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备案要到当地去办理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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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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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目前规定施工合同不需要进行备案,所以也不需要到相关地点进行办理。但是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需要在确定中标人的十五天内向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说明书,并且在施工投标情况说明书当中需要写明施工投标的具体情况。
施工合同备案要到当地去办理吗

一、施工合同备案要到当地去办理吗

现在已经取消了建筑施工合同的备案。之前的规定是施工企业应在中标后一个月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并在项目开工前进行合同备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发布,其中明确规定: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二、关于施工合同立案需要哪些材料?

第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证据

1、当事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第二,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

第三,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款凭证和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第四,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支持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

2、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

目前已经取消了施工合同备案的相关制度。如果有进行相关施工工程,一般需要在十五天里面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在提交的书面报告当中,需要明确的写明施工工程是怎么进行招标的,以及相关的资格证明。并且还需要提交相关的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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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一般程序
(一)实施前需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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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强制措施有哪几种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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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3、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程序: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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