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付转移所有权时间怎么进行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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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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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机动车交付转移所有权时间的认定,一般是在双方把车辆进行交付的时候,就已经开始所有权的转移了,创意之后,机动车的损坏以及报修赔偿都应该由买方来进行负责。若是有其他特殊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了商量。
机动车交付转移所有权时间怎么进行认定?

从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申请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的情形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二)机动车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灭失;

(三)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

(四)机动车因质量问题退车。

申请条件

(一)机动车已在本市登记;

(二)机动车符合注销登记的情形;

(三)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材料。

机动车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综上所述,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一般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从交付的时候就已经确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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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确定的是“交付转移所有权”的原则。按照这一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标的物何时交付,标的物所有权就何时转移,即二者同步转移。但在特殊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并非与标的物的交付同时转移,如机动车买卖、房屋买卖等合同。而之所以未能实现二者同步转移,有的是由于有关法律有特别规定,有的是由于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约定。
《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一规定被称为“保留所有权条款”。一般地,合同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其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交付后则属于买受人。但如果当事人对上述“保留所有权条款”作出约定,而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那么即便此时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所谓标的物的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成立后至终止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的毁损、灭失。关于标的物风险的承担,《合同法》第142条作了原则性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法律对风险承担采取的是“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它是建立在“交付转移所有权”这一原则的基础上的。因此可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与风险责任同时于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承担的规则主要有下列内容:
1、一般情形下,标的物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受买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应自合同成立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而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买受人自标的物交付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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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揽成果交付前的所有权归定作人
承揽成果完成后,尚未交付前,所有权归定作人。对此结论,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但可以从相关法条并结合民法理论推知。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承揽人的留置权、《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了定作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则规定了“留置权”涵义。结合上述三个法律条文分析,既然承揽人可以对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则该成果当属定作人所有,否则承揽人无权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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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完成的承揽成果遭受承揽人的侵害时,定作人既可以合同之债主张权利,也可以侵权行为之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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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完成的承揽成果被承揽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定作人可以所有权人的身份提出保全异议(执行异议),依法取回承揽成果。
附: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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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push({});一个星期前,我通过熟人介绍,在一个摩托车修理店看中了一辆二手电动单车,并以1000元的价格成交。我当场交了1000元现金后,对方王某答应进行一些简单维修后再交车。一星期后,当我再次来到该车行时,没想到对方却告诉我那辆电动单车被盗。我要求对方退还1000元现金,对方却以电动单车已经卖出、所有权发生转移为由拒绝退还,请问谁有道理余先生和该摩托车行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典型的买卖合同关系。在我国,所有权的转移分为两种:一种是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过户为标志;一种是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标的物交付为标志。对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条也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余先生从车行王某手中购买电动单车,虽然已经付款,但电单车未实际交付到余先生手中,双方对于所有权的转移也无其他约定,所以电动单车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其仍然属于车行。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车行将电单车交付到余先生手中之前,因被盗而产生损失应由王某来承担,所以车行应当退还余先生10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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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交付中指示交付的所有权转移时间
指示交付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时通知到达第三人时物权发生变动,即双方达成了转让动产的合意,转让人将动产的请求返还权转移给了受让人时,指示交付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并不需要实际占有该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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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转移财产如何进行处理,转移财产怎么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离婚财产转移的方式 其实离婚转移财产根据财产的不同有着不同的转移方式,并且方式也是多种,以下介绍常见的四种: 1、转移存款。这种转移比较简单,一般会设立新的账户,通过长期将存款转移到新办理的账户里,如果另一方未察觉,且不知道新的账户存在,很难查到对方账户中的财产。有些更彻底一些,直接拿出现金来操作。 2、用私下赠予财产转移,这种需要人配合,但对于转移的人来说风险也是很高的。 3、转移房产。一般是私自隐匿拥有的房产信息、私自将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现金。这种方法表面上看并不是很高明,因为在整个交易过程及所有交易信息都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查就知道,而且历时比较长,但它有个很好的长处就是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套取大量现金,并寻找消耗的理由进行掩饰。 4、转移公司资产或股权。有转移公司流动资金、制造虚假“借款”等,具体说来就是将自己所占股权化小或化零,造成没有股权或甚至欠外债的表象,相对于其他的,公司类转移,可以说是技术性比较高,而且操作空间比较大。 二、根据上述,现说一下如何避免 1、对于转移存款的,可以从交水电费、手机费等收据上,以及平时收集对方使用网上银行或银行卡那里的银行账号信息,特别关注有关大笔资金的变动。 2、对于私赠财产的,因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因此非常难举证。一般都会赠给身边亲近,至少信得过的人,所以就需要在平时多加留意。如了解自己家庭中的所有财产情况。 3、对于转移房产的,应对策略如下:如果出现一方的行为异常导致另一方怀疑另有房产,另一方应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或者直接到房地产公司夫妻委托缴费名义进行求证,或到房管部门查询,或者利用商务调查等进行取证。 4、对于转移公司股权的,这个是最难防的,除非双方都在公司一起工作,并有较高的职位,如果只有一方的话就很难有所发现,退一步讲,就算发现了,也不容易收集证据,因此,面对对方转移公司股权的,可以聘请一个专业的律师来帮你调查对方公司的经营情况,避免出现更大的损失。 5、是先小人,后君子的做法,也是最有效的。结婚前签订婚前协议(把婚前和婚后的财产约定清楚),婚后,也可以签订有关协议,就协议内容可以委托律师起草,并经公证。虽说还是不能完全百分之一百的避免转移财产的出现,但是可以有效的限制住。 总之,在实际生活中,还有很多离婚前转移财产的行为和方法,并且都很隐蔽性。因此,在遇到问题时,除了多注意外,还可以借助专业人士的专业技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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