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备案去什么部门?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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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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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施工合同备案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办理,但现在施合同备案已正式的取消,一般在签订好合同之后就需要直接到此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件,同时此证件是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并在一起的。
施工合同备案去什么部门?

一、施工合同备案去什么部门?

施工合同备案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但施工合同备案已经取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3、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合同备案改革的工作通知有哪些?

1、取消建筑施工分包合同备案。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办理建筑施工分包合同备案。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承发包行为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违法违规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筑施工分包合同应存放在施工现场项目部备查。

2、取消进津建筑企业信息登记。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进津企业,无需办理进津信息登记手续,即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活动。进津企业可根据自身承揽业务需要,在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提交相关信息。

进津建筑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建筑业和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力度,执法监察机构要增加日常巡查频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适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4、实行严格的市场清出制度。继续强化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实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黑名单”制度和公开曝光制度。对严重违法违规企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要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同时,企业违法事实通过本市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进津建筑企业违法违规的,向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

综合上面所说的,施工合同签订好之后就需要当地的行政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不管是办理备案还是办理施工许可证都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流程来,因此在办理时就可以多咨询一下,根据当地的政策来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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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施工合同去什么部门备案
施工合同需要去建设局业务收文窗口进行备案,合同进行备案,这样子可以避免很多合同纠纷。同时在合同进行备案的时候,首先要进行网上申报,根据合同去填写相关的信息,打印出带条形码的合同备案表,再去到相关的机构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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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因为,建设单位(又称业主或项目法人)是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如果建设项百是政府投资,则建设单位为该建设项目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为建设工程开工和施工单位进场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是建设单位应尽的义务。因此,施工许可证的申请领取,应该是由建设单位负责,而不是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
此外,申请施工许可证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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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并决定是人保、财产保,还是人保与财产保并用。  对于人保,取保候审申请人必须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经司法机关批准,由保证人和被担保人(即被取保候审人)出具保证书,保证人保证履行《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被保证人保证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取保候审人的人保手续即告终结。  对于财产保,司法机关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出具由司示机关确定的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取保候审的财产保手续即告终结。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时间由司法机关决定),如果被取保候审人不违犯《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司法机关不退还保证金,将其上缴国库;根据不同情况,司法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重新办理取保手续,也可以转变为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  对于人保与财产保并用,即将上述人保、财产保的手续同时办理,并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其取保候审手续即告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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