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的实际出资人与产权人不一致,出现纠纷该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问题来由:
我伯父伯母有一儿三女。去年10月,我大堂姐出资给他们老两口买了一套房子,所有权人写的是我伯父的名字。今年4月,我伯父去世。目前,因房产继承问题出现纠纷。请问这房子该怎么处理?
详细解答:
你大堂姐为父母购买房子的行为,应视为其对父母的财产赠与行为。房产证所有权人写的是你伯父的名字,说明该房屋的所有权已转至你伯父名下。该房是你伯父伯母在婚姻期间取得,故属于他们的共同财产。你伯父去世后,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第26条之规定,你伯父名下的房屋产权的一半归你伯母所有,另一半属于遗产,应由你伯母及其四个子女作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割。前法第13条还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据此,在分配遗产时,你大堂姐为你伯父伯母提供住房,可以认定为尽了较多(或主要)的扶养义务,可以酌情多分;你伯母若属于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有特殊困难的情况,应当多分。
附
一:出资人的多种含义
1、例如,有的人将第一层级称为出资人,有的人则将
第二层级称为出资人.在与地方国资专司机构的产权关系上,有的人认为“完全可以将政府理解为地方政府的出资人,地方政府将它管理的国有资产视同投入给它的法人财产”
2、合伙人与股东都可以称为出资人,但是,在
第三人受让原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或股东的股权后成为合伙人或股东的,因为其并未出资,所以不能成为严格意义上的出资人
3、可将其称为出资人.由于邮储内部人员个人的犯罪行为,阻滞了储蓄法律关系的形成,受到侵害的只是出资人的资产,而非邮储的资产
4、在多级委托代理链条中,每一级相对下一级都可以称为出资人,不同点在于国有终级产权的代理性.这样我们使用31个地区6年的186组数据,进行时序与横截相结合的回归分析。
附
二:产权人是指在法律上共同拥有房屋相关义务和权利的人
一、房屋共有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共有房屋一般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所谓“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额对共有的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房屋共有权保障共有人的权利。
二、办理《房屋共有权证》的条件:
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法继承人同时继承一套房屋的,可以按份共有,即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额对所继承的共有房屋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也可以按共同共有,即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
2、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法人同时出资购买一套房屋,一般按份共有,即按出资比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
《房屋共有权证》的颁发方式: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房屋所有权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双方共有房屋产权是指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两个公民或法人共同享有,是一个所有权同时归属两个主体享有的权属状态。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共有关系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类型。
三、由于双方共有房屋产权的共有关系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类型,因此,在处分双方共有房屋产权时也应分为两种情况:
1、处分按份共有关系的双方共有房屋产权时,按照两个所有者各自的份额,对房屋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且也按份额分担义务。按份共有的双方均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任何一方不经他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房屋,且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有优先获得权。
2、处分共同共有关系的双方房屋产权时,由于两个所有者对房屋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承担共同的义务,在这种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擅自处分房屋均属无效。当这种关系终止时,按照友好、协商的原则对房屋产权进行处理。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进行处理;无协议的,根据等分的原则进行处理,并考虑共有人对房屋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