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标的物买卖合同交付不符合约定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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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标的物不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的话,那么这个是可以要求进行减少价款的主张或者是可以进行退货的,主张都是可以的具体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具体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处理,或者是申请诉讼的方式。
一对于标的物买卖合同交付不符合约定怎么处理

一、对于标的物买卖合同交付不符合约定怎么处理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并不等于质量不合格,可能仅是因为质量等级的不同,等级不同价格不同,这是一般的商业常识。对于标的物的质量,首先是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不能确定的,可要求减少价款的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如何解决买卖合同争议

1、协商解决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既不应采取消极拖延的办法,也不应采取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的办法自行行使法律处分权,因为这两种做法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协商解决纠纷,双方是建立在互谅互让、平等磋商的基础之上,不影响团结以及今后的继续合作,还可以节省时间、人力和费用。

2、仲裁解决

仲裁是指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协商不成时,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中间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和义务上作出裁决。用仲裁的方法解决买卖合同纠纷是常用的一种方式。

3、诉讼解决

当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通过诉讼来解决合同纠纷的也越来越多,而且这种方式效力更高。

当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以,再发现标的物不符合标准的时候,第一时间可以和对方进行沟通处理,比如说进行退货,再比如说要求减少货款等主张都是可行的,如果对方都拒绝的话,那么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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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物质量不符是违约吗《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合同约定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条规定了买卖合同约定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时的违约责任。适用本条,主要是对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的认定。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质量标准,应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条款处理,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了但不十分明确的情况下,《合同法》授权当事人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处理质量标准争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事实上,合同当事人在发生质量争议后,很难坐到一起达成补充协议,这时得靠交易习惯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如按照以上方法还是不能确定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的,则继续适用《合同法》第62条一款,质量标准不明确的,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同类产品或者同类服务的市场通常质量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这里讲的通常标准,指的是同一价格的中等质量标准。如出现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又不能协商确定的,受损害当事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货物质量不符的违约责任有哪些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又称为不当履行,是一种违约行为。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在此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违约责任的,依照约定;如果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个:

1)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既指不符合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也指不符合法律推定的质量要求,需注意数量不足一般不适用本规定,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适用。

2)注意运用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并了解各种责任形式的适用条件:
①修理,主要适用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中。承揽人应对工作物的瑕疵负责,并负修理义务;
②更换,其适用前提是合同的标的物是种类物。一般发生在买卖合同中,即以种类物为合同标的物的,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另行交付无质量瑕疵的物。
③重作,主要发生在提供服务的合同中,如加工承揽合同。
④退货,意味着解除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第95条关于当事人的单方解除权的条件。只有在标的物的质量瑕疵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时,买方才可退货。
⑤如合同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一方又已领受货物的,可以请求违约方依据瑕疵的程度减少价金或报酬。

3)符合合同法第111条规定的,因卖方的加害给付既成立违约行为,又成立侵权行为,买方可以选择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为诉由,提讼请求损害赔偿。货物质量不符是违约吗答案是肯定的。货物质量不符的违约责任有哪些包括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这些问题在上文中都有十分详细的描述,希望这些内容能够给您带来帮助。实践中,对于买卖合同货物质量不符的情况时而发生,比如房屋买卖中的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发现的商品质量问题等等。买卖合同中,买方如果发现货物质量不符时,要及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如果您遇到了困难,不妨咨询合同纠纷方面的专家律师,以更好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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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既指不符合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也指不符合法律推定的质量要求,需注意数量不足一般不适用本规定,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适用。

2)注意运用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并了解各种责任形式的适用条件:
①修理,主要适用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中。承揽人应对工作物的瑕疵负责,并负修理义务;
②更换,其适用前提是合同的标的物是种类物。一般发生在买卖合同中,即以种类物为合同标的物的,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另行交付无质量瑕疵的物。
③重作,主要发生在提供服务的合同中,如加工承揽合同。
④退货,意味着解除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第95条关于当事人的单方解除权的条件。只有在标的物的质量瑕疵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时,买方才可退货。
⑤如合同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一方又已领受货物的,可以请求违约方依据瑕疵的程度减少价金或报酬。

3)符合合同法第111条规定的,因卖方的加害给付既成立违约行为,又成立侵权行为,买方可以选择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为诉由,提讼请求损害赔偿。货物质量不符是违约吗答案是肯定的。货物质量不符的违约责任有哪些包括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这些问题在上文中都有十分详细的描述,希望这些内容能够给您带来帮助。实践中,对于买卖合同货物质量不符的情况时而发生,比如房屋买卖中的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发现的商品质量问题等等。买卖合同中,买方如果发现货物质量不符时,要及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如果您遇到了困难,不妨咨询合同纠纷方面的专家律师,以更好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
物业供暖温度不符合约定住户能否拒付全部费用
[律师回复]
一、住户能否拒付全部费用
当事人双方所签订供暖协议属于《合同法》上的供用热力合同。用暖人欲主张拒绝支付全部供暖费,其应具有法定理由,如合同撤销权、合同解除权、合同抗辩权等。本案不存在撤销合同的情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那是否存在合同解除权呢?合同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因当事人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若供暖人供暖不合格,则用暖人可解除合同,故不存在合同约定解除权。
依《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需要讨论的是,供暖人供暖不符合合同约定是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供暖协议中,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得暖气以抵御寒冷,对于抵御寒冷的程度或许有别,但只要供暖人提供了暖气,即可部分实现合同目的,而不能谓为根本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除非供暖一点不起作用,不能称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主张解除合同。
既然用暖人不存在法定解除权,那是否存在合同抗辩权呢?依《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依此规定,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供暖协议中,由供暖人先履行供暖义务,若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如供暖未达到约定温度等,则用暖人有权拒绝供暖人相应的履行要求。此即用暖人享有的抗辩权,但该抗辩权并不支持用暖人拒绝支付全部供暖费用,而仅支持其对供暖人供暖不合格部分的供暖费用的请求权提出抗辩。
二、政府对供暖的规定
虽然政府对供暖温度有最低标准的要求,但该规定乃是行政性法规,其目的在于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要求,对于未达到该要求的供暖单位,应负行政责任。但基于供暖合同基本上属于私法合同,其内容应依私法予以规范,故供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仍应依《合同法》规定加以调整。换言之,供暖单位行政责任的承担不影响其民事责任的承担,也不损害其私法利益,故对于供暖不足的单位,从行政角度,自可依据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其目的在于维护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公共利益;从民事角度,则应依其供暖程度如何作为其收费的标准,以实现民事权利义务的公平配置。
所以,生活在北方的居民们如果你所住小区冬天供暖没有达到政府对供暖的最低要求,是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在与物业签订合同时切记要看清楚合同中对温度的规定哦!物业供暖温度不符合约定住户能否拒付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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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供暖温度不符合约定住户是否可以拒付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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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户能否拒付全部费用
当事人双方所签订供暖协议属于《合同法》上的供用热力合同。用暖人欲主张拒绝支付全部供暖费,其应具有法定理由,如合同撤销权、合同解除权、合同抗辩权等。本案不存在撤销合同的情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那是否存在合同解除权呢?合同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因当事人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若供暖人供暖不合格,则用暖人可解除合同,故不存在合同约定解除权。
依《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需要讨论的是,供暖人供暖不符合合同约定是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供暖协议中,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得暖气以抵御寒冷,对于抵御寒冷的程度或许有别,但只要供暖人提供了暖气,即可部分实现合同目的,而不能谓为根本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除非供暖一点不起作用,不能称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主张解除合同。
既然用暖人不存在法定解除权,那是否存在合同抗辩权呢?依《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依此规定,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供暖协议中,由供暖人先履行供暖义务,若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如供暖未达到约定温度等,则用暖人有权拒绝供暖人相应的履行要求。此即用暖人享有的抗辩权,但该抗辩权并不支持用暖人拒绝支付全部供暖费用,而仅支持其对供暖人供暖不合格部分的供暖费用的请求权提出抗辩。
二、政府对供暖的规定
虽然政府对供暖温度有最低标准的要求,但该规定乃是行政性法规,其目的在于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要求,对于未达到该要求的供暖单位,应负行政责任。但基于供暖合同基本上属于私法合同,其内容应依私法予以规范,故供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仍应依《合同法》规定加以调整。换言之,供暖单位行政责任的承担不影响其民事责任的承担,也不损害其私法利益,故对于供暖不足的单位,从行政角度,自可依据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其目的在于维护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公共利益;从民事角度,则应依其供暖程度如何作为其收费的标准,以实现民事权利义务的公平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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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以买卖合同作为违约担保符不符合法律?我的一个同学最近准备要签订合同,不知道可不可以做违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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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 条对买卖合同采取消极的不予审理的司法立场,似乎也存在给买卖合同有效预留裁判空间。但是,第24 条仍存在如下问题:

一,过多干预了私法自治。第24 条所隐含的“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解释路径,忽视了当事人交易的真实意图,即基于买卖合同的担保作用来安排交易。买卖合同的订立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非虚假的意思表示,且债权人选择借贷关系诉讼还是买卖合同关系诉讼,是债权人的自由,法律在无足够充分且正当理由的前提下,不得对民事主体的自由作出限制。

二,不当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负担。如果对买卖合同不予审理,则势必迫使当事人另行以借贷纠纷起诉。可在当事人并未订立书面借贷合同的情形下,让原告放着有书面证据支持的买卖关系不用,而去主张没有书面证据的借贷关系,必然不当加重原告的举证负担,造成举证困难。

三,违反诚实信用,增加违约的道德风险。依第24 条,当事人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相当于在当事人之间不发生任何拘束力,这意味着当事人在借款当时可以任意答应订立买卖合同以抵偿借款,但事后却可以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并无需履行买卖合同之义务,其后果必是违约的道德风险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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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意运用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并了解各种责任形式的适用条件:
①修理,主要适用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中。承揽人应对工作物的瑕疵负责,并负修理义务;
②更换,其适用前提是合同的标的物是种类物。一般发生在买卖合同中,即以种类物为合同标的物的,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另行交付无质量瑕疵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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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物质量不符是违约吗《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合同约定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条规定了买卖合同约定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时的违约责任。适用本条,主要是对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的认定。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质量标准,应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条款处理,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了但不十分明确的情况下,《合同法》授权当事人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处理质量标准争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事实上,合同当事人在发生质量争议后,很难坐到一起达成补充协议,这时得靠交易习惯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如按照以上方法还是不能确定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的,则继续适用《合同法》第62条一款,质量标准不明确的,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同类产品或者同类服务的市场通常质量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这里讲的通常标准,指的是同一价格的中等质量标准。如出现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又不能协商确定的,受损害当事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货物质量不符的违约责任有哪些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又称为不当履行,是一种违约行为。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在此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违约责任的,依照约定;如果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个:

1)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既指不符合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也指不符合法律推定的质量要求,需注意数量不足一般不适用本规定,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适用。

2)注意运用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并了解各种责任形式的适用条件:
①修理,主要适用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中。承揽人应对工作物的瑕疵负责,并负修理义务;
②更换,其适用前提是合同的标的物是种类物。一般发生在买卖合同中,即以种类物为合同标的物的,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另行交付无质量瑕疵的物。
③重作,主要发生在提供服务的合同中,如加工承揽合同。
④退货,意味着解除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第95条关于当事人的单方解除权的条件。只有在标的物的质量瑕疵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时,买方才可退货。
⑤如合同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一方又已领受货物的,可以请求违约方依据瑕疵的程度减少价金或报酬。

3)符合合同法第111条规定的,因卖方的加害给付既成立违约行为,又成立侵权行为,买方可以选择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为诉由,提讼请求损害赔偿。货物质量不符是违约吗答案是肯定的。货物质量不符的违约责任有哪些包括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这些问题在上文中都有十分详细的描述,希望这些内容能够给您带来帮助。实践中,对于买卖合同货物质量不符的情况时而发生,比如房屋买卖中的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发现的商品质量问题等等。买卖合同中,买方如果发现货物质量不符时,要及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如果您遇到了困难,不妨咨询合同纠纷方面的专家律师,以更好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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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逾期交付货物可否再主张违约金?
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可以在买卖双方同意的基础上主张违约金。这种惩罚是惩罚性的。它不是建立在守约方遭受损失的前提下。即使不能要求违约金,也可以要求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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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货物质量不符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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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物质量不符是违约吗《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合同约定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条规定了买卖合同约定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时的违约责任。适用本条,主要是对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的认定。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质量标准,应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条款处理,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了但不十分明确的情况下,《合同法》授权当事人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处理质量标准争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事实上,合同当事人在发生质量争议后,很难坐到一起达成补充协议,这时得靠交易习惯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如按照以上方法还是不能确定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的,则继续适用《合同法》第62条一款,质量标准不明确的,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同类产品或者同类服务的市场通常质量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这里讲的通常标准,指的是同一价格的中等质量标准。如出现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又不能协商确定的,受损害当事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货物质量不符的违约责任有哪些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又称为不当履行,是一种违约行为。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在此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违约责任的,依照约定;如果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个:

1)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既指不符合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也指不符合法律推定的质量要求,需注意数量不足一般不适用本规定,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适用。

2)注意运用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并了解各种责任形式的适用条件:
①修理,主要适用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中。承揽人应对工作物的瑕疵负责,并负修理义务;
②更换,其适用前提是合同的标的物是种类物。一般发生在买卖合同中,即以种类物为合同标的物的,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另行交付无质量瑕疵的物。
③重作,主要发生在提供服务的合同中,如加工承揽合同。
④退货,意味着解除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第95条关于当事人的单方解除权的条件。只有在标的物的质量瑕疵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时,买方才可退货。
⑤如合同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一方又已领受货物的,可以请求违约方依据瑕疵的程度减少价金或报酬。

3)符合合同法第111条规定的,因卖方的加害给付既成立违约行为,又成立侵权行为,买方可以选择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为诉由,提讼请求损害赔偿。货物质量不符是违约吗答案是肯定的。货物质量不符的违约责任有哪些包括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这些问题在上文中都有十分详细的描述,希望这些内容能够给您带来帮助。实践中,对于买卖合同货物质量不符的情况时而发生,比如房屋买卖中的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发现的商品质量问题等等。买卖合同中,买方如果发现货物质量不符时,要及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如果您遇到了困难,不妨咨询合同纠纷方面的专家律师,以更好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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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质量不符,违约责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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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物质量不符的违约责任有哪些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又称为不当履行,是一种违约行为。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在此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违约责任的,依照约定;如果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个:

1)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既指不符合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也指不符合法律推定的质量要求,需注意数量不足一般不适用本规定,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适用。

2)注意运用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并了解各种责任形式的适用条件:
①修理,主要适用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中。承揽人应对工作物的瑕疵负责,并负修理义务;
②更换,其适用前提是合同的标的物是种类物。一般发生在买卖合同中,即以种类物为合同标的物的,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另行交付无质量瑕疵的物。
③重作,主要发生在提供服务的合同中,如加工承揽合同。
④退货,意味着解除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第95条关于当事人的单方解除权的条件。只有在标的物的质量瑕疵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时,买方才可退货。
⑤如合同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一方又已领受货物的,可以请求违约方依据瑕疵的程度减少价金或报酬。

3)符合合同法第111条规定的,因卖方的加害给付既成立违约行为,又成立侵权行为,买方可以选择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为诉由,提讼请求损害赔偿。货物质量不符是违约吗答案是肯定的。货物质量不符的违约责任有哪些包括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这些问题在上文中都有十分详细的描述,希望这些内容能够给您带来帮助。实践中,对于买卖合同货物质量不符的情况时而发生,比如房屋买卖中的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发现的商品质量问题等等。买卖合同中,买方如果发现货物质量不符时,要及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如果您遇到了困难,不妨咨询合同纠纷方面的专家律师,以更好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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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逾期交付货物可否再主张违约金?
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可以在买卖双方同意的基础上主张违约金。这种惩罚是惩罚性的。它不是建立在守约方遭受损失的前提下。即使不能要求违约金,也可以要求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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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网购物品与约定不符拒不更换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网上卖家接受了买家支付的价款,就应当将所订购的物品发送给买家,并且该货物应当与网上所描述的相符。如果发货与约定不一致并且拒绝调换则构成了违约。卖家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卖家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卖家拒绝承担,买家可向提起民事诉讼。当然,由于这是网络交易,因网络存在的不安全性,在证据的获取和证明上会存在较大困难。  如果卖家根本就没有约定的产品,提供给客户的都是不符合约定的产品,则卖家存在欺诈。此种情况,买家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卖家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具体还可参考合同法如下条款: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网购物品与约定不符拒不更换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网上卖家接受了买家支付的价款,就应当将所订购的物品发送给买家,并且该货物应当与网上所描述的相符。如果发货与约定不一致并且拒绝调换则构成了违约。卖家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卖家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卖家拒绝承担,买家可向提起民事诉讼。当然,由于这是网络交易,因网络存在的不安全性,在证据的获取和证明上会存在较大困难。  如果卖家根本就没有约定的产品,提供给客户的都是不符合约定的产品,则卖家存在欺诈。此种情况,买家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卖家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具体还可参考合同法如下条款: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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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吗?
物业合同违约方不一定需要支付违约金,首先如果双方签署的物业合同之中对违约金的支付作出了规定,那么双方直接按照规定来处理就可以。对于不曾约定的情形,在违约情形发生之后,违约的一方具体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可以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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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卖方怎么交付货物,怎么解除分批交付货物的买卖合同?
[律师回复]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是其最基本的义务,同时出卖人还得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买卖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清楚地约定如何交付货物。但是有的约定不明该怎么办呢,卖方应当如何交付货物呢如果遇到特殊交货方式的买卖合同怎么解除呢
一、卖方怎么交付货物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履行方式交付标的物,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实践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方式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转移给买受人,使买受人获得对标的物的实际控制和占有。现实交付的方式中涉及到一次付、分期交付以及运输方式、包装方式等问题。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于买受人,以代替实物交付、拟制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合同生效之时即为交付。
二、怎么解除分批交付货物的买卖合同按照《合同法》第166条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已经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买受人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这些规定表明,在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的,是否影响其他各批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是否影响实现目的,如果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说明数批履行之间具有不可分性,一批标的物的不履行影响到其他标的物的履行,其解除效力也及于其他标的物。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后,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和合同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解决,或者通过调解即由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加以解决,这两种方式最省事、最简便易行。也可以依据合同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者请律师打官司。当事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解决相应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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