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的撤销通知应在什么时候到达对方?
要约的撤销通知应在要约通知到达之前到达相对人,具体情况下对于要约撤销的条件是:
1.发出撤销的通知;
2.撤销的通知须于相对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到达相对人;
3.要约属于可撤销的要约。
不可撤销的要约条件有: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2.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出了准备工作。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
所谓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从法律性质上看,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约在发生以后,对要约人和受约人都应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但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的,有利于避免和减少因要约内容不全、市场环境变化等各种因素可能造成的对要约人的损害。尤其应该看到,既然合同成立后都允许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那么,在合同成立之前的要约行为也应可以撤销。
允许要约人有权撤销已经生效的要约,必须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如果法律上对要约的撤销不作限制,允许要约人随意撤销要约,那么必将在事实上否定要约的法律效力,导致要约在性质上的变化,同时也会给受要约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确规定要约是不可撤销。
(2)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那么不得撤销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以后,基于对要约的信赖,已为准备承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就有权要求要约人给予适当补偿。
要约的撤销条件就是上述这些,对于因不符合要约撤销的条件而强行撤销根绝的行为,是属于违约的情况,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特别是涉及到诈骗或者欺诈的行为的,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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