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利息法律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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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来说,在法律规定中对这个执行回转利息的规定是如果这个被执行人没有按照执行裁定、判决或者其他法律文书规定中履行好支付金钱的义务的话,则需要加倍支付这个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回转利息法律规定是什么

执行回转的权利人常常提出既要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直接),又要赔偿因此造成的间接损失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给付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该条是对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基本法律规定,对不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被执行人,不仅要支付迟延利息而且要加倍支付。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在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基础上再增加一倍。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种特定的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义务的惩罚性手段。其强制性体现在由法律直接规定、执行法院直接确定。

虽然是由执行法院在执行中直接确定,但它仍然是一种民事补偿手段,且其基础是基于申请执行人的损失和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虽然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但其本身不是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支付的迟延金应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而不是上缴国家财政。

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再审判决书中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作为对被执行人的一种惩罚,作为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一种手段,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作为执行回转案件,原审判决书在原执行完毕之日既对某公司的实际侵权时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时间应当始于原财产执行之日止于财产回转之日,既起算日期应从原执行完毕之日起算,至本次全部执行之日。

执行回转,是指执行完毕后,原来的执行依据经法定程序被撤销,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将现得财产全部退还原来的被执行人,恢复执行程序开始前的财产状况。依据错误执行根据取得财产的一方,应依法返还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就执行回转作了原则性规定。

执行回转的目的在于保护原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质上仍然是特殊情况下的执行,所采取的执行措施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措施,执行依据是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依法作出的新的生效法律文书。

所不同的是,原被执行人在执行回转中成为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则成为被执行人。

执行回转的权利人常常提出既要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直接),又要赔偿因此造成的间接损失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给付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该条是对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基本法律规定,对不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被执行人,不仅要支付迟延利息而且要加倍支付。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在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基础上再增加一倍。

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法》中对这个执行回转利息的话是有一定的法律规定的,这个被执行人的话最好还是按照裁定、判决或者法律文书的规定来支付这个金钱和履行义务,如果延迟支付的话是要按照规定支付利息的,不过这个利息是不能超过银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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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刑事案件一般是比较严重的,在经过了的审判之后就会过一个生效的缓冲期间,过了生效期就会着手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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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执行的原则具有强制性和及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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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利息是怎么计算的
一般来说,这个执行回转利息是如果这个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判决、裁定或这个其他文书指定期间履行这个支付金钱的义务的话,要按照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来计算的,不过这个利息也不能超过银行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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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执行回转孳息期限有限制吗?
返还执行回转孳息期限目前还没有具有的规定,但对于执行的判决书下来之后就需要及是的返还,如果不返还或者是延迟的返还,那么是可以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这都是需要按具体情况来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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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抚养费利息如何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日常生活中不给付抚养费的情况屡见不鲜,那么离婚后赋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另一方如何维权呢抚养费怎么强制执行
抚养费的执行需要根据离婚的不同途径确定。根据我国大陆法系规定离婚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选择协议离婚的在离婚协议中会约定抚养费的给付数额、给付时间、给付方式,在这种情况下若给付一方不给付抚养费或者不足额给付抚养费,那么另一方需要至,经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给付义务则需要向申请强制执行
若通过诉讼离婚,出现一方不履行给付抚养费义务时另一方需要持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向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由
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申请人需要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证明及相应证据。在这里律师建议若选择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需要明确抚养费的数额、给付期限、给付方式等,从而有利于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有权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合法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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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中止执行中止利息?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止执行利息怎么办 判决生效后开始计算利息,不会因为执行暂时中止,而停止!中止执行只是暂时停止了执行,案件并未完结,所以利息仍然计算,仍然依据判决书确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 现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第103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第104条.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105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案件中止后,除非作为法人的被执行破产,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 (一)~ (四)项规定之一的条件,不管中止过多少年,没有规定可以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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