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悬赏广告的责任承担有哪些
悬赏广告的责任承担有悬赏广告的发布对广告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广告人不能随意撤销悬赏广告。但悬赏广告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以行为人完成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为条件。当行为人完成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时,其享有报酬请求权。
当数人完成指定行为时,应分别情况,具体对待:
第一,数人分别先后完成指定行为的,应以完成行为在先者享有报酬请求权。如果广告中除规定完成指定行为外,尚须通告广告人的,则以通告到达的先后为准。完成指定行为有时间限制的,以于该期限内最先完成指定行为的人为请求权人 。
第二,数人同时分别完成指定行为的,各有以平等的比例分受报酬的权利。如果报酬性质为不可分的。
第三,数人协力完成指定行为,除广告人特别禁止协同完成时外,则为对于一债务的多数债权人。报酬为可分的,行为人可约定分割,没有约定或协商不成时,按其协力程度进行分配。但如果广告中明确仅允许由一人单独完成指定行为而禁止协同完成时,则协同完成人均无报酬请求权。
二、悬赏广告成立要件
悬赏广告既然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因此其成立须具备一定之成立条件。具体而言包括:
1.须依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必须采用广告的方式为之,因此属要式法律行为。但究竟何为广告,应依一般社会公众之观念判断之。民法上最简易之判断方法,就看其所使用的方法是否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如果该意思表示是向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人发出的,则难称其为悬赏广告,只能视为一般之要约。至于广告的方法,无论是采用文字广告,如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在广告栏内、电线杆上张贴广告,在公共车辆、场所内悬挂广告等,还是口头广告,如通过收音机、有线广播播发或口送宣传等,只要使用的方法能使不特定人了解其意思表示,都可以成立。
2.广告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有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一定行为,各国民法上并无严格限制,不仅指积极的作为,如寻找走失之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3.须完成一定的行为。这是广告人负担给付报酬义务的前提条件。对行为是否完成的认定,应依行为的性质而定。如果指定的行为是对广告人报告一定事项的行为,或广告含有须将完成行为的事实告知广告人的意思,在通知到达广告人时,才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有人认为,不必将给付一定报酬作为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之一。理由如下:其一,悬赏本身就是具有给付内容的意思表示。至于不特定人在完成指定行为后,是否接受这种给付是行为人的权利;其二,民事生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法律不可能也不必要对悬赏广告的酬金给付作出限制。法律只须对悬赏广告的内容是否违背国家利益,是否有悖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加以限制;其三,悬赏酬金是悬赏广告的重要组成部分,缺少悬赏报酬给付,在理论上也抹杀了将广告分为普通商业广告和悬赏广告的法律意义。关于悬赏广告的效力,其最主要之效力,即是相对人的报酬请求权,此与一般债权关系并无不同。
如果当事人发布了悬赏广告的话,首先需要承担的责任是该悬赏广告以及具备了法律约束力了,是不能够随意进行撤销的。其次就是涉及到对行为人报酬的支付,因为在悬赏广告当中,如果行为人完成特定行为的话,那么合同就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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