是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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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费用的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融资租赁费用包括哪些?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这时的“比例不大”通常是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总额小于承租人资产总额的30%(含30%)。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融资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额的确定,承租人可以自行选择,即可以采用最低租赁付款额,也可以采用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这时所讲的 “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是指租赁开始日在出租者账上所反映的该项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道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都无法得到,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资产原帐面价值的折现率。 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租赁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先付租金(即每期起初等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租赁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减少长期应付款,不必确认当期融资费用。 在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承租人应采用一定的方法加以计算。按照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在采用实际利率法时,根据租赁开始是租赁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基础不同,融资费用分摊率的选择也不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分摊率。 (2)、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分摊率。 (3)、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和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融资费用分摊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与上类似,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为零。 (4)、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但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为零。 (5)、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 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融资费用分摊率。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或由于在租赁期满时没有续租而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少至担保余值或该日应支付的违约金。 承租人对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应按支付的租金金额,,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支付的租金中包含有履约成本,应同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同时根据当期应确认的融资费用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融资租赁合同解释包括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对于融资租赁合同解释包括哪些规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融资租赁行为的认定问题
虽然合同法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和指定,自行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但随着交易模式的不断更新和演变,合同法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简单定义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清晰界定新型民间金融行为的功能。
(一)普通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行为的认定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
第一条规定,人民应当根据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该条实际上赋予根据融资租赁交易行为的特性,去判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融资租赁行为的权力。
1、对于直接租赁行为来讲,只要满足
①承租人指定租赁物;
②租金总和基本相当于租赁物购买价款;
③租赁期满承租人有权以象征性价格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这三个条件,某一交易行为就可以直接认定为融资租赁行为。
对于售后回租行为来讲,若合同签署时租赁物已经存在或特定化,只要仍然具备上述三个特征,当然可以直接认定为融资租赁行为。
(二)未来物的售后回租模式的运用
但问题是,随着融资租赁行为的商业演变,出现了以未来物为标的的融资租赁行为。简言之,就是投资方与租赁公司约定,将其未来将取得的租赁物出售给租赁公司,由租赁公司现时向投资方支付转让款;待投资方届时通过购买或建设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后,再将标的物出租给投资人使用,由投资人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的交易行为。
在未来物的售后回租业务中,由于签署合同时租赁标的物并不存在,若此时租赁公司向投资方(即承租人)支付转让价款并约定投资方未来偿付租金,实际上与租赁公司向投资方提供贷款融资并由投资方在未来期间内偿还融资本息的行为非常相似。
而这种未来物的融资租赁行为已在实际操作中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运用,如武汉鹦鹉洲、杨泗港、沌口和青山四座长江大桥的建设项目;天津空客A320项目总装线厂房项目;以及舟山同基船业在建船务码头项目等,都是采用未来物售后回租类模式开发的。
(三)未来物售后回租行为性质认定上的问题
虽然未来物售后回租行为同样可以设计为满足前述几个基本特征,且以未来物为标的的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并非无效(这在实际商业操作中和司法实践中已被认可),但是若未来物不能变现或未来物在租赁交付前灭失,此时,对未来物售后回租行为的认定就极有可能与借贷或其他融资行为相混淆。
在前述情形下,虽因未来物尚未变现可能导致租赁关系不能成立或不被认可,但投资人根据合同约定仍应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以对应租赁公司之前支付的所谓未来物的购买价款。
此时,若根据前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之规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则当事人之间预先设定的未来物售后回租行为将可能被认定为借款合同或其他融资行为。
最高若不对上述条款的司法适用从严规制,在现时的金融政策和金融环境下,各地方可能秉持宽严不一的金融政策,在对某一涉及未来物售后回租行为的性质认定上采取更大的自由裁量,如此,既不利于司法的全国范围的统
一,也不利于交易行为的稳定性,更不利于鼓励新形势下的金融创新行为(模式)。
二、承租人对标的物出卖人的索赔权问题
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既与租赁物供应商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也与承租人建立租赁法律关系。
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承租人对租赁物供应商不具有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也不具有相应的请求权。
但融资租赁合同并非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简单叠加,而是因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而被法律规定为一种新型的合同关系。
在这种新型的合同关系中,不仅出租人和租赁物供应商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存在租赁关系,而且因为法律的拟制,在承租人和供应商之间也产生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正因如此,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在
第六条、
第十八条中均规定承租人对出卖人享有索赔权;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
第三款也规定,承租人基于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直接向出卖人主张受领租赁物、索赔等买卖合同权利的,人民应通知出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如此规定,既方便了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对租赁物的检验和使用(因租赁物系其择定),也使实际定位于融资管道的出租人不被自己不熟悉的租赁物的使用性能方面的问题所缠绕,从而腾出精力全力开发产品,提高渠道的风控能力和管理水平。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既可选择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司法解释
第七条),也可以选择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获得补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
(二)项、第十二条第
(四)项】。
但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若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则只能二中选一。也就是说,上述两种救济措施是选择性的,而非并列性的。
(二)不同救济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因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原因或过错不同,司法解释对出租人享有的救济权也作了不同规定。
1、意外事件所致毁损灭失
当租赁物由于不可归责于租赁双方的意外事件而毁损灭失时,司法解释明确赋予了双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
(二)项】,在认定承租人并无过错的基础上,规定出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时,只能要求承租人按照毁损灭失时租赁物的折旧价值予以补偿,而非赔偿。
2、承租人违约所致毁损灭失
当租赁物因承租人的违约行为而致毁损灭失,则出租人最为有利的救济措施就是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当然,若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期末租赁物归属于出租人的,出租人还可请求承租人予以合理补偿(司法解释第十条)。
但当租赁物因承租人违约而毁损灭失且承租人拒付租金时,出租人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呢?
在承租人违约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时,由于出租人的合同目的在于出租租赁物而取得租金,故而只要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则出租人的合同目的同样可以实现。因此,仅当承租人违约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时,出租人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但承租人在违约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基础上又拒付租金的,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
(二)、
(三)及
(四)项规定,出租人的合同目的(即收取租金)无法实现。此时,出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在上述情形下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这种损失包括合同得以履行的预期利益损失——即剩余租金,以及当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期末租赁物归属于出租人或未约定不属于出租人时,承租人还应赔偿租赁物的残值。
3、区分意外事件致损与违约致损的评价
上述司法解释在规定出租人的救济措施时,因区分意外事件致损与违约行为致损而做了不同的规定,这种规定存在较大法律瑕疵,对出租人极不公平。
从风险承担的原则论,只要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以后,因租赁物由承租人保管和使用,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理应由承租人承担。既由承租人承担,则享有租赁物所有权的出租人有权要求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物的价值。基于融资租赁租金支付数额的特殊性,出租人应当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物的残值,而非补偿。
从违约责任的原则论,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由于合同法规定承租人负有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的法定义务,因此,除非不可抗力所致,当租赁物发生毁损灭失时,因视为承租人未尽到妥善保管责任,从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无论根据上述哪种法律原则,意外事件所致的租赁物毁损灭失均应属于承租人的违约行为,从而不应适用补偿原则,而应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承租人违约情形下的解除权及救济
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了承租人相应违约情形下,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分别是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以及承租人延迟或拒绝支付租金等。
在上述情形下,出租人有权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租赁物尚存)并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指收回租赁物当时的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指租赁物的期末价值)。
五、租赁物善意取得的特别规定
由于融资租赁租赁物多为大型设备等动产,实践中较难以登记公示来确定产权。而融资租赁模式下,承租人取得了租赁物的占有使用等权能,作为动产来说,非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有理由相信承租人就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从而构成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
为了实现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最后一道保障,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规定了识别制度或准登记制度。该制度规定了善意取得的四种例外情形:
1、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致使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2、由于现时法律制度对动产无法办理所有权登记,但却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制度。为了保证租赁物不被任意处置,司法解释创造性的设置了曲线登记方案,即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3、处于保障融资租赁行业交易安全和稳定的考虑,该司法解释某种程度上“授权”给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制定融资租赁交易登记制度并进行公示。更重要的是,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给当事人课以必须查询租赁物登记内容的义务。这种做法虽有越权之嫌,但对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4、确凿的第三人明知而为的对租赁物的交易行为。
由于融资租赁模式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制,更由于业界和法律界对融资租赁行为的认识尚待深入和全面,目前的司法解释已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业务操作中的急需,但对融资租赁行为的清晰规范,尚需不断总结和提炼。
融资租赁合同解释包括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融资租赁合同解释包括什么规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融资租赁行为的认定问题
虽然合同法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和指定,自行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但随着交易模式的不断更新和演变,合同法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简单定义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清晰界定新型民间金融行为的功能。
(一)普通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行为的认定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
第一条规定,人民应当根据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该条实际上赋予根据融资租赁交易行为的特性,去判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融资租赁行为的权力。
1、对于直接租赁行为来讲,只要满足
①承租人指定租赁物;
②租金总和基本相当于租赁物购买价款;
③租赁期满承租人有权以象征性价格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这三个条件,某一交易行为就可以直接认定为融资租赁行为。
对于售后回租行为来讲,若合同签署时租赁物已经存在或特定化,只要仍然具备上述三个特征,当然可以直接认定为融资租赁行为。
(二)未来物的售后回租模式的运用
但问题是,随着融资租赁行为的商业演变,出现了以未来物为标的的融资租赁行为。简言之,就是投资方与租赁公司约定,将其未来将取得的租赁物出售给租赁公司,由租赁公司现时向投资方支付转让款;待投资方届时通过购买或建设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后,再将标的物出租给投资人使用,由投资人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的交易行为。
在未来物的售后回租业务中,由于签署合同时租赁标的物并不存在,若此时租赁公司向投资方(即承租人)支付转让价款并约定投资方未来偿付租金,实际上与租赁公司向投资方提供贷款融资并由投资方在未来期间内偿还融资本息的行为非常相似。
而这种未来物的融资租赁行为已在实际操作中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运用,如武汉鹦鹉洲、杨泗港、沌口和青山四座长江大桥的建设项目;天津空客A320项目总装线厂房项目;以及舟山同基船业在建船务码头项目等,都是采用未来物售后回租类模式开发的。
(三)未来物售后回租行为性质认定上的问题
虽然未来物售后回租行为同样可以设计为满足前述几个基本特征,且以未来物为标的的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并非无效(这在实际商业操作中和司法实践中已被认可),但是若未来物不能变现或未来物在租赁交付前灭失,此时,对未来物售后回租行为的认定就极有可能与借贷或其他融资行为相混淆。
在前述情形下,虽因未来物尚未变现可能导致租赁关系不能成立或不被认可,但投资人根据合同约定仍应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以对应租赁公司之前支付的所谓未来物的购买价款。
此时,若根据前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之规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则当事人之间预先设定的未来物售后回租行为将可能被认定为借款合同或其他融资行为。
最高若不对上述条款的司法适用从严规制,在现时的金融政策和金融环境下,各地方可能秉持宽严不一的金融政策,在对某一涉及未来物售后回租行为的性质认定上采取更大的自由裁量,如此,既不利于司法的全国范围的统
一,也不利于交易行为的稳定性,更不利于鼓励新形势下的金融创新行为(模式)。
二、承租人对标的物出卖人的索赔权问题
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既与租赁物供应商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也与承租人建立租赁法律关系。
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承租人对租赁物供应商不具有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也不具有相应的请求权。
但融资租赁合同并非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简单叠加,而是因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而被法律规定为一种新型的合同关系。
在这种新型的合同关系中,不仅出租人和租赁物供应商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存在租赁关系,而且因为法律的拟制,在承租人和供应商之间也产生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正因如此,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在
第六条、
第十八条中均规定承租人对出卖人享有索赔权;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
第三款也规定,承租人基于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直接向出卖人主张受领租赁物、索赔等买卖合同权利的,人民应通知出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如此规定,既方便了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对租赁物的检验和使用(因租赁物系其择定),也使实际定位于融资管道的出租人不被自己不熟悉的租赁物的使用性能方面的问题所缠绕,从而腾出精力全力开发产品,提高渠道的风控能力和管理水平。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既可选择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司法解释
第七条),也可以选择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获得补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
(二)项、第十二条第
(四)项】。
但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若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则只能二中选一。也就是说,上述两种救济措施是选择性的,而非并列性的。
(二)不同救济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因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原因或过错不同,司法解释对出租人享有的救济权也作了不同规定。
1、意外事件所致毁损灭失
当租赁物由于不可归责于租赁双方的意外事件而毁损灭失时,司法解释明确赋予了双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
(二)项】,在认定承租人并无过错的基础上,规定出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时,只能要求承租人按照毁损灭失时租赁物的折旧价值予以补偿,而非赔偿。
2、承租人违约所致毁损灭失
当租赁物因承租人的违约行为而致毁损灭失,则出租人最为有利的救济措施就是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当然,若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期末租赁物归属于出租人的,出租人还可请求承租人予以合理补偿(司法解释第十条)。
但当租赁物因承租人违约而毁损灭失且承租人拒付租金时,出租人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呢?
在承租人违约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时,由于出租人的合同目的在于出租租赁物而取得租金,故而只要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则出租人的合同目的同样可以实现。因此,仅当承租人违约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时,出租人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但承租人在违约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基础上又拒付租金的,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
(二)、
(三)及
(四)项规定,出租人的合同目的(即收取租金)无法实现。此时,出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在上述情形下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这种损失包括合同得以履行的预期利益损失——即剩余租金,以及当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期末租赁物归属于出租人或未约定不属于出租人时,承租人还应赔偿租赁物的残值。
3、区分意外事件致损与违约致损的评价
上述司法解释在规定出租人的救济措施时,因区分意外事件致损与违约行为致损而做了不同的规定,这种规定存在较大法律瑕疵,对出租人极不公平。
从风险承担的原则论,只要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以后,因租赁物由承租人保管和使用,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理应由承租人承担。既由承租人承担,则享有租赁物所有权的出租人有权要求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物的价值。基于融资租赁租金支付数额的特殊性,出租人应当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物的残值,而非补偿。
从违约责任的原则论,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由于合同法规定承租人负有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的法定义务,因此,除非不可抗力所致,当租赁物发生毁损灭失时,因视为承租人未尽到妥善保管责任,从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无论根据上述哪种法律原则,意外事件所致的租赁物毁损灭失均应属于承租人的违约行为,从而不应适用补偿原则,而应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承租人违约情形下的解除权及救济
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了承租人相应违约情形下,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分别是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以及承租人延迟或拒绝支付租金等。
在上述情形下,出租人有权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租赁物尚存)并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指收回租赁物当时的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指租赁物的期末价值)。
五、租赁物善意取得的特别规定
由于融资租赁租赁物多为大型设备等动产,实践中较难以登记公示来确定产权。而融资租赁模式下,承租人取得了租赁物的占有使用等权能,作为动产来说,非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有理由相信承租人就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从而构成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
为了实现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最后一道保障,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规定了识别制度或准登记制度。该制度规定了善意取得的四种例外情形:
1、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致使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2、由于现时法律制度对动产无法办理所有权登记,但却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制度。为了保证租赁物不被任意处置,司法解释创造性的设置了曲线登记方案,即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3、处于保障融资租赁行业交易安全和稳定的考虑,该司法解释某种程度上“授权”给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制定融资租赁交易登记制度并进行公示。更重要的是,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给当事人课以必须查询租赁物登记内容的义务。这种做法虽有越权之嫌,但对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4、确凿的第三人明知而为的对租赁物的交易行为。
由于融资租赁模式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制,更由于业界和法律界对融资租赁行为的认识尚待深入和全面,目前的司法解释已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业务操作中的急需,但对融资租赁行为的清晰规范,尚需不断总结和提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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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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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与借款合同的区别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融资租赁的概念
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是指当项目单位需要添置技术设备或成套设备而又缺乏资金时,由出租人对承租人所选定的租赁物件,进行以其融资为目的购买,然后再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将该租赁物件中长期出租给该承租人使用.在我国,融资租赁目前已成为一种新型的投融资模式.一般租赁交易由三方(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参与,由两个合同(租赁合同和购买合同)构成.
借款合同与融资租赁的区别
1.合同主体之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是彼此相关的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分别签订购货、租赁两个合同,出租人一方面与供货人签订供货合同,一方面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但是两个合同的标的物又是同一的,即供货人从出租人处获得货款,而把设备交给承租人使用,两个合同是各自的,签订的目的不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也不同,但“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租赁和贸易不可分”又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即使在回租合同情况下,承租人与供货人虽是合一的,但其是作为两个不同主体出现的。而借款合同只涉及出借人与借款人,不涉及第三方。
2.法律关系客体之区别
从标的物来看,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资金,是借钱还钱的合同;而融资租赁合同标的则是租赁物,是以融物代替融资并把借钱借物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的一种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出现“物”即设备、交通工具等,而不仅仅是“资”,没有“物”,则不是融资租赁合同,并且根据《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及国外有关法律规定,这种物也限于一定范围,不能是消费品或家庭用品等。
从实现合同的行为看,借款合同的履行,是出借人将资金的经营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转移给借款人来实现的,因此,借款人得到出借人的借款后,其若用于购置设备等,则当然享有所购设备的所有权,其使用、收益乃以经营权为依据,而与出借人无涉;借款人到期只须归还借款本息即可,借款到期则不存在返还所购之设备的义务。
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则不能忽视物件使用关系的存在,他是通过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来实现的,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是归出租人的,承租人取得的只是设备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租赁期满,再根据合同双方约定可由承租方取得所有权,续租或是出租方收回租赁物,亦即租赁期满后的选择权。
3.租金与利息计算不同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依合同除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本金外,还需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除合同约定外,还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利率范围,否则超出部分无效,而且本金也是在合同期满时一次性还清。而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是租金,租金的安排远比单纯的还本付息复杂。其计算包括设备价款、融资利息、银行费用等总成本的回收及手续费、保险费等出租人的经营费用以及可得利润等。具体计算则有附加率法、年金法(又可分为等额年金法、变额年金法、成本回收法)等,租金一般是租期内分几次支付,均等付租或不均等付租,而且租金一般高于同期银行贷款本息。
4.起算期限不同
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一般是从借款到位时开始计算;而融资租赁中,签约时由租赁双方商定订明以开证日、提单日、后一宗货款支付日、抵达承租人工厂日或验收日为起租日。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有哪些
1、对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
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基于买卖合同而取得的,这也是资租赁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之一。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享有租赁物所有权,承租人在租期内无权处分租赁物。
在不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使用的前提下,出租人有权转让租赁物的所有权,或在租赁物上设定抵押,包括承租人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在租赁期届满时,如果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租赁物的所有权仍归出租人所有。如果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破产,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有权取回租赁物。
2、收取租金的权利
这项权利是出租人享有的一项主要权利。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金是出租人提供融资的对价,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提前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然而,如果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并且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时,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3、租赁物瑕疵担保免责权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的选定而购买租赁物后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所以,出租人不承担租赁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如果由于租赁物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承租人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负担责任,而由承租人直接向供应商廟駐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但是,如果承租人依赖出租人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承租人选择租赁物的,出租人就应当对租赁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租赁物风险负担免责权
在融资租赁合同的租期内,租赁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的,其风险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不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责任。承租人仍然需要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全部租金。
5、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时的免责权
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如果由于承租人使用、保管赁物不当,或者由于租赁物本身存在的内在瑕疵而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出租人均不承担责任。
融资租赁和融资租赁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融资租赁(FicilLesi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经营租赁,又称为业务租赁,是融资租赁的对称。是为了满足经营使用上的临时或季节性需而发生的资产租赁。经营租赁是一种短期租赁形式,它是指出租人不仅要向承租人提供设备的使用权,还要向承租人提供设备的保养、保险、维修和其他专门性技术服务的一种租赁形式(融资租赁不需要提高这个服务)。r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区别r 1、作用不同rr由于租赁能提供现成融资租赁资产,这样使企业能在极短的时间,用少量的资金取得并安装投入使用,并能很快发挥作用,产生效益,因此,融资租赁行为能使企业缩短项目的建设期限,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同时,避免企业因资金不足而放过稍纵即逝市场机会。经营租赁行为能使企业有选择地租赁企业急用但并不想拥用的资产。特别是工艺水平高、升级换代快的设备更适合经营租赁。rr 2、两者判断方法不同rr融资租赁资产是属于专业租赁购买,然后租赁给需要使用的企业,同时,该租赁资产行为的识别标准,一是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该项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二是支付给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等于或大于租赁开始日该项资产帐面价值的90%及以上;三是承租人对租赁资产有优先购买权,并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所支付购买金额低于优先购买权日该项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5%.四是承租人有继续租赁该项资产的权利,其支付的租赁费低于租赁期满日该项租赁资产正常租赁费的70%.总而言之,融资租赁其实质就是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某种意义来说对于确定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企业,融资租赁实质上就是分期付款购置固定资产的一种变通方式,但要比直接购买高得多。而对经营租赁则不同,仅仅转移了该项资产的使用权,而对该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却没有转移,仍然属于出租方,承租企业只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承租期满的经营租赁资产由承租企业归还出租方。rr 3、租赁程序不同rr经营租赁出租的设备由租赁根据市场需要选定,然后再寻找承租企业,而融资租赁出租的设备由承租企业提出要求购买或由承租企业直接从制造商或销售商那里选定。rr 4、租赁期限不同rr经营租赁期较短,短于资产有效使用期,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较长,接近于资产的有效使用期。rr 5、设备维修、保养的责任方不同rr经营租赁由租赁负责,而融资租赁有承租方负责。rr 6、租赁期满后设备处置方法不同rr经营租赁期满后,承租资产由租赁收回,而融资租赁期满后,企业可以很少的“名义货价”(相当于设备残值的市场售价)留购。rr 7、租赁的实质不同rr经营租赁实质上并没有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而融资租赁的实质是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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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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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复杂,租赁期限较长,标的物数额较高,各国的法律均要求融资租赁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我国《合同法》第238条第2款就明文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取得权利是以偿付代价为前提的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出租人享有的权利就是承租人负有的义务。反之亦如此。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通过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给予对方当事人一定的利益,对方当事人在取得该利益时都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
3、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
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特殊性主要是指,对于出租人主体资格的取得,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我国有关融资租赁的立法,如《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融资赁合同的出租人为专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而不是自然人。同时,能够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必须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否则不得进行融资租赁业务。
4、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具有特殊性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性质与一般租赁合同中的不同。在一般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投资回收来源于不同的承租人在每一租期内所缴纳的租金之和,出租人的租赁成本不可能在一个承租人那全部清偿,因此,租金在性质上具有非全额清偿性。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与此不同,它是一种完全清偿性的租金,出租人通过在这次融资租赁交易中以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自己的本金,并赚取利润。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融资租赁相对来说更类似于中长期贷款。这是由融资租赁的融资性质和交易方式所决定的。
一般说来,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构成包括以下四项要素:设备购置成本、融资成本、手续费及利润。此外,如果承租人为设备投保,险费应计人租金。我国《合同法》第243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5、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不可撤销性
在传统租赁中,承租人有权利在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的前提下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就无须继续支付租金。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含有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约的约定。也就是说,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即使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同时,在融资租赁合同成立之时,承租人应支付的租金总额就已经确定,不管承租人是否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都应该无条件地支付给出租人既定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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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原因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出租人的资格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 从理论上讲,融资租赁业务既可在法人之间、公民之间进行,也可以在法人与公民之间进行。但从目前国内管理体制和有关规定来看,对专业从事融资租赁的出租人的主体资格还是有限制的。 具体而言: (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2)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成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中外融资租赁公司,其营运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外股东或外资金融机构,他们不能从事任何其他金融业务。 (3)由生产和流通部门为促进产品销售和流通,经国家内贸局批准成立的专业租赁公司,这些公司直接依托制造商,也开始把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营销方式开展销售租赁,其营运资金主要是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也不能从事任何其他金融业务。 2、融资租赁标的物违法,导致合同无效 融资租赁的标的物若属国家法律明文限制从事交易的财产(如军火装备)和一些日用消费品、生产材料,则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其他各类动产和不动产均可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进行交易。 3、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由于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多是由承租人选择,出卖人亦多是由承租人指定,因此为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骗取占用出租人的资金提供了方便条件。该种情形实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4、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此情形实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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