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现住某地。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
住所地:某地
第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
2、判令被告因逾期交房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至某年某月某日,全部违约金请计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第二,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某年某月某日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被告所开发的位于某地的某大厦楼盘1号房,购房金额为1000元,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按照合同第八条规定,被告应于某年某月某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同时合同第九条规定,预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违约金。
截至起诉日,原告仍未收到被告的收房通知书,被告也未向原告书面说明无法按期交房的原因,原告所购房屋仍在施工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迟延交房既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也不存在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事实明显,给原告带来金钱和时间上的多重损失,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原告现诉至贵院,请求根据《民法典》“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第八条、第九条之约定,判令被告立即履行合同规定的交房义务,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比例,支付违约金1000元。
此致
某人民法院
具状人:某某
某年某月某日
二、签了合同贷款办不下来违约怎么处理
如果房子首付交完之后按揭办不下来,会根据按揭办不下来的原因分情况进行处理。在审理合同纠纷时,法院一般会优先适用合同中的约定。因此,合同中对贷款不批的违约责任由谁承担的规定是最重要的依据。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照下面的原则处理:
1、开发商的原因:如果开发商销售未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屋,即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不具备使用条件的现房,银行审查时发现这种情况是不会批贷款的,此时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及定金,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2、购房者的原因:如果购房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者购房者的信用记录不好造成银行不予批准贷款,购房者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3、非买卖双方的原因:如是银行的原因,致使银行按揭贷款延期、贷款金额减少或者不能办理,双方一般会有补充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由购房者选择,要么由购房者在某个期限内补交购房款,要么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逾期不补交购房款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了签订贷款合同以后贷款审批不过不能发放贷款的话,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相关的定金和首付,也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相关的利息损失。如果是因为购房者资料不实的话,则需要自主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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