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的多重买卖顺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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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动产的多重买卖顺序是首先是如果已经受领交付的,买受人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的,法院支持;其次是没有受领交付的,但是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法院支持;最后是都没有受领交付的,也没付款的,但是又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法院支持。
动产的多重买卖顺序是什么

一、动产的多重买卖顺序是什么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普通动产的多重买卖履行顺序

先行受领交付优先,均未受领交付,先行付款的优先,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按照合同成立先后顺序确定。

作为普通动产的所有人,一物多卖,但是,最终只能和一个买家形成交易,必然会和其他买家产生纠纷,从而承担违约责任。一物多卖,很多时候是因为价格波动产生的利益驱动,但是一定要慎重,因为,你不仅仅要承担法律风险,还要面临信用风险。

三、买卖合同纠纷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履行顺序是什么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后,出卖人和买受人在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时,可以先订立转交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履行合同,确保标的物顺利转移所有权,而且出卖人有权利在合同履行期间要求买受人履行合同义务,同样的买受人也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间主动要求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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