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只签一份劳动合同怎么维权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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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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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公司只签一份劳动合同的行为可以向当地的劳动局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合同最低是一式两份,应该由公司跟劳动者各自保管一份,所以,公司只签一份劳动合同的做法肯定不妥,遇到这种情况,员工也能先直接跟公司协商处理。
公司只签一份劳动合同怎么维权

一、公司只签一份劳动合同怎么维权?

公司只签一份劳动合同可以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七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的。

三、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有哪些?

(一)合法原则;

(二)公平原则;

(三)平等自愿原则;

(四)协商一致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四、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有哪些?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总的来说,劳动关系中公司不仅要签劳动合同,而且签订的劳动合同还必须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比如公司签了两份劳动合同,但两份劳动合同中的内容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免除了公司所有应尽义务,像这样的劳动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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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只签一份劳动合同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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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2、劳动合同通常一式两份,是为了方便合同的双方都能保留作为证明,也便于双方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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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搞维修的,是一名维修工,我现在需要跟甲方签订一份合同,谁可以给我提供一份维修维护工程合同范本啊,十分感谢
[律师回复] 甲方:
(
以下简称甲方
)
乙方:











(
以下简称乙方
)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由乙方承揽甲方









房屋维修工作,双方本着平等互利、
真诚合作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依据《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有
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房屋维修工程

1.2
工程范围:


1.3


期:



,共计

天。

1.4
质量标准:达到按国家相关专业规定的专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5
合同价款:预算价格

(大写)
,¥

,包工包料
。因设计变更或甲
方根据需要要求进行变更,
合同价款可作相应的调整,
变更按实际增减工程量双方协商解决,
并按发包人提供的增减工程量预算为依据进行价款调整。
但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结算
时一次性调整。

1.6
工程施工完毕经双方验收合格后,
甲方在一周内一次性支付工程总款的



%





%
的工程质保金。一年质保期满后支付。


2


甲方权利义务

2.1
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工作,协助乙方全面履行合同。

2.2
对乙方分包经营中的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文明、环保施工等有协调、
监督、检查权利,并与甲方签订相关的安全、技术协议。

2.3
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协调、管理,有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有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甲方有权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严重的直至终止合同。


3


乙方权利义务

3.1
负责工程项目正式开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3.2
乙方应按照现场文明施工及环保有关条例进行施工,遵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甲
方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3.3
乙方在现场施工应接受甲方及甲方委托施工的项目部施工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积极
配合现场其他施工队伍的施工。



4


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环保施工

4.1
乙方应按国家及行业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制订质量管理目标,落实质量责任制,确
保实现施工合同和甲方要求的质量目标。

4.2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乙方在承揽期间应具体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承担
在现场作业期间因乙方原因而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
乙方需接受甲方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考
核,相关考核金额作为违约责任处理。


5



工程质量及验收


5.1
本工程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及验收规范》等国家制订的施工以及验收规范
和甲方验收约定文件与设计要求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甲乙双方如遇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
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
由甲方在验收约定文件中有关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
的原则选择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

5.2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3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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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6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双方应及时协商,
协商不成时,
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甲乙双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的各项义务应承担各自的违约责
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7


附则

7.1
本工程需要进行保险时或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订协议

7.2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合同订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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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怎么维权
[律师回复]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怎么维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依法行使知情权
在这一点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权利行使方式没有差别。
(二)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稍有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101条的规定,当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又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这里对中小股东的持股时间有个限制,即需连续持股90日以上。这是为了防止一些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采用临时购买的方式使其持股份额达到这一比例而作的规定。
当然符合这一条件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时,也需要根据《公司法》第102条的规定,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且,根据《公司法》第110条的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也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符合条件的中小股东也应当充分这一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提案权
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应当充分利用这一规定,行使提案权,以最大限度地为自己争取权利。
(四)充分利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自己信任的董事
《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计投票是一种投票方法,目的是使少数股东也能对董事会施加影响。如果允许累计投票,那么用准备推选的董事会成员数,乘以在外流通的所有有投票权的普通股股票,等于股东拥有的所有有投票权的股票票数。这些股票票数可全部去选一个或多个董事候选人。
现行公司法确立的股东的累积投票权,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数股东将代表其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选入董事会和监事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小股东和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发言权,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这是小股东直接行使投票权所无法比拟的。
(五)委托代人行使表决权
根据《公司法》第106条的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六)依法转让股份的权利
除《公司法》138条规定的情形外,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该种转让因其所持股份为记名或者无记名而有所不同。无记名股票只要在法定交易场所完成交付即可,记名股票则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完相关手续后才能发生转让的效力。
(七)以自己的名义维护自己及公司合法权益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该权利时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不同在有
二,一是有权提讼请求的股东为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提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八)请求人民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权利
该权利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差别,只不过在分配剩余财产时是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的。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怎样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怎样维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依法行使知情权
在这一点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权利行使方式没有差别。
(二)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稍有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101条的规定,当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又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这里对中小股东的持股时间有个限制,即需连续持股90日以上。这是为了防止一些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采用临时购买的方式使其持股份额达到这一比例而作的规定。
当然符合这一条件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时,也需要根据《公司法》第102条的规定,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且,根据《公司法》第110条的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也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符合条件的中小股东也应当充分这一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提案权
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应当充分利用这一规定,行使提案权,以最大限度地为自己争取权利。
(四)充分利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自己信任的董事
《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计投票是一种投票方法,目的是使少数股东也能对董事会施加影响。如果允许累计投票,那么用准备推选的董事会成员数,乘以在外流通的所有有投票权的普通股股票,等于股东拥有的所有有投票权的股票票数。这些股票票数可全部去选一个或多个董事候选人。
现行公司法确立的股东的累积投票权,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数股东将代表其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选入董事会和监事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小股东和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发言权,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这是小股东直接行使投票权所无法比拟的。
(五)委托代人行使表决权
根据《公司法》第106条的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六)依法转让股份的权利
除《公司法》138条规定的情形外,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该种转让因其所持股份为记名或者无记名而有所不同。无记名股票只要在法定交易场所完成交付即可,记名股票则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完相关手续后才能发生转让的效力。
(七)以自己的名义维护自己及公司合法权益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该权利时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不同在有
二,一是有权提讼请求的股东为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提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八)请求人民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权利
该权利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差别,只不过在分配剩余财产时是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的。
求一份灭火器维保合同范本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灭火器维保合同范本甲方: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签订地点:兰州市城关区乙方:兰州路安消防器材商店合同编号: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签订以下产品维修协议。
一、该协议所包括的维修范围为甲方管辖范围内2000具左右,具体为充气、打压、水压试验、筒体测试。在收取甲方所辖地区灭火器时,乙方负责实施人员消防培训及消防演练。维修类型(
A
B
C型干粉灭火器1—8kg、35及50kg)、二氧化碳、强化水、清水泡沫等型号灭火器。
二、乙方在为甲方提供上述维修服务中所产生的维修费用及更换干粉、损坏的压力表、出粉管、手柄、密封圈、扎带等配件时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维修清单按乙方提供的实际数量清算。换下来的所有配件,经甲乙双方清点确认以后,由消防部门统一销毁。
三、
1、检验期间乙方负责维修甲方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类型灭火器。
2、甲方需要维修的灭火器,乙方需在甲方管辖地区前往收取,待检验维修完毕后送回原处。收、送灭火器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每批维修的灭火器材应在甲方管辖地区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维修完毕,并且送回甲方灭火器所有地,特殊情况应不超过8个工作日。
4、乙方对维修的灭火器材应严格按照国家GA《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行业标准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如在维修质保内,灭火器发生爆炸、出现压力不足、密封不严等各类质量问题,所产生的后果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发生火灾时,因乙方维修的灭火器质量问题不能使用造成的损失及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对维修过的灭火器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发生的质量问题要无条件免维修费(铅封不动的情况下)。
四、付款方式:乙方应与维修结束后提供维修清单,经甲方人员签认之后,乙方出具普通发票,甲方以支票方式分期结算。最终结算费用以实际维修数额为准。
五、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兰州铁路运输。
六、违约责任:若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逾期金额的5%。
七、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履行完毕时终止。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维修报价单)甲方: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乙方:兰州路安消防器材商店地址:兰州铁路新村东路247号地址:兰州白银路439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开户行:开户行:兰州铁路资金结算所银行账号:银行账号:101011经办人:经办人:姜君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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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只有公司一份我要一份怎么办?
劳动合同只有公司一份我要一份的处理方式是:此时用人单位是需要给劳动者一份劳动合同的。在我国的劳动合同的签订的规定中,而且签的劳动合同一般都是一式两份,自己必须要有一份原件在手,这也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私自的更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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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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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根据《公司法》第110条的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也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符合条件的中小股东也应当充分这一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提案权
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应当充分利用这一规定,行使提案权,以最大限度地为自己争取权利。
(四)充分利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自己信任的董事
《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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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法转让股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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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以自己的名义维护自己及公司合法权益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该权利时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不同在有
二,一是有权提讼请求的股东为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提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八)请求人民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权利
该权利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差别,只不过在分配剩余财产时是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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