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因混同而终止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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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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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合同因混同是终止的,合同混同说明债权和债务归于一人,这种情况是不存在债务和债权的关系的,所以合同是可以终止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合同混同的有关条件和规定来进行处理。
关于合同因混同而终止吗?

一、关于合同因混同而终止吗?

合同因混同是终止的,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具体情况如下:

1、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因混同而绝对消灭。消灭效力不仅及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抗辩权,而且还及于合同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等。

2、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而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涉及第三人利益,也就是说合同权利系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从保护第三人利益出发,债权不因混同而消灭。例如,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时,质权人就债权的继续存在享有利益,在此种情况下,即使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混同,债权也不发生消灭。

3、在法律另有规定时,混同也不发生消灭债的效力。例如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商业汇票收款人、付款人(或承兑人)以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依背书转让的,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即使同归于一人的,票据仍可流通,所以票据所示之债仍不消灭。

二、合同混同的成立要件是怎样的?

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两种。

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债权人继承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继承债权人的财产、企业合并、营业的概括承受等。在企业合并场合,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

特定承受,是指债务人自债权人受让债权,或者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时,因而发生的混同。

三、合同混同的情形有哪些?

(1)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一人;

(2)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

(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一人。

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二种。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由特定承受而发生的混同,系指债务人由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

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合同因混同是可以认定为终止的,但有关合同的事项是可以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来决定的,如果双方认定不因混同而达成终止的条件的,那么是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情况来处理合同中有关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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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免除消灭债权和债权的从权利,免除了对方债务,也等于放弃了自己的债权,债权消灭,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等也随之消灭。比如甲免除了乙的债务,为乙提供履行担保的丙的保证责任没有了存在基础,必然一同消灭。但是,免除担保债务的,不影响被担保的债务的存在。比如甲免除了丙的担保义务,不等于免除了乙的债务,乙仍然要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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