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利息法律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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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来说,在法律规定中对这个执行回转利息的规定是如果这个被执行人没有按照执行裁定、判决或者其他法律文书规定中履行好支付金钱的义务的话,则需要加倍支付这个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回转利息法律规定是什么

执行回转的权利人常常提出既要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直接),又要赔偿因此造成的间接损失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给付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该条是对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基本法律规定,对不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被执行人,不仅要支付迟延利息而且要加倍支付。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在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基础上再增加一倍。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种特定的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义务的惩罚性手段。其强制性体现在由法律直接规定、执行法院直接确定。

虽然是由执行法院在执行中直接确定,但它仍然是一种民事补偿手段,且其基础是基于申请执行人的损失和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虽然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但其本身不是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支付的迟延金应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而不是上缴国家财政。

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再审判决书中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作为对被执行人的一种惩罚,作为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一种手段,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作为执行回转案件,原审判决书在原执行完毕之日既对某公司的实际侵权时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时间应当始于原财产执行之日止于财产回转之日,既起算日期应从原执行完毕之日起算,至本次全部执行之日。

执行回转,是指执行完毕后,原来的执行依据经法定程序被撤销,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将现得财产全部退还原来的被执行人,恢复执行程序开始前的财产状况。依据错误执行根据取得财产的一方,应依法返还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就执行回转作了原则性规定。

执行回转的目的在于保护原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质上仍然是特殊情况下的执行,所采取的执行措施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措施,执行依据是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依法作出的新的生效法律文书。

所不同的是,原被执行人在执行回转中成为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则成为被执行人。

执行回转的权利人常常提出既要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直接),又要赔偿因此造成的间接损失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给付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该条是对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基本法律规定,对不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被执行人,不仅要支付迟延利息而且要加倍支付。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在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基础上再增加一倍。

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法》中对这个执行回转利息的话是有一定的法律规定的,这个被执行人的话最好还是按照裁定、判决或者法律文书的规定来支付这个金钱和履行义务,如果延迟支付的话是要按照规定支付利息的,不过这个利息是不能超过银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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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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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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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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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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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转让是否必须支付对价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因此,根据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债权转让合同具有无因性,并不是必须要支付对价的。
二、债权转让的前提是什么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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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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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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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三、债权转让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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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失信被执行人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7月1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第四条规定: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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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民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第六条规定:人民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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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执行费一般是被执行人交,申请方如果自愿也可以。
一、法律规定的执行费标准是: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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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利息是怎么计算的
一般来说,这个执行回转利息是如果这个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判决、裁定或这个其他文书指定期间履行这个支付金钱的义务的话,要按照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来计算的,不过这个利息也不能超过银行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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