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诺迟延和承诺迟到一样吗?
承诺迟延和承诺迟到是不一样的。
1、承诺的迟延是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2、承诺的迟到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
二、承诺和要约有什么区别?
1、两者的概念不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两者的意思表示要件不同,要约内容必须要具体明确,而承诺的内容应当要与要约内容相一致;
3、能否撤回、撤销不同,要约是可以撤回和撤销的,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承诺是可以撤回,但是不可以撤销,承诺没有撤销制度,承诺一旦到达即生效,合同成立。
三、承诺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承诺的构成要件如下:
1、内容具体确定,并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2、承诺是由受要约人想要约人发出的;
3、一般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4、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送达。
四、承诺期限有哪些规定?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所谓合理期限,是指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到达的期间,一般包括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间、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期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期间。
综上所述,如果是承诺迟到,除非要约人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该承诺,否则的话,迟到的承诺也是有效的。在司法实践中不,管是承诺迟延还是承诺迟到,要约人跟受要约人之间要及时沟通,因为正常情况下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作出承诺的,就视为要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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