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类别是指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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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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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的类别实际上指的就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合同的种类一共有三种,分别是有固定期限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有一种比较特殊,是按照完成工作任务的期限来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的。
劳动合同类别是指什么意思

一、劳动合同类别是指什么意思?

劳动合同类别是指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有以下几种: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有哪些?

1、亲自履行原则,是由劳动本身的特点决定的;

2、实际履行原则,当事人要按照劳动的规定完成义务,不能用完成别的义务来代替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3、全面履行原则,要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等履行全部义务;

4、协作履行原则,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有互相协作、共同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三、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福利待遇条款,而这些条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质利益待遇。

入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到底签订哪一种类的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跟员工协商确定的,法律制度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跟员工签订为期多久的劳动合同。而且签订完劳动合同后,也不是说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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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
1.1合同
   
1.
1.
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
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
1.
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
1.
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
1.3 工程和设备
   
1.
1.
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
1.
3.9 永久占地包括:         。
   
1.
1.
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 标准和规范
1.
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
   
1.
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
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
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
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1.
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1.7 联络
   
1.
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
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
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1.
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1.
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
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
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
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
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2.
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3.2 项目经理
   
3.
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
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3.
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3.3 承包人人员
   
3.
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
   
3.
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3.
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3.
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5 分包
   
3.
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
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
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
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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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叫指定管辖权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行政处罚法》第21条作了明确规定,这里的共同上一级行政又因争议各方的关系不同而不同。为什么要规定由共同的上一级指管辖呢?这是由于,指定管辖权是一种行政决定权和行政领导权,指定管辖的决定一经作出,被指定管辖的就必须遵守执行,而对的行政行为有决定权和领导权的只有其上级。在两个或者以上发生行政管辖争议时,必须由他们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才能对这两个或者也有所不同,分析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争议各主是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工作部门,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本级人民政府;如:县工商局和县物价局之间发生行政处罚管争议,指定管辖机关就应该是该县人民政府;
(2)如果争议各方是不同级政府所属的两以上工作部门,则需要具体问题具分析;
(3)如果这两个以上部门都隶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争议各方中级别最高的工作部门所从属的人民政府,如同一个省的一市一县工商局对一行政违法案件发生管辖争议,就应当由省工商局指管辖;
(4)如果争议各方不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是两个以人民政府,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这些政府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如:同一省的一市交通局和另一市公安局发生行政管辖争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作了指定管辖的决定。总之,共同上一级机关的确定比较复杂,要视具体情况来定。
根据法律规定发生管辖术争议机关的共同的上一级,这里规定的“上一级”机关和上级机关是有所不同的,“上一级”机关是要求仅高一个层次 。
二、至于因特殊原因引起的指定管辖,其指定权一般都由原因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人民政府。
出现了管辖争议的问题,各部门应本着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积极配合、互相支持、解决予盾,使行政处罚工作得以有效地实施,并努力协商解决。首先应分析发生争议的原因,如果属于共同管辖问题,可以按照“先查处原则”来解决管辖权争议,这在国外的行政处罚制度中也有规定,德国的“违反秩序法”就规定,对于一项违反秩序行为同时违反了数个法律,数个依法都对这项违反秩序行为有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上首先介入案件的那个负责管辖。这种“优先管辖权”理论,有利对行政违法案件的快速有效地处理,有利于在发生共同管辖问题时予盾的尽快解决。当然,如果该行政违法案件牵连了几个行政违法行为,也可以考虑“重吸收”的原则,由行政处罚较重的实施处罚,以解决重复处罚问题,必须指出,各在协商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权时,不管适用什么原则,一定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同时要以便于实施行政处罚,便于及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便于教育违法行为人为指导思想。当然,如果是因为对一些法律、法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或者的确是体制上的问题无法确定应由谁来对该行政处罚案件实施管辖,就应当及时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以免延误对行政违法安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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